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当兵二次体检检查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次是下面初检,第二次是复检,在上面指定的医院进行,一般查肝功能,及表面抗原,尿常规,血常规及是否有性病。其他的一些正常检查,如视力、听力、是否有平足等。
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⑵ 征兵复检检查的项目
法律分析:当兵复检是严格体检中疏漏,防止体检作弊行为,保证兵员的质量,主要项目有:肝功能、胸透、外科、内科、B超和政审等项目。以及一些基本体检如视力、听力、内外科等,还增加了艾滋病检查、吸毒检测、心理检测等项目检查,并且体检要求更加的严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⑶ 当兵体检复检都查些什么
法律分析:当兵复查项目有:心电图、B超、内科、外科、五官科、放射科、检验科(查肝功能、乙肝两对半、艾滋病、血象、尿常规)。
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⑷ 当兵复检都检查什么
当兵复查项目有:心电图、B超、内科、外科、五官科、放射科、检验科(查肝功能、乙肝两对半、艾滋病、血象、尿常规)。
体检前的注意事项:
体检前3日内保持正常饮食,不吃过于油腻、高蛋白食品,不要饮酒,晚上应早休息,避免疲劳。
体检前需禁食至少8小时,否则将影响血糖、血脂、肝功能(但饮少量的清水,送服平时服用的药物,不会影响检查结果。)
体检前3天不要服用维生素C、减肥药及抗生素类药物。
对体检当日停服常用药应区别对待,慢性病患者如高血压及冠心病的降压、抗凝和抗栓治疗,不能贸然停药或推迟服药。
尤其是离退休职工,以免发生血压骤升、冠脉缺血等危险,应清晨服药后再接受体检,而糖尿病或其他慢性病病人,也应在抽血后及时服药,不可因为接受体检影响现有疾病的常规治疗。
女性受检者于月经期不要做尿、便检查及妇科内诊检查,待经期后再补检。
按规定时间采血。最迟不宜超过10:00抽血,否则太晚会由于体内生理性内分泌激素的影响,血液状态发生变化,虽然仍是空腹采血,但检测值容易失真(例如血糖值),失去化验的意义。
为了保证体检后您能准确的了解自己的体检结果,请在体检前认真填写和核对体检表和每张化验单,字迹要清楚,尤其是姓名,项目要填全。
⑸ 当兵体检复查是查什么
法律分析:1、复检主要对血液采集、外科、内科、视力、尿检、B超、心电图、胸透等方面进行了复检。征兵入伍体检注意事项:体检前一天忌酒,且避免使用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药物,另外体检前三天内不能吃得太油腻,因为可能导致血脂增高,影响各项血液指标的检测,所以体检前夕应多吃清淡饮食,多吃蔬菜,少吃肉类、鸡蛋等高脂食品,这是我们体检前要注意的。
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政治情况的初审2、组织实施对预征对象的跟踪审查,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逐一审查
⑹ 当兵复查复审主要查什么
法律分析:当兵复查项目有:心电图、B超、内科、外科、五官科、放射科、检验科(查肝功能、乙肝两对半、艾滋病、血象、尿常规)。
征兵复审主要是复查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
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检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第七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等。
⑺ 征兵复检检查什么
法律分析:1、复检主要对血液采集、外科、内科、视力、尿检、B超、心电图、胸透等方面进行了复检。2、征兵入伍体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男性: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2)、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3)、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为不合格;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为不合格;第三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预征对象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预征对象数质量情况确定。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进行现场审核,核实其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有关规定,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体格检查合格人数不足时,体检指导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出适当增加送检人数。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⑻ 征兵体检复查查什么
法律分析:健康检查项目主要有:心电图的仔细检查,除了补充道彩超的仔细检查,另外就是胸片的仔细检查,尿液常规的仔细检查,除了乙肝两对半的仔细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