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养老保险中断了补交 滞纳金什么的 江苏连云港 大家帮帮忙把 急急!!! 把爸爸问的
是8几年交的 交了9年了 到现在中断有15年怎么久了 去社会保障那个地方问 没有人问答我连个质询的人都没有 我想问的事先在要把他补交上6年满15年滞纳金太多了把 也就交不起了 可不可以现在在把后6年续上 中断的时候不交了 对以后拿养老金有什么影响?》 他现在45岁了 中间不交的话 后面可以多交10也行啊 要是不可以这样交的话 能把前面的交的作废从新办理一个养老金吗? 听爸说当年他们都是用小本子记的养老金上缴情况 应该没有存入电脑的, 87年开始交的到97年
㈡ 江苏省退伍军人养老保险补交部分的滞纳金
滞纳金是可以理解的,1000块不算多,严格按照规定是应缴费用的0.2%/天,你想10年累计起来是多少
滞纳金收不收当地社保的政策说了算,对于补交通常都是要收的
补充:
我理解你的心情,但是这个东西在实施的时候都看当地的规定,所以,很无奈吧
㈢ 养老保险r的补交利息和滞纳金怎么算江苏的
没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省市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计算机自动按日计算收取欠费额2‰的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㈣ 江苏省补交社保一年需要补交多少
这个要看你的参保种类、对应的缴费基数,有了这两个信息才能计算出缴费金额的,有了缴费金额才能计算出滞纳金。
二者合计就是你的补缴金额。因此请先明确参保种类、缴费基数才能计算。
㈤ 根据国家规定社保可以免缴滞纳金的情况有哪些
国家政策允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几种情况:
1、参军服兵役期间;
2、不带薪上学期间;
3、下岗失业领取困难生活补助或失业金期间;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
5、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免缴的其他情况。
除以上几种情况,不得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参保人员可选择补缴(不收滞纳金),也可不补缴,但如不补缴,中断的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时社会平均工资的取值会相应往前推算。退休待遇会受到影响。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016年2月起,广东、天津、云南、甘肃、贵州、江苏、上海等地方下调社保费率措施。2016年2月3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在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随着平均工资的公布,北京、上海、重庆、安徽等多地调整了社保缴费基数。由于平均工资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调。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社保缴费基数将有所降低,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时,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2018年社保之养老金开始全国统筹。
㈥ 关于养老保险补交和滞纳金的一些疑问
国家规定养老金只要累积加满15年,退休后就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不般我们工作年限都会超过15年的,所以你少一年对你以后的养老金数额影响不大。
而且你现在没积蓄,还要跑很多手续才能补缴,有点小题大作了。
一般补缴的情况是养老金缴纳不满15年,自己补缴到15年,以便领取养老金。
希望能够帮到你~~
㈦ 退休时自己补交了5年零9个月,要交多少滞纳金江苏的
没法帮你直接计算的
涉及到你的具体补缴时间、每一月具体的补缴金额这些基本信息的。简而言之,补缴去年的费用自然滞纳金少于补缴20年前的同样费用的滞纳金,同样时间补缴1万元的滞纳金自然低于2万元的滞纳金。
㈧ 江苏个人补交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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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否则,就不能一次性补缴;这和当事人的户口性质无关。二,二0一5年个人补交养老保险政策:一,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一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二,补缴范围: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㈨ 社保的滞纳金怎么做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加收逾期补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若干处理意见》和《关于社会保险滞纳金的补充处理意见》,对不同人群是否加收滞纳金及加收力度做了详细规定。
■七种情况暂不加收滞纳金
《意见》中指出,凡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不加收滞纳金。
这七种情况分别为:原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行业统筹的职工,在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过程中,因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衔接原因造成其缴费中断而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事改企单位因工作衔接原因未能及时按规定办理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而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符合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条件的职工,因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工作衔接等原因造成中断缴费而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经市政府批准的市政建设项目中被征地人员补缴自征地之日起到用人单位报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
原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投保”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投保”费和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的;
原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失业等人员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
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不按时补缴须足额加收滞纳金
为了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中关于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规定,《处理意见》对五种情况提出了须足额加收滞纳金的要求。
五种情况分别为:凡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补缴而未按时足额补缴的;
凡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后被要求补缴而未按时足额补缴的;
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出查处决定、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作出仲裁、裁决决定而被要求补缴的;
用人单位被举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要求补缴的;
其他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主动补缴者适当“减刑”
《处理意见》还对四类特殊情况进行“减刑”处理,适当加收一定的滞纳金。
这四种情况是;参保单位自查自纠主动补缴应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在社会保险稽核中经查实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主动按时足额补缴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特困企业职工因档案管理、劳动关系转移等非本人原因引起社会保险缴费中断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