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网络销售,公司入职体检要求检查传染病4项违法吗如果公司辞退如何维权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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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㈡ 你好,国家明确规定入职体检禁查乙肝,但是企业要求必须查,如何维权
直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要求公司改正并且进行罚款
㈢ 我是正式员工但公司要求体检检查我是乙肝携带者怎么办
没事的,根据国家规定,在医院做入职体检时(除特殊职业如饮食行业,幼托机构等)不能检查乙肝两对半。如果有检查,结果异常时需要同时检查乙肝DNA 和肝功能,如后两项正常,结果不影响入职。
因为携带乙肝,就对入职人员不予录用,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取条件。
(3)入职体检因乙肝怎么投诉扩展阅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 年5 月18 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的第二条规定:" 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主要包括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等。"
另外,王医生解释说,乙肝是一种病毒性感染的肝炎,携带乙肝病毒的患者,只会通过血和血液制品、母婴和性生活传播,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播。在公共场合吃饭,不会传染,大家不必恐慌。
㈣ 公司一般入职体检乙肝不合格会怎样处理会被拒绝入职吗
如果说在进入公司之前,有做正常体检,乙肝携带者是不允许拒绝的。我们国家要求公司不能拒绝一个人携带者入职,如果说被拒绝的话可以进行举报。
㈤ 单位查乙肝能举报吗
一、单位查乙肝能举报吗
1、单位查乙肝能举报。因为公司检查乙肝属于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乙肝有什么危害
1、心理负担重 ;
2、强烈的传染性;
3、严重损伤肝功能。
㈥ 如果因乙肝携带被拒绝录用如何维权
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拒绝录用是严重的就业歧视与侵权行为,拒录单位应承担违法后果,劳动者可以向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对些,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在2010年2月10日专门发出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政策性规范。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㈦ 哪里投诉用人单位对入职体检的
可以在劳动的监察部门匿名投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就是对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这个环节的明确和规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入职体检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属地的劳动的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劳动保障部门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述内容接受匿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