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法干警体检要求
政法干警体检要求主要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来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体检标准依据:
体检内容:
体检原则:
综上所述,政法干警体检要求严格遵循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旨在确保新录用的政法干警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条件,以胜任其工作职责。
② 政法干警体检严格吗
政法干警体检确实十分严格,尤其公安系统的体检标准更为严苛。体检流程通常是保密进行的,不会提前告知具体医院名称,仅提供集合地点信息。
体检当天,所有人员需要交出手机,集体乘坐大巴车前往体检医院。这样的安排使得整个体检过程从始至终都处于高度保密状态,确保体检结果的公正性与真实性。公安系统之所以执行如此严格的体检标准,主要考虑到警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对身体素质的高标准要求。
体检项目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心肺功能、血液检查、尿液检查等。部分关键项目如视力、心电图等会多次复测,以确保结果准确无误。体检过程中,医生会仔细询问个人健康状况,对有家族遗传病史的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体检结果对政法干警是否能顺利入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于体检不合格者,通常会给予一定次数的复检机会,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若最终仍未能通过体检,将无法被录用。因此,对于每一位参加体检的政法干警而言,重视体检准备,了解体检项目,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至关重要。
③ 政法干警的体检,如果右心室肥厚,不知道能不能通过体检,我是男生,23岁
政法干警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瘢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他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例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险,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型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块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你报的是法院系统的,对眼睛的要求不是太严,但是对于你的近视程度你要去做一下眼睛,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④ 如果要政法干警报考法院检察院,体检比如身高、视力、体重等有什么要求或者标准吗法院检察院是一样的吗
在报考法院或检察院时,体检标准通常会根据具体职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书记员或行政人员而言,对身体的要求相对较低,主要是确保能够胜任日常办公和辅助工作。而对于法警等需要较强体力和身体素质的岗位,会有更具体的身体条件要求,比如身高、体重和视力等。
法院和检察院在体检标准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细微差别。例如,书记员可能只需要符合基本的健康状况要求,而法警则需要达到特定的身体素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身高、体重和视力。这些标准旨在保证法警能够胜任高强度的工作环境,确保执法和安全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到不同岗位,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在法院,书记员通常需要良好的视力,以确保准确记录庭审过程。而法警则需要更高的身体素质,包括一定的身高要求,以应对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同样,在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可能对身体条件的要求也较为宽松,而侦查人员则需要具备更强的身体素质和反应能力。
总体来说,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会根据岗位的性质和需求,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这些标准旨在确保能够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同时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报考者在准备体检时,应当根据所报岗位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