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农村的想办家庭式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个人申办养老院的条件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都可以提出办院申请。开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0张床位以上)、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有合适的机构名称、完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固定场所(房屋、土地权证)的证明和规划许可证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如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如何申办养老院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 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资料来源于养老信息网:《个人申办养老院的条件》,仅供您参考使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㈡ 农村老年人如何养老
在我国的农村地区,主要有以下几种养老方式:
1、家庭养老
这是我国农村最主要、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孝”的集中体现,它具有其它养老方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在短时期内不会被其它养老方式取代,仍然是我们主流养老方式。但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这种传统的养老方式正受家庭规模缩小、人口流动、失地、老龄化等因素的挑战,目前这种养老方式的质量有下降的趋势。
2、集体养老
这是一种在农村很常见的养老方式,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其主要形式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部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但是适合这种养老方式的,只是农村老年人口中很少的一部分人,并不能成为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主要形式。
3、养老保险
随着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增多及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养老保险也是一种好的养老制度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4、储蓄养老
这种养老方式只有少部分的农村老年人采用,他们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一些农村居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他们认为只有钱财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需要时用。
拓展资料:
养老制度的变化:
改革开放前
改革开放之前,城镇家庭的养老功能强大,家庭和单位合力使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资源得到很好的发挥,尽管资源有限,但各尽其力。在农村,政府和集体合力为“五保”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而其他农村居民只有靠家庭,有时需要求助亲戚和邻里来照顾。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特征在养老服务领域也表现得淋漓尽致。
改革开放后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介入,“单位人”演变为“社会人”,企业办社会的现象消失了,单位的福利待遇越来越少了。很多企业在转轨后,职工已经完全失去了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的机会,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迄今为止,依靠单位提供各种养老服务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取而代之的是由社区和企业以及各种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
综上所述,随着人口、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动,原有的养老服务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为适应时代要求,重构养老服务体系、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㈢ .什么是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
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存在家庭养老、集体养老、社会养老三种方式。
(1)家庭养老。家庭养老就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或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等生活保障的养老方式。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我国有几千年文明的历史,尊老、爱老、敬老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方式,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约占整个养老保障的92%,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会占据主导地位。1996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有被赡养的权利,从法律上确认了家庭养老的地位。
(2)集体养老。集体养老就是农村基层组织对“三无”老人,即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实行“五保”制度,即保吃、保住、保穿、保医和保葬。我国的五保制度,有的采取分散供养,即由村级组织负责,由邻里照顾;有的采用集中在养老院(敬老院)供养,将“五保”老人安排在乡镇或村养老院,统一安排吃、穿、住等生活需要,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照顾。前者,在我国目前有200多万人。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集体养老方式也在逐渐弱化,农村集体办敬老院的个数由1990年的27886个下降到1997年的16498个;到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保障部门由民政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移交,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出现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政府这项工作的进度有所放缓,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3)社会养老。农村社会养老是政府为保证广大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实施的养老保障制度。我国从1991年开始实行,但目前这种养老方式还不具有普遍性。24.如何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自从我国开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比较重视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建设,从1991年开始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到2001年,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的乡镇达到2万个,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3.4%。具体情况见表3-1。
表3-1 全国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情况
以上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是民政部门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大量工作建立的。但199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归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时,这些服务网络仍为民政部门进行民政事业的桥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遍布全国农村的网络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也是从199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出现停滞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截至1997年底,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已达2005个,建立养老金保险代办点33140个,全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的乡镇17935个,覆盖率达到40%以上,这是广大民政工作者深入农村联系群众取得的重要成果,也为当时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吸引了大量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由1992年的3500万人,增加到1997年的7452万人,增长了113%。但从199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后,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建立起开展这项工作的网络体系,使得农村社会养老工作出现下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由1998年的8025万人,下降到2002年的5462万人,减少了32%,既影响了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使得国家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度有所放缓,从1999年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改革、规范,到2001年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曾毅教授指出:“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现在是处于停顿,现在所谓叫整顿改革,其实就是全部停下来了,我个人认为这个状况必须尽快的扭转,政府有这个责任把这个重要的事情继续往前推进,在90年代的时候是民政部搞这个事儿,现在把农村养老保障挪到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部没有网络,开展这个工作非常困难。”因此,要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继续往前推进,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服务网络。
如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网络?是由劳动保障部负责建立,还是利用其他的网络?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网络,可以充分发挥组织和引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作用,便于国家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和实施,减少没必要的枝节。但目前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需要国家一定的投入,才能使基本处于停顿状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尽快得到扭转,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大量的工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到我国70%以上人口的养老问题,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国家投入一定的资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服务网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一项伟业,对于中国来讲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战略措施,可以说是构筑一道新的万里长城来防止中华民族在未来的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出现的老年危机。相对于巨大的社会效益,当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网络所付出的努力和国家的投资就显得微不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