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离婚把两套房子分给了两个儿子老人还有使用权吗
夫妻离婚把两套房子分给了两个儿子,老人还有使用权。
1、孝顺父母,尊敬亲长。
①《诗大序》:“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
②《左传·文公十八年》:“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奸为凶德。”
③《汉书·武帝纪》:“故旅耆老,复孝敬,选豪俊,讲文学。”
④《后汉书.卷六○下.蔡邕传》:清庙祭祀,追往孝敬。
⑤唐许浑《题卫将军庙》诗序:“既而以孝敬睦闺门,以然信居乡里。”
⑥唐赵璘《因话录·商上》:“奉继亲薛太夫人尽孝敬之道。”
⑦明 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一三:自此那儿子当真守分孝敬二亲,后来却得善终。
⑧清 曹雪芹《红楼梦》第五十回:“贾母见他来了,心中喜欢,道:‘我怕你冻着,所以不许人告诉你去。你真是个小鬼灵精儿,到底找了我来。论礼,孝敬也不在这上头。’”
2、谓孝顺尊敬。
浩然 《艳阳天》第八八章:“厉害是厉害,他可是很孝敬他妈呀!”
3、送礼或钱物给尊长,以示孝心或敬意。
①清 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八回:“我小侄没有孝敬老师和世叔,怎反受起老师的惠来?”
②清 曹雪芹《红楼梦》第二六回:“你说这四样礼物,可难得不难得……我先孝敬了母亲,赶着就给你们老太太、姨母送了些去。”
③《红楼梦》第四三回:这是凤丫头孝敬老太太的,算他的孝心虔,不枉了老太太素日疼他。
④清 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一五回:小人们遭了土匪,大家都家破人亡,那里还有钱孝敬统领大人。
⑤曹禺 《雷雨》第一幕:“这给我啦,那只当着你这是孝敬爸爸的。”[1]
4、旧时以钱物贿赂、讨好上司或其他有力者,亦称“孝敬”。
①《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百回:“少大人应酬过几天,便要到外面买东西,什么孝敬上司的,送同寅的,自己公馆用的,无非是洋货。”
②《老残游记》第十六回:“胡举人就把这一千银票子双手捧上,说道:‘这是贾魏氏那一案,魏家孝敬老公祖的,求老公祖格外成全。’”
③老舍 《茶馆》第二幕:“王掌柜,孝敬老总们点茶钱,请他们到别处喝去吧!”
希望我能帮助你解疑释惑。
『贰』 夫妻分居快一年了,房子是我父母买的,我们两个的名字,她不孝敬老人,也不管老人小孩,债务一分不还,现
找不到人,离婚案子就比较麻烦,第一次肯定是判不离的,不过你可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就可判离。房子有对方名,视为父母赠与给你们俩,女方有权分割。能不能送达到,各地方法院对离婚缺席判决做法不一,你可去当地法院问下。
『叁』 老婆和我结婚四年多了,夫妻关系不好,特别她对老人不孝顺,就连我叔叔死了她都没有跟我回家办理丧事,事
你好!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专机关申请离婚属。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的诉讼费为 50 元至 300 元。由原告预交诉讼费,如判决离婚,一般是由双方分担。
『肆』 从孝敬老人教育孩子夫妻和睦写家庭美德
孝敬父母长辈,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长辈,养育了后代晚辈,自然应受到后代晚辈的孝顺尊敬.试设想,一个对父母长辈出言不逊、举止不雅的人,能成为爱国成才、奉献力量的人物吗?古今往来的名人贤士,多是忠孝双全,值得称道的杰出人物.请听下面两则故事. 一则是“方观承千里探亲”的故事. 清朝乾隆年间,安徽桐城的方观承,是一位出了名的孝子,他千里探亲的故事,至今被人们传为美谈. 方观承的祖父、父亲都曾做过朝廷命官.清朝的文字狱使其祖父、父亲因一朋友写了一书而被株连,流放到黑龙江充军服役,其家产也被没收充公.年幼的方观承兄弟无依无靠,只得到寺庙中暂栖其身. 在寺庙中,方观承兄弟含泪度日,备尝艰辛,但方观承最想念的还是祖父和父亲.他鼓足勇气,向长老提出请求,允许他俩前往边疆探望长辈.长老念及二人年幼,尽管有些孝心,恐怕不能成行,便极力劝阻.方观承则恳求说:“祖父、父亲遥在天涯,对家中亲人望眼欲穿,我们若能前往,定会增添些许慰藉.为给二老一点安慰,我们即使受点折磨,遭受点艰难,也在所不辞.请长老思准,让我们启程.” 方家兄弟的义举,感动了长老,长老送其路费,含泪目送他们踏上探亲路程. 一路上,他们风餐露宿,跋山涉水,忍饥挨饿,搀扶相行,衣破成条,脚生老茧.几个月后,他们终于见到了二老.四人抱头痛哭之后,祖父、父亲心中为自己有这样的孝顺后代顿生快慰,一家四口人陶醉在融融的天伦之乐之中. 另一则是“冯玉祥买肉孝父”的故事. 冯玉祥将军不仅是个著名的爱国将领,还是个远近闻名的孝子. 旧社会当兵是个苦差事,当兵的经常发不上军饷,逢五排十还要打靶.每到打靶的日子,父亲念其年幼身弱,总想方设法给儿子凑几个小钱,让他买个烧饼充饥.可懂事的小玉祥看到家里日子艰难,父亲又伤了腿,正需补补身子.但如果不要这钱,父亲会生气.于是他就把父亲给的钱一个不花,攒了起来,过些天再把自己平时省下的一点饷钱凑在一起,到肉店买了二斤猪肉,请假回家给父亲烧了锅焖猪肉.父亲见后顿时生疑,便质问这肉的来历.冯玉祥深知父亲的严厉,只好如实道来.听后老父亲一把拉过懂事的孩子,一句话也说不出,眼泪扑籁籁地掉了下来. 像这样孝敬父母的典型事例不胜枚举,当今许多有高尚情操的青少年,也是孝敬父母、孝敬长辈的好楷模.这种把孝心献给长辈,把爱心送给别人的好人好事,汇成了一首首人间完美温馨的爱的乐章,奏出了时代的强音.
『伍』 为什么女婿和丈母娘的关系都特别好
因为很多丈母娘都会迁就自己的女婿,对女婿很容忍,因为他们害怕女婿在家里面对自己的孩子不好,所以不会轻易的对女婿提出建议。
大多数的夫妻在婚后都会和婆婆住在一起两个人在一起,相处时间长了自然会产生一些矛盾。但女婿和丈母娘并不是经常见面的,所以两个人之间的矛盾更少一些,关系也会比婆媳更好。
『陆』 婆媳不和,做丈夫的该怎么调和
在如今的社会,家庭中的婆媳关系成为一个很大的焦点。对于丈夫来说肯定是一个很为难的角色。调和婆媳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很有必要的必要。
首先如果自己家里的婆媳关系不和谐的话,做丈夫的千万不能表明态度说站在哪一边。只能做一个和事佬的角色。两方都不偏袒,坚决不站队。分析她们的问题所在,然后找到方法去解决。
还是希望所有家庭的婆媳关系都很好吧,毕竟一个家庭也不容易。融洽相处的好。
『柒』 我老婆对老人不孝顺我可以提出离婚吗
你好!离婚一般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判定离婚的依据的,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而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确认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
1)全面分析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上述四个方面相互联系,是完整的认识结构与整体。因此在认定夫妻感情的问题上,不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并且要对夫妻关系前途有所预测。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应加强调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如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无法调解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应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准予离婚,同时应对子女的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置。
2)参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即:“①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④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⑤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⑥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⑧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⑨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⑩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⑾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⑿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⒀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⒁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