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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31 03:00:41

A.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保障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含集体性质)及其工作人员(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一)我市各部、委、办、局和区、县所属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中央国家机关及外省、市在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已退(离)休人员。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第四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和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第六条单位每月按其全部工作人员上月工资总额的16%和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总额的3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退、离休费总额按本办法支付项目费用的总和为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税前提取,在自有经费中列支。第七条工作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增加2%工资总额作为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由单位每月发工资时代扣。工作人员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已退(离)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八条市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工作人员因失业或者其他原因中断就业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再就业后,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继续计入个人帐户,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本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九条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条件并按管理权限批准退(离)休,依照本办法从办理退(离)手续后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依照现行政策规定标准,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本办法实施前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的时间计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为按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支付给退(离)休人员的费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本养老金将适时调整。第十二条建立周转金制度。第一个月按规定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周转金,当月应支付的退(离)休费用仍由单位负担。第十三条市社会保险公司与单位结算实行全额收付、收支两条线、收支挂钩的方式。第十四条市、区(县)社会保险公司在银行开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城镇居民同期储蓄利率计息,并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利息收入和保值、增值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不计征税、费。第十五条单位要向当地社会保险分公司提供单位基本存款帐户,并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分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对单位当月履行的各种手续审核无误后,对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银行按同城无付款期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收缴;对应拨付的基本养老金采用支票的结算方式拨付。第十六条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按上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集额委托银行予以全额托收,并停止下拨退(离)休基本养老金,待单位办理结算后,多退少补,逾期按应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第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财政根据情况予以支持。第十八条单位经市或区(县)编委批准办理法人登记注册手续及单位终止、调整或变更性质时,应在30日内经主管部、委、办、局或区(县)人事(干部)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向市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注销或变更手续。

B.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名存实亡,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交,单位缴纳的那部分可以由上属单位缴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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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是需要专缴纳养老保险的。属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不一样。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都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缴费比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结算方式不一样。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差额结算制。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工资由单位发放。

C.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其他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中直、外省驻本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由财政、本人所在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建产专项养老保险基金。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强制实施。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工作人员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及社会工资挂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基本养老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补贴。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财政、审计、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给付。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财政和单位负担的比例控制在上月单位工资总额的17%--23%。具体比例由各地测算确定。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每月作出预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基金管理机构。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负担部分按全额事业单位征缴办法直接划拨;单位负担部分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3%,由单位代为扣缴。随工资增长逐步提高。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
退(离)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按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起步比例预缴一个月的支付周转金。第十一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规定第8条规定筹集的基金不敷使用时,其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仍由原单位按其经费渠道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第三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基金管理机构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四条保险基金的年度结余,除留足三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结余部分存入财政专户。其所有权、使用权仍属基金管理机构。
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第十五条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禁止基金管理机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省重点建设债券,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第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
(二)单位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四)上述储存额的利息。第十七条在建立个人帐户的同时,发给每个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其在职期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手册》由本人保存,用人单位填写,每年送基金管理机构审核一次。第十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运营、给付及其管理费免征各种税、费。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月发给: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当地上年末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1%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22%计发;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23%计发;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24%计发;满30年以上的按2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每满一年,按1.3%计发。计发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计发。
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滚动积累,逐步降低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

D. 有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保问题请教

摘要 根据国务院以及劳动保障部相关规定,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待遇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算

E. 自收自支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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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一部分是单位缴纳的。
全额与差额事业单位的区别是,全额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养老保险,也就是说,你没拿到工资呢,人家就给你扣了,但是在工资条中,还是能看到“代扣养老保险”这一项,实际上也是由个人工资里扣的。
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是单位自身收入,养老保险也是有单位或个人自己交,就好象是先发给你,又让你自己交回来。

实际上,都从工资里扣了。

F.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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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一部分是单位缴纳的。
全额与差额事业单位的区别是,全额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养老保险,也就是说,你没拿到工资呢,人家就给你扣了,但是在工资条中,还是能看到“代扣养老保险”这一项,实际上也是由个人工资里扣的。
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是单位自身收入,养老保险也是有单位或个人自己交,就好象是先发给你,又让你自己交回来。

实际上,都从工资里扣了。

G.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下列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一)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原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其他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统筹。第六条 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承办本区(开发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受市、县经办机构委托代理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工作。
市财政、人事、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以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以职工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工资是指按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退(离)休人员和退职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八条 单位退(离)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0%的,单位应为其超出部分的退(离)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缴费基数为超出部分的退(离)休人数与本单位人均月缴费基数之积,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第十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第十一条 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十二条 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按月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第十四条 市、县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3%),按规定据实计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并按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五条 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单位应当补齐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至职工调入期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差额部分,其中调入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由调入单位补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补足15年;不能补缴的,一次性返还个人帐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H.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工资包含哪些

劳动者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劳动者可以依法享有养老保险金,没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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