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体检的体重怎么算
军检体重标准计算法为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具体介绍如下:
军检男性不得低于身高162厘米,体重50千克,同时结合男性实际身高,标准体重为身高减去110。
军检女生不得低于身高158厘米,体重45千克,同时结合女性实际身高,标准体重为身高减去110。
若招收的学员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则标准为男性身高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高154厘米,体重43千克。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的为不合格。
(1)工作体检女性身高体重标准怎么算扩展阅读
军检项目-视力合格标准
1、眼裸视力低于4.9,指挥、潜艇、水面艇、坦克、侧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2、裸眼远视力标准需在在4.8以上,或一眼裸眼视力在4.7,另一眼裸视力在4.9以上。
3、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相对是本科或大专毕业生可以适当放宽,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以上。
4、红绿色弱、色盲直接为不合格。
㈡ 公安体重标准范围表
法律分析: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㈢ 公务员体检的标准:身高与体重的换算公式是多少啊
男性平均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05
女性平均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00
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一般职位对身高没有严格要求,但公安机关对身高的要求比较严格: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㈣ 公务员标准体检项目
常规项目:
第一条 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外、内、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女性应做常规妇科检查。
第二条 普通公务员的身高体重:男性160cm(含160cm)以上,体重45kg(含45kg)以上;女性150cm(含150cm)以上,体重40kg(含40kg)以上,为合格。
监狱、劳教警察和国家安全警察的身高体重一般为: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体重不低于47kg;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体重不低于43kg。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第三条 收缩压在90~140mmHg之间(含本数,下同),舒张压在60~90mmHg之间,或其中一项在规定范围内且脉压差?20mmHg的,血压合格。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常规体检不合格:
(一)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如慢性骨髓炎);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患有各种恶性肿瘤者;
(三)有精神并癫痫并经常性不明原因晕厥病史者;
(四)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
(五)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
外科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科体检不合格
(一)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身体裸露部位大面积白癜风、血管痣、色素痣、胎记(超过3cm2),患有麻风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纹身的;(二)有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三)患有类风湿脊椎强直等慢性脊椎疾病;明显的胸廓或脊椎畸形;
(四)有影响功能的手指残缺和畸形者(右手1、2、3指中有一指功能障碍或一指缺一指节,左撇子以左手为准);
(五)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者:两下肢不等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cm;
(六)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损伤并发后遗症;
(七)患有淋并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者。
内 科
第六条 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并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心脏听诊,各瓣膜区有明显收缩期杂音及舒张期杂音,经心音图确认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心率<60次/分钟,或者>100次/分钟的,经心功能等特殊检查,确认为非生理性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非室性早搏每分钟六次以上,应做下蹲试验,运动后心电图检查有异常改变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器质性心血管病,心肌病,各型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15次,联律性早搏、逸搏、II度和II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型左束支传导阻滞等心电图异常,右束支传导阻滞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肝、胆、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等消化系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肝脾检查仰卧位触诊,肝肋下大于2cm,脾肋下大于1cm,有触痛,质中等硬度以上的,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肾炎、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二年的,或虽治愈两年,但尿蛋白呈阳性、尿镜检不正常者,不合格。
眼 科
第十八条 视力检查统一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两眼裸眼视力之和大于等于4.7(0.5),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4.0(0.1)或双眼矫正视力均达到5.0(1.0)且矫正镜片在400度(含 400度)以下的,为视力合
监狱、劳教和国家安全警察两眼裸视力之和大于等于5.0(1.0),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4.6(0.4),为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两眼裸视力之和大于等于4.8(0.6),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4.3(0.2),为视力合格。
第十九条 使用《喻自萍色盲本》进行辨色力检查,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