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征兵体检检查什么
征兵体检主要包括以下检查项目:
1. 外科检查: 身高体重测量:评估应征者的身体基本尺寸,确保符合军队的基本要求。
2. 内科检查: 血压测量:检测血压水平,排除高血压病。 心脏及血管检查:评估心脏功能及血管状态,排除器质性心脏病及血管疾病。
3. 耳鼻咽喉科检查: 对耳、鼻、咽喉部位进行检查,确保相关功能正常,无影响服役的疾病。
4. 眼科检查: 对视力、色觉等进行检测,确保应征者视力符合军队要求。
5. 口腔科检查: 检查口腔健康状况,确保牙齿及口腔无严重疾病。
6. 妇科: 对女性应征者进行专门的妇科检查,确保生殖系统健康。
7. 辅助检查: 血常规检查:检测血液中各项指标,评估身体健康状况。 尿液检查:分析尿液成分,排查泌尿系统疾病。 粪常规检查:检查粪便性状及成分,评估消化系统健康。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评估肝功能状态。 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排查乙型肝炎病毒感染。
以上各项检查均旨在确保应征者身体健康,符合军队服役的基本要求。
Ⅱ 当兵体检初检检查什么
征兵体检初检的项目包括:
1. 外科:检查身高、体重、体型、外貌、四肢等。
2. 内科:检测血压、心率、泌尿系统、血液、内分泌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慢性疾病等。
3. 耳鼻咽喉科:评估嗅觉、听力、耳廓、鼻息等。
4. 眼科:检测视力、色觉、眼球状况等。
5. 口腔科:主要检查牙齿情况。
6. 妇科:仅限女性,主要包括生殖器发育情况等常规项目。
参加征兵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个人自传。
2. 毕业证书原件和人事档案存放地的证明。
3. 户籍证明材料。
4. 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5. 父母亲、配偶、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所在单位、村、社区、街道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及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审材料。
6.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8张。
7. 未婚证明。
8. 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规定,上述单位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规定,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若发现不合格人数较多,应全部进行复查。对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