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退休人员 > 农村经管人员退休补助

农村经管人员退休补助

发布时间:2020-12-18 00:39:55

A. 在农村什么样的条件可以领最低生活保障费

一、 关于农村低保标准 .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 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 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 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 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 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 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 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2. 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 3. 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 4. 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 6. 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 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 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 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 3, 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4, 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5, 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6,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 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 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五)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计算年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 非农业人口×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农业人口×本地当年农村保标准 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等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

(六)家庭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 1.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见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见附件二)的有关条款执行。 2.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当向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的意见后确定。 3. 夫妻离异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照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的规定执行。

(七)区县人民政府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六、关于农村低保待遇及发放 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 一)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二)下列人员批准其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 农村五保对象; 2. 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 3. 原民政部门管理并负责发放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 4.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 5. 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以上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定期定量救济金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照北京市《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京政办发[1995]22号) 的有关规定,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补足。

(三)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每月发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区也可每季度发放一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可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行动不便的可由村委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严禁冒领,确保发放到位。

七、关于农村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复审一次,必要事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

(二)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 农村次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市内迁移的,由迁出地区县民政局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见附件七),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八、关于政府部门职责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想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对五保户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人员,提倡实行集中供养;本人不愿意集中供养的,由村委会确定帮扶对象,实行包户服务。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 1. 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 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 3.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 4. 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6. 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区县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民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四)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和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工作。

(五)卫生部门要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

(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关于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为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开展工作。

(一)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 2.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又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3. 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低保金的; 4. 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进行的。

(二)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 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挥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 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对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十、关于解释和其他

(一)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B. 农村土地补贴到什么时候没

一、山区农村的无税和反哺时代

调查数据表明,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短短几年时间,农村税费由重到轻乃至向无税时代转变,国家开始利用工业发展反哺农业,体现了以工促农的新特点。在山区,山还是那座山,水还是那道水,但农村、农民的命运却发生了奇迹般的深刻变化。

新屋垸村有309户,1083人,有耕地面积498亩,其中水田470亩,旱地28亩,山林面积千余亩。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前的2001年,全村上交的各种税费项目有14项,共计165638元,人均152.94元,加上两工,人均接近200元。2002年全村农村税费只有53118元,人均49元;2004年下降到24097元,人均22.25元。2005年全部取消农业税,农民一分钱也不交了。不仅如此,各种收费伴随着税收,也悄悄地消失了。

大块地村位于海拔千米的龟山顶峰,过去是有名的穷村。随着市里对龟山的旅游开发,修通了公路,新办旅游一条街,各种建筑雨后春笋般地在村域范围内兴建起来,旅游业火爆,村民开始富裕起来。全村98户,365人,耕地面积301亩,其中水田200亩,旱地101亩,山林面积5400亩。

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前的2001年,全村上交的各种税费共计60000元,人均164.4元,加上两工,人均和新屋垸村一样

接近200元。2002年全村农村税费只有8000元,人均22元;2004年7000元,今年全部取消。

随着农业税费的减少和取消,国家对农村的各种补贴逐年增多。据统计,两个村近年来获得的补贴项目有:粮食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计划生育补助、贫困学生“两免一补”补助、购买农业机械补贴等。大块地村属于龟山国营茶厂管辖,今年还有低保补助,高的每月180元,低的120元。

这一减一增,农民的收入得到稳步的提高。大块地的村民杨和先,四口人,全是劳动力,去年全家收入达3万多元。他家盖了两层楼房,仅出租收入达4000多元。

二、建立精干高效低成本的服务型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在中国,取消农业税是件前无古人的创举,对农村基层组织和政府职能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过去,有人概括农村基层组织的功能主要是三点:一是要钱,收取税费;二是要粮,完成定购;三是要“命”,搞好计划生育。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市场已经放开,定购取消;农村税费全部取消,要钱的事已经不复存在;计划生育已经规范化法制化,农村生育率大大降低,工作量大大减少。因此,无税时代对基层组织和政府的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体系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从整个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职能来看,由“取”向“与”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目前“取”不存在了,“与”也没有内生的物质基础。因此,宣传落实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提供各种服务,精简政府机构降低行政成本,是乡村组织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龟山乡财政所的职能转变是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最本质的体现。目前,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正处于实施阶段,湖北省各乡镇只设财政所一个直属事业单位,原乡镇经管站的工作职责并入了财政所,在财政所加挂农村经营管理站的牌子,财政经管人员统一竞编、竞岗进入财政所。今年市对乡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确定国税、地税收入基数,超过收入基数的实行比例分成,40%归市,60%归乡支配。干部工资全部由市级负责,公务费限额供给,但数量较过去大大减少。

农业税取消后,乡镇财政没有了收入职能。机构综合配套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了乡镇财政所的主要职责。即负责宣传贯彻财政税收、农村经营管理、农民负担法律法规;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负责相关税收征收、财政周转金、预算外资金与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各部门财务执行情况,并指导会计业务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承包合同、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负责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从这些主要职责来看,管做账、管分田、管发钱。“做账”,是管理农村的财务;实行村账乡管,在不改变村级资金权限的前提下,乡财政所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分田”,是负责村里的土地二轮延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已成为乡镇财政所主要职责。“发钱”,是落实国家的惠农政策,给农民发各种补贴。自从2002年实行税费改革以来,国家发放的各项农业补贴,包括粮食补贴、水稻良种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资金的管理和发放,都是由乡镇财政所来完成的。以前收税要到每家每户,现在发钱也要到每家每户。以前只收1000户农民的税,现在要发3000户农民的钱。仅此一项,工作量就大很多。以前收税是突击性完成的,现在管理财务成为日常性工作了。往年长期的自由时间也没有了。

在无税时代,农村基层组织和政府的职能需要在新形势下重新定位,需要重要找到自己的角色,需要一个较长探索的过程。

三、扩大乡村组织运转的资金来源

无税时代对农村基层组织最大的影响,莫过于自身的运转问题。在农村税费膨胀的时期,积累了过大的乡镇机构和人员规模,形成了过高的经费规模和消费倾向。虽然上级财政对公职人员的工资采取了多种措施给予保障,但公务开支实行严格的定额管理后仍然面临较大的缺口,加上历史上存在过多的债务,因此,乡村机构的自身运转仍然存在潜在的问题。

从村级组织的运转来看,村级干部工资主要由上级转移支付解决。这样做的好处是简单利索,经费比较有保障,也容易避免加重农民负担。但存在的问题是难免存在缺口。新屋垸村税改前有7名村干部,9名组干部,另外还的其他人员11人,每年仅村级报酬开支8到10万元,现在全部人员精简到只有3个人,村支书、村长、秘书,村支书和村长年工资4250元,秘书4050元。合计12550元,占到转移支付16395元的76。5%。实际上,除此之外还有2万元的缺口。村级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欠有20万元的债务。

解决村级运转问题。从实践中看:一是要加大中央、省、县对基层组织运转的转移支付,保障村级干部工资和必要的办公费用。二是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增大集体经济来源。大块地村去年财政转移支付6000元,而通过集体举办的制茶厂、干修所获得收入2。1万元,设法筹资3万元。不仅保障了干部工资,还投入了6。7万元兴办村民的停车场等基础设施。三是要改进村级组织的筹资制度。要目前农村新税收体系还未建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取消“一事一议”办法,建立向村民承包耕地适当收取承包金的制度,承包金相当于土地使用费,以满足村级运转和必要的公共产品供给资金需要,同时为下一步开征土地使用税或物业税创造条件。当然承包费的确定必须经过当地农民的民主确定,并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实施。

四、明晰农村产权制度拓展财富源泉

提起产权,我们往往只注重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而没有更深入地促进农村农民的产权完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我认为既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农村。特别是进入农村免税时代后,我认为,明晰农村产权,是拓展农村财富源泉的重要途径。

在经济学理论中,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资产的剩余控制权。产权具有排他性、可转移性、收益性的特征。科尔奈在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的短缺现象时,最早提出产权问题。他指出:企业的公有制度造成软预算约束的困境,对国有企业提供了扭曲的激励,导致了低效率的资源分配和经济行为,因此,在转型经济中,私有制是抵制政治权力干预的有力措施。科斯认为:产权明晰可以促使用人们通过市场机机制来有效率地分配风险和激励。

在我调查的两个村时,村干部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农村产权问题。涉及到土地、山林、水面、学校、企业、环境等诸多方面。

一是土地和山林。主要是其所有权在村与乡镇、县市政府之间仍然存在模糊认识,主体缺位。表现在村级没有所有权,仍然是县市、乡镇政府当家,因此,在招商引资、旅游开发、景区开发中,村级在所在地没有自主权,也没有收益权,这样导致土地和山林被占用,得不到补偿,收入流失。

二是学校。如新屋垸村级新建的学校,投资20万元建成,至今仍有贷款13万元,近年被划为乡级完小,周围的小学并入,但村级仍有投资责任,但村级没有收益,长期下去所有权也成问题。

三是水库。如新屋垸村村境内有座小一型水库,1965年兴建,淹没了村级300亩农田。村内提出了水库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归宿问题。认为最低程度应当拥有水面经营权对村级的补偿。

四是企业。乡的企业在村内兴办,占地20亩。并代交村级农业税收。

五是环境保护。乡的企业造成的排污和垃圾,流向村内,造污染严重,村级要求治理或补偿。

还有其他种种现象,就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明晰村级产权,说到底,就是要尊重村级和村民的土地、山林、水面、学校、企业、环境等诸多方面的所有权或自主权,保障村和村民的合法权益,这内面涉及到县乡村的行政管理权限问题,行政干预问题。因此,应当用法律规定村和村民的财产权和物权,村级以上政府不能以行政命令方式无偿调配村级的财产权,村级和村民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有稳定承包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村民对土地、山林、环境的产权维护。

五、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大范围地覆盖到村

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农村,这里的农村,应当是村级和农民。随着无税时代的到来,各种农村补贴越来越多地覆盖农村,这是非常可喜的现象。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村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仍然有限,农民对公共事业发展存在极大的需求。主要反映在:看病难,一般农民看不起病,一发大病塌了天;读不起大学,一个孩子读大学就得背债、借较多贷款;发展多种经营难,种桑养蚕缺乏促具投资,导致蚕茧质量不高,卖不出价钱来;农村老年人口社会保障难;突发事件处理难,没有资金支撑;农村交通发展难;部分贫困户生活难;农村大额贷款难;乡村债务处理难;等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力度,支持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要加快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健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体制,明确中央省县各级对农村公共场所产品供给的责任和义务;合理划分投入的资金来源;突破重点,逐步解决。在资金管理方式上直接到村和村民,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效益。

总之,在山区无税的新时代,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备的农村产权制度保障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C. 大庆市退休人员70周岁的补贴怎么发

大庆72大庆退休人员70周岁的补贴,这个应该每个单位他补贴的不一样,你应该咨询你所在的单位,找经管员。

D. 农村经管员都是怎样工作的

因地制宜 深入农户 调查 讲解 宣传 因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专村或临近的属几个村)开展业务,所以首先要做好的工作就是要因地制宜,把本村和周边村的历史、各户的经济和信用情况进行档案化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就肯定要深入农户,可以一家一户的介绍业务,也可以做小型的业务宣讲会,但是一般不要超过10户,否则会影响互动的效果,在业务宣讲会上,除了介绍资金互助的理念和业务规则外,同时要想办法让参会的农户把他们的问题讲出来,让参会的农户听得

E. 农村底保需要什么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3. 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4.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F. 经管局是个什么样的职能部门

经管局全称农村经济管理局,县级经管局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惠农政策落实监督管理、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财务审计、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与管理、农村“两会一部”遗留问题处置等方面的工作。

各地的经管局职责大同小异,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农村经营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我县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检查监督农村经营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2、指导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体制工作,组织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与“四荒”资源(荒山、荒水、荒坡、荒滩)使用权流转以及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履行、变更、纠纷调解与仲裁及合同档案管理。

3、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全面推行村帐乡(镇)代管制度,村级所有帐目由乡镇经管站代为管理、分村设帐、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4、负责宣传贯彻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管理,加强对村内兴办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批和管理,加强改革过渡时期“两工”、农村水利工程和水费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税外社会负担的监控。

5、会同法制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指导编制、审批农民负担预决算方案,会同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涉及农民的集资、收费项目,监测农民负担情况,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受理涉负信访,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负案件。

6、负责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等农村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标体系的统计工作。

7、指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8、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9、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农村经管人员退休补助扩展阅读: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1)负责经管局日常事务管理、公共财产管理及使用。

(2)协调好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工作关系,当好局领导的参谋。

(3)负责上报下达,准确掌握局各科站室工作情况,及时编发信息,搞好宣传。

(4)负责机关考勤以及学习和会议筹备工作。

(5)起草印发局有关文件和材料,对起草的文件材料负责把关。

(6)负责上级来文、材料、报刊杂志的收发,立卷归档。

2、政工科

(1)负责本局职工的工资晋升,人事调转,干部职工退休办理等工作。

(2)负责经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聘用等工作。

(3)负责组织、人事统计报表。

3、减负办公室

(1)落实上级减负政策。

(2)监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3)负责农民负担监测。

(4)开展涉农“三乱”专项治理。

(5)查处增加农民负担违法违纪行为。

4、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

(1)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

(2)负责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3)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

(4)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规范流转。

(5)查处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行为。

5、农村财务与资产管理办公室

(1)负责全区农村财务与集体资产管理。

(2)负责全区农村财务公开。

(3)负责全区农村财务的审计。

(4)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会计培训。

G. 退休教师医疗保险的政策。

一.参保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的机关、事业、市属企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之和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帐户暂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的,按本单位参保人数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5%按月申报。缴纳统筹基金部分。
二.退休(职)人员是否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我市《暂行规定》,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参加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在退休时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年限)男不低于25周年,女不低于20周年可继续参加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满的应予补足。补缴费用以补足时的缴费标准为基数,属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其余由职工个人负责补缴。
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怎样组成?
退休人员:1.75周岁(含)以下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4.5%划入;75周岁以上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5%划入。2.存储额利息。
五.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是哪些?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住院和规定病种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个人自费部分除外),年度通用,年末如有余额,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六.哪些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不按规定就医和购药或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药店就医和购药的。
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他人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
5.纳入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以及女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七.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我市现行政策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为960元,第三次以后各次住院均为720元。
八.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我市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解决。由补充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
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如何确定?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我市在职职工、“双缴双保”、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1200(不含)-10000元,一级医院84%,二级医院81%,三级医院78%;
10000(不含)-20000元,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4%,三级医院81%;
20000(不含)-30000元,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4%;
30000(不含)-40000元,一级医院93%,二级医院90%,三级医院87%。
退休和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五个百分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以公历上、下半年分别为二个结算时间段,认定起始时至上半年或下半年末不满半年者,按一个结算时间段计算,起付标准为1200元。公历年度内第二个结算时间段起付标准为96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按三级医院同档次比例支付。门诊与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规定病种专家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怎样计算?
实例1:参保人员某人患病在市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本次住院费用共12137元,其中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空调费等)37元,计算如下:
1.属于支付范围的医疗费;12137-37=121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自负的医疗费:12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个人自负部分:8800*(100%-81%)=1672元。
4.10000-20000元,个人自负部分:2100*(100%-84%)=336元。
5.某人本次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2137-37-1672-336=10092-1200=8892元。
6.某人本次住院由个人自负37元,自负3208元。
实例2:参保人员某某患病在市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本次住院费用共35150元,其中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2150元,计算如下:
1.属支付范围的医疗费:35150-2150=330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自负的医疗费:12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10000以下,个人自负部分:8800*(100%-78%)=1936元。
4.10000-20000元,个人自负部分:10000*(100%-81%)=1900元。
5.20000-30000元,个人自负部分:10000*(100%-84%)=1600元。
6.30000-40000元,个人自负部分:3000*(100%-87%)=390元。
7.某某职工本次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5150-2150-1200-1936-1900-1600-390=25974元。
8.某某职工本次住院个人自费2150元,自负7026元。
十一.什么是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必须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对参保因病医治,在结算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后的经济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保。
十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如何组成及筹集的?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含退休、退职)每月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资助每人每月2元,单位和参保个人每人每月各缴纳1元所组成,按月筹集。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条件是:
1.首次参保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满一年的参保人员。
2.必须是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十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或规定病种门诊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85%,个人负担15%。
十四.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因病情和医治需要转外地就医必须先由定点医院病区(科)主任提出意见,填报《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诊申报表》,经医院经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门核准,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由医保经办机构开具转院介绍信,即可转往外地定向医院住院诊治。急诊、抢救病人可先住院,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十五.参保人员可否在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专用章,可到定点药店购药。非处方药可直接到定点药店购买。
十六.参保人员就医时应随带哪些卡、证?
参保人员患病就医,赁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职工医疗卡》、《基本医疗保险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由选择门诊、住院就医。
十七.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如何看病和结报医疗费用?
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不办理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卡、证。其用人单位须将人员名单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填写《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申请表》后,可在居住地选择3-4家乡卫生院以上不同等级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如有特殊原因,需临时回工作地暂住,须办理安置地停止就医的手续,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在工作地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可赁个人与医院的全额结算发票清单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而不能安置地、原工作地两处同时就医。在安置地就医所发生的治疗费用,视同在本市治疗,均按《暂行规定》待遇办理,个人自负部分不作提高。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支,赁发票、病历、处方、医疗费用清单,由参保单位定期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支属统筹基金应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十八.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怎样?
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不足支付时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H. 农村底保能给别人带领吗

具体的办理和申请建议到村上了解,资料如下:

一、 关于农村低保标准 .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 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 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 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 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 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 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 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2. 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 3. 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 4. 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 6. 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 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 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 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 3, 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4, 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5, 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6,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 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 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五)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计算年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 非农业人口×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农业人口×本地当年农村保标准 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等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
(六)家庭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 1.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见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见附件二)的有关条款执行。 2.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当向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的意见后确定。 3. 夫妻离异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照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的规定执行。
(七)区县人民政府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六、关于农村低保待遇及发放 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 一)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二)下列人员批准其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 农村五保对象; 2. 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 3. 原民政部门管理并负责发放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 4.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 5. 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以上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定期定量救济金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照北京市《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京政办发[1995]22号) 的有关规定,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补足。
(三)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每月发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区也可每季度发放一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可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行动不便的可由村委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严禁冒领,确保发放到位。
七、关于农村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复审一次,必要事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
(二)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 农村次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市内迁移的,由迁出地区县民政局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见附件七),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八、关于政府部门职责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想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对五保户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人员,提倡实行集中供养;本人不愿意集中供养的,由村委会确定帮扶对象,实行包户服务。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 1. 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 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 3.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 4. 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6. 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区县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民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四)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和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工作。
(五)卫生部门要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
(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关于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为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开展工作。
(一)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 2.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又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3. 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低保金的; 4. 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进行的。
(二)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 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挥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 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对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十、关于解释和其他
(一)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I. 谁知道农村老年人80岁以上的每月补助金多少

各地政策规定不一,要看当地财政收入情况。以天津市举例:百岁老人高龄津贴500元/人/月;90-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200元/人/月;80-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100元/人/月。您可以此为参考,全国范围的资助金额一般都是差不多数额。

拓展资料:

国家对农村80岁以上老人除了有补助金还有其他补助。

1:老人享有政策性的优惠,如乘车免费、挂号费免费、参观等免费、部分社区活动免费,如注射流感疫苗等。

2:失地补贴,现在农村建设步伐加快,部分农民的土地被征用,用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会给予补偿补贴。针对60岁以上的老人,土地被征用,可以领取补贴。该补贴是在基本养老金基础上的,根据被征用土地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

3 :申请方式,具有当地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2张以及近期免冠两寸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申请之后,经审核合格,便可以领取老年人高龄生活保障补贴

J. 河南省民政局:开封县70岁以上的老人有政府补贴吗农村申请低保的标准是什么

有的
推荐阅读: 农村低保申请
一、 关于农村低保标准 .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 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 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 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 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 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 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 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2. 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 3. 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 4. 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 6. 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 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 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 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 3, 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4, 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5, 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6,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 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 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五)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计算年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 ×100% 非农业人口×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农业人口×本地当年农村保标准 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等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

(六)家庭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 1.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见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见附件二)的有关条款执行。 2.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当向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的意见后确定。 3. 夫妻离异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照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的规定执行。

(七)区县人民政府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六、关于农村低保待遇及发放 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 一)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二)下列人员批准其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 农村五保对象; 2. 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 3. 原民政部门管理并负责发放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 4.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 5. 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以上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定期定量救济金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照北京市《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京政办发[1995]22号) 的有关规定,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补足。

(三)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每月发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区也可每季度发放一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可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行动不便的可由村委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严禁冒领,确保发放到位。

七、关于农村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复审一次,必要事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

(二)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 农村次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市内迁移的,由迁出地区县民政局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见附件七),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八、关于政府部门职责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想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对五保户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人员,提倡实行集中供养;本人不愿意集中供养的,由村委会确定帮扶对象,实行包户服务。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 1. 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 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 3.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 4. 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6. 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区县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民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四)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和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工作。

(五)卫生部门要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

(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关于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为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开展工作。

(一)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 2.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又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3. 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低保金的; 4. 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进行的。

(二)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 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挥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 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对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十、关于解释和其他

(一)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阅读全文

与农村经管人员退休补助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2020退休年龄查询表 浏览:296
女孩子父母住院了怎么安慰 浏览:882
重庆巴南李家沱养老院 浏览:592
达方电子厂体检什么不过关 浏览:689
老人家迷路了 浏览:60
长寿怎么到涪陵李渡考场 浏览:251
七旬老人在客厅小便怎么处理 浏览:792
福建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档次 浏览:642
商业养老保险20万 浏览:65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 浏览:303
逾期交养老金为何要收利息 浏览:42
老年大学提供二胡吗 浏览:181
东明县老年大学网站 浏览:307
中学生表格填写父母经商怎么填写 浏览:650
浙江省2021年退休养老金领多少 浏览:666
7旬老人问什么时候生活会变好 浏览:506
关于4050养老金补贴需要什么手续 浏览:533
老人应多吃什么食物好 浏览:822
十堰市老年大学管网 浏览:428
宝宝长寿花怎么养 浏览: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