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业单位体检是体检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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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考体检标准如下:
一、基本体检项目: 肝功、心电图、胸透、视力、听力、血压、B超(肝、胆、脾、肾)、五官八项。
二、特殊岗位体检项目: 在基本体检项目基础上,单位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有选择的增加身高、体重、体能测试、皮肤病、过敏史、妇科、血糖等项目。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三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五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十六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细则:
为做好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保证客观、公正的按照体检标准和体检程序进行体检,考生在体检期间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体检考生在体检期间必须关闭传呼机、手机、掌上电脑等所有通讯工具并暂交体检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二、体检考生必须遵守体检纪律,听从指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的现象,要认真严肃查处。
三、考生体检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找人代检,不得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一经发现当即取消录用资格,并在今后三年不得报考。
四、体检的整个过程都由体检工作人员带领体检考生到指定地点接受规定项目的检查。
五、体检考生对本人能当场得知的检查结果,如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身高、体重等有异议,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经体检组织单位同意即时核查。
受检者对本人不能当场得知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告知检查结果7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书面申请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复查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以复查结论为准。
六、为了准确地反映您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体检组织单位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由受检者本人填写项目(用黑色签字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4、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5、体检当天需要进行采血、B 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6、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 光检查。
7、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8、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㈡ 事业单位体检都有哪些项目
事业单位体检有以下项目:抽血、血常规18项、肝功能、血型、胸部透视、内科检查、外科检查、血尿常规
1、抽血,化验 (均使用一次性真空负压采血管)。
2、血常规18项,检查有无贫血、炎症、血液病等,可以发现贫血、炎症、止血异常、血液病和肝、脾的病变及临时性感染。
3、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检查肝功能最直接的指标。
4、血型,验证血型。
5、胸部透视,常说的X光检查,主要是肺部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6、内科检查,医生进行按压、听诊检查心、肝、肺、脾、肾、胆囊进行系统检查。
7、外科检查,医生通过看、触摸检查皮肤、脊椎等是否有病变。
8、血尿常规,血尿常规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入职体检
㈢ 事业单位体检项目以及合格标准是什么
病情分析:健康体检的程序一般是在空腹的前提下完成抽血化验(包括血常规、血生化、血免疫、肿瘤标志物、激素、微量元素等项目)和腹部超声检查。还有不需空腹的内、外、眼科、耳鼻喉科、口腔、妇科及中医等临床科检查,心电图、胸部透视、骨密度、经颅多普勒等辅检科检查,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选做其它项目。
㈣ 事业单位体检项目有哪些
事业单位体检项目包括查血细胞、血小板、白细胞、红细胞、血型、血糖等,具体详细标准需要以具体招聘通知为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体检标准可以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主要在心脏,血压,血液,结核病,气管,消化道类,肝脏类,恶性肿瘤,肾炎,内分泌类,精神类,皮肤类等20类疾病均有详细规定。一般准则为,不传染,不恶化,非可治愈类等不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
㈤ 请教各位大佬,事业单位体检都有什么项目
一、基本体检项目: 肝功、心电图、胸透、视力、听力、血压、B超(肝、胆、脾、肾)、五官八项。 二、特殊岗位体检项目: 在基本体检项目基础上,单位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有选择的增加身高、体重、体能测试、皮肤病、过敏史、妇科、血糖等项目。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三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五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十六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㈥ 事业单位体检包含哪些项目
事业单位体检项目一般根据招聘通知去制定地点去体检就行,事业单位一直都是很热门的工作单位,很多人都争着想进,进入事业单位考试合格后还要有例行的体现项目,如果考试合格因为体检不合格不能进入理想的单位就得不偿失了,先了解体现项目以及标准,对想进入事业单位的您来说是有一定帮助的。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体检项目包括查血细胞、血小板、白细胞、红细胞、血型、血糖等,没有特殊要求是不会检查爱滋病HIV抗体的,其具体内容为:(1)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
140mmHg(12.00
-
18.66Kpa);舒张压60mmHg
-90mmHg(8.00
-12.00Kpa);(2)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3)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4)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5)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6)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7)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8)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9)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10)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11)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12)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13)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14)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5)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16)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17)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和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18)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19)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㈦ 公务员体事业单位体检肾功能检查什么项目,怎么办
你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用。 2、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 (1)听诊时心脏无病理性杂音者。 (2)如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均应做下蹲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3、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0-12Kpa(60mmhg-90mmHg) 4、像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可录用,其他血液病不能录用。 5、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用: (1)如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6、如果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持续2个月以上),不能录用。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录用。 7、如果有胃溃疡和十二指肠疡已愈合的,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录用(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用);胃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 8、对于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不能录用。 9、以往无肝炎病史,经B超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0、体检发现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用。
㈧ 上海公务员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查哪些项目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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