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体检合格证
第67.19条体检合格证类别
体检合格证分下列类别:
(1)Ⅰ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各级体检合格证适用的医学标准见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第67.21条体检合格证适用人员
(a)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b)除(a)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申请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
(c)机场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雷达管制员、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区域雷达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飞行服务管制员、运行监控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
(d)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
(e)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第67.23条体检合格证申请条件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并取得民航局认可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第67.25条 申请受理
(a)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在获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15日内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与本次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有关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等。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和民航局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出申请。
(b)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1)不需要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补正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够当场补正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c)以信函方式提出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受理机关签收为准;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 第67.27条审查
(a)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b)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3)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的符合性;
(4)体检鉴定结论的符合性;
(5)其他必要的内容。
(c)受理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
(1)认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齐全、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鉴定结论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应当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
(2)认为体检鉴定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类别相应医学标准和辅助检查项目及频度等要求进行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3)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4)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的,送请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鉴定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67.29条颁发
(a)受理机关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后,颁发体检合格证(样式见附件B)。
(b)受理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条件不能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填写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颁发的理由。
第67.31条送达
(a)受理机关能够作出颁发体检合格证许可决定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b)受理机关能够当场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处理意见的,当场将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审查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在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c)体检合格证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由申请人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体检合格证送达必须保留送达回执或者邮寄凭证或者领取签收记录等。 第67.33条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年龄计算以申请人进行体检鉴定时的实际年龄为准。
(b)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6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其中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c)Ⅱ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36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年龄满50周岁以上为12个月。
(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履行的职责,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2)Ⅲ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
(e)Ⅳa级体检合格证和Ⅳ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f)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更新体检合格证。
第67.35条有效期的延长
(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必须履行职责时,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b)颁证机关接到延长有效期申请后,可以要求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提供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对申请人进行指定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推迟体检鉴定,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下述期限:
(1)第67.33条(b)、(d)、(e)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45日;
(2)第67.33条(c)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90日。
(c)颁证机关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同意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的,应当以书面同意函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第67.37条符合性要求
(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履行职责时持有相应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2)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3)在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停止履行职责,并报告所在单位管理部门。
(b)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在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前,确认其身体状况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并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2)建立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观察档案,了解掌握其健康状况,实施健康风险管理和相应医疗保健措施,并将其纳入单位安全管理系统(SMS);
(3)督促患有疾病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针对性的采取疾病矫治措施。
第67.39条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体检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且相关信息属实后,可为其补发与原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相同的体检合格证。
第67.41条信息变更
体检合格证载明的姓名和国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持有人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信息变更。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有关信息属实后,为其办理体检合格证变更,同时收回变更前的体检合格证。变更后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和限制要求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第67.43条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
(a)再次申请Ⅰ、Ⅱ和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学员和学生驾驶员除外),在体检鉴定结论不合格时,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够安全履行职责,并且不会因为履行职责加重病情或者使健康状况恶化时,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表;
(2)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除外);
(3)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指定技术专家出具的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4)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b)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本规则第67.15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c)特许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
(d)民航局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职责时承担的安全责任、可接受的保证安全履行职责采用的医疗措施以及实施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准予特许的,颁发体检合格证;不予特许的,签署不予颁证意见。上述许可决定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和体检机构。
(e)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上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条件:
(1)职责或任务限制;
(2)履行职责的时间限制;
(3)安全履行职责必需的医疗保障要求;
(4)必要的其他限制。
第67.45条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a)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在申请参加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飞行院校等民用航空器运行单位飞行运行不足120日(含本数)的,可以申请取得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式见附件C。超过12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按照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b)外籍飞行人员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体检机构的体检鉴定,取得符合本规则标准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可以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
(c)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外籍飞行人员办理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的申请后,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审查认为符合相应要求的,给予颁发相应的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d)参加我国航空单位飞行运行的外籍飞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和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认可证书,或者持有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贰』 我想知道GB/T 16408.4-1996 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
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说明
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制度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该项制度对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于1986年颁发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暂行规定》(〔86〕民航局字第316号);1996年根据国际上有关标准,结合中国民航实际,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 16408.1-1996)等四个国家标准和《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等三个行业标准。以上规定和标准自颁发施行以来对中国民航的安全与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对照国际标准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还存在一定差异,且较零散、不规范。为了规范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使之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保证中国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与飞行安全的要求,并适应民航改革开放的形势,特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于1996年批准立项,按照规章制定程序,依据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总结我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经验,并在广泛征求了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空管局、公安局、运输司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规则共分八章一百条,分别对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种类、适用范围、申请颁发程序、有效期、医学标准和处罚等作出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依据
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航空人员执照的颁发》(以下简称附件1)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二、制定原则
1、规则规定的医学标准,基本采纳了附件1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所定标准是保证飞行安全的最低医学标准。
2、规则在体例和表述上,力求与附件1保持一致,以便于国际交流及实际使用。
3、规则充分考虑了与民航总局正在修订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FS)和已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等有关规章相衔接。
4、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美国联邦航空条例《医学标准和合格审定 》(FAR-67部)和欧洲联合航空条例《飞行人员执照医学标准》(JAR-FCL3)等规章,吸收了国外标准的优点,使之更具先进性。
三、关于体检合格证种类和适用范围
规则将我国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等四个种类。其中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又分为Ⅲa级、Ⅲb级和Ⅳa级、Ⅳb级体检合格证。
Ⅰ级、Ⅱ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基本上与附件1 6.1.1的要求一致。例如:Ⅰ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领航员和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Ⅱ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飞行通信员、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Ⅲa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
Ⅲb级和Ⅳa级、Ⅳb级体检合格证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国际上基本没有同类规定。适用范围分别为报告室管制员、管调管制员、总调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规则还按ICAO和国际通行做法,取消了中国民航现有对空中校验员和空中摄影员的体检合格证要求。
四、关于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
国际上,对学生驾驶员申请执照时和行使执照权利时均应有体检合格证的要求。本规则为了符合国际标准,对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我国商业驾驶员的养成是国家化巨资培养,从培养前途、节省成本考虑,规则较国际同类标准要求高,规定了以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培养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时或在行使学生驾驶员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其他飞行人员在其学生阶段,申请相应执照或行使相应执照权利时,应当取得相应执照所要求种类的体检合格证。如学习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五、关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
对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国际民航公约和发达国家都没有要求,但我国《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从业人员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服务人员均有一年一次健康体检和持体检合格证上岗的要求。为了航空运输活动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方便乘务员体检、办证,规则对乘务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规定。规定以满足国家卫生法规为基准,较现行体检标准减少了体检项目,并简化了体检程序。
六、关于临时体检合格证
为了方便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避免因等待局方办证而影响飞行。规则借鉴了国际上的管理经验,规定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颁发体检合格证期间,可由体检机构对其签发相应种类的《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60天。
七、关于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
规则采用了国际通行做法,对于不能满足医学标准的Ⅰ级、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规则还规定了特许申请的鉴定程序和对特许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限制等。
八、关于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规则按航空人员所行使的执照权利对健康状况的要求,设置了各种类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其中Ⅰ级、Ⅱ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在宽严程度、体例和表述方面与附件1基本保持一致;与现行体检标准比较,本规则的医学标准着重于安全标准,体现了政府职能。取消了原体检标准中体检鉴定结论的预防医学内容。有关空勤人员预防医学问题交由航空公司自行管理,必要时可请航空医学技术部门编制技术指南,推荐使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医学标准参照了我国有关法规、标准制定。
规则颁发后,对现行体检标准的处理意见:
(一)废止下列标准
1.《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1-1996);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2-1996);
3.《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T 16408.4-1996);
4.《民用航空航空安全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7007.2-95);
5.《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7007.3-95)。
(二)保留下列标准
1.《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 16408.3-1996);
2. 《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转机型、转专业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T 7007.2-95)。
九、关于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为了与国际接轨,规则基本采用了附件1的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例如40周岁以下人员,在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飞机和旋翼机商业驾驶员执照权利时,所持有的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是参照发达国家的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方法是自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规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这种方法与现行计算方法比较,体检合格证到期的那个月内任意一天体检都可以,既方便体检安排,又避免了为保持体检合格证有效而每年都要提前体检的情况。
十、关于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规则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 1.2.5.2.3的规定,考虑到飞行人员在远离驻地和体检机构执行飞行任务,不能及时进行更新体检合格证体检等特殊情况,作出了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如有正当理由,可向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规定。
(以下未发布)
十一、关于体检合格证样式
为了便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所持执照的允许下,能够履行更多的职责。本规则的体检合格证样式,不注明职责;在有效期方面,不注明终止日期,只注明体检鉴定结论日期,其有效期根据所履行职责来计算。如40周岁以上的I级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当他在运行中履行航线运输驾驶员职责时,其所持的I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当他在履行私用驾驶员职责时,其所持的I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十二、关于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专用章
目前,各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名称、级别和归属都不统一,体检合格证上颁发单位的署名五花八门,有卫生处的、也有飞行标准处的,还有飞行标准处医监室等。为了进一步规范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拟定总局统一刻印编有序号的体检合格证颁发专用章,配发给总局、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用于颁发体检合格证。拟定总局统一刻印编有序号的临时体检合格证颁发专用章,配发给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用于颁发临时体检合格证。
2001.3.19
附件: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序号--检查项目--Ⅰ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Ⅱ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III a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III b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IVa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IVb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
1-- 脑电图--首次体检。--驾驶员首次体检。--------首次体检
2-- 静息心电图--首次体检;
30岁以上:每12个月。--首次体检;
40岁以上每次体检。--首次体检;
40岁以上每次体检。--每12个月----每12个月
3--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图--40-49岁:每24个月;
50岁以上:每12个月。----50岁以上每次体检。------
4--胸部X线透视--每12个月。
--每次体检。--每次体检。--每12个月--每12个月。--每12个月。
5--血红蛋白定量测定,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每12个月。
--每次体检。--每次体检。------
6--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沉淀物检查。--每次体检。--每次体检。--每次体检。------
7--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血清总胆红素GPT,TBIL)、
HBsAg(HBsAg阳性者检查:HbsAg,HBsAb,HBeAg,HbeAb,HbcAb)--首次体检;
每12个月。--每次体检。--每次体检。----每12个月。--每12个月。
8--空腹血糖--首次体检;
40岁以上:每12个月。--40岁以上每次体检。--40岁以上每次体检。------
10--纯音听力计--首次体检;
40岁以下:每5年;
41岁以上:每3年。--驾驶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学员首次体检;
40岁以下:5年;
41岁以上:3年。--首次体检;
40岁以下:4年;
40岁以上:2年------
11--腹部B型超声声像学检查(肝、胆、脾、肾)--首次体检;
驾驶员:每12个月;
其他人员:每24个月。--首次体检;
24个月。--首次体检;
24个月。------每24个月
12--粪便细菌学检验----------每12个月。--
注:在体检鉴定过程中,体检医师可以根据被检者的症状和体征情况,可随时要求被检人进行以上项目的检查或其他专项辅助检查。
『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3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67.33条(c)款修改为:
“(c)II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60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肆』 飞行员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多久
一般是一年。四十岁以上的半年
『伍』 乘务员体检合格证为什么会过期
因为都有一定的期限,保证乘务员的身体是健康的,才能参与工作。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乘务员是交通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的概称。一般交通运输工具的服务人员,可称为组员或机组人员,依其工作范围区分,大概可区分为前舱与后舱。后舱通常指客舱,即旅客乘坐的空间,在后舱服务的人员,为了与前舱组员区分,通常称为乘务员。
『陆』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说明
民航局规章《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自 2004 年 7 月第一次修订以来,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民航的发展更加关注,民航局党组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更加重视航空安全管理,陆续出台了发展航空事业、保障航空安全的多项措施。与此同时,国务院为加强全民健康管理,责成卫生部等有关部委,组织修订了相关政策。为了使本部规章在相关政策上与国家和民航局现行政策相一致,完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颁发程序,加强民航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民航局组织对 CCAR-67FS 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现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二、调整了体检合格证类别范围 原规章规定的领航员和飞行机械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取得并持有I 级体检合格证。该要求高于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1 规定的要求。为了与附件1 的要求相一致,同时考虑到上述两类人员在飞行运行时承担的安全责任等因素,本次修订中将领航员和飞行机械员体检合格证的类别调为Ⅱ级。同时,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要求,取消了飞行签派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取得并持有Ⅲb 级体检合格证要求和授权体检机构颁发的临时体检合格证。
三、调整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和计算方法 为了适应我国民航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业的发展需要,同时为了与国际接轨,在本次修订中参照国际民航组织公约
附件1的规定, 对部分种类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作了调整。
主要有:(1)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年龄满40 周岁以上者为 6 个月。修改后,将参加非 CCAR-121 运行的、年龄 在 40-59 周岁之间的驾驶员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延长至 12个月。
(2)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36个月。其中年龄满40 周岁以上者为 24 个月,年龄满 50 周岁以上为 12 个月。修订后,除年龄满 50 周岁的驾驶员外,整体延长了这类驾驶员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 为了便于计算,本次修订将体检合格证的生效日期定为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并在体检合格证上规定了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五、完善了行政许可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理体检合格证的公正、合理和有效性,本次修订增加并完善了行政许可内容和程序,同时明确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订在原规章的基础上, 分别用 “申请与受理” 、 “审核” 、 “颁发” 、 “送达” 、 “补发”和“信息变更”等条款规范了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整个行政许可过程和内容,并规定了具体时间要求。 考虑到原规章 67.35[申述]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复议,执行规章时如果遇到相关情况,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处理,不必在规章中另行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将其取消。
六、增加了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要求 为了规范体检合格证的使用和管理, 本次修订增加了 “D章 监督检查”和“E 章 法律责任” 。要求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申办等工作。修订后的规章还规定了颁证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持有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禁止行为。
七、调整了规章标题、结构,增加了证书样式 为了突出本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本次修订将规章标题改为《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并将各类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编入规章附件。即:附件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其中四章分别为 I、Ⅱ、Ⅲ、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为了规范“体检合格证”和“认可证书”的样式,本次修订将标准样式编入附件。即:附件 B《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样式》 ;附件C《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 式》。
『柒』 乘务员体检合格证为什么会过期
什么都有过期性的,因为你今天没病,不能说明你一年后没有病,这种体检证怎么能保你一辈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