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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表第四条疾病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2-09-02 17:34:44

❶ 高考体检结果告知书的第二部分的第4格和第5格分别写着4,和5,是什么意思

高考体检结果告知书的第二部分的第4格和第5格分别写着4,和5的意思是体检结果显示考生视力不过关,存在视力不足、视觉异常的情况。对应的受限专业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4、5条,如飞行技术、航海技术、刑侦、轮机工程、运动训练等。

高考体检是指凡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的体检。通过体检,一方面,考生可以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另一方面,体检结果将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高考体检考生要经过眼科、外科、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放射、检验等科室系统的体格检查。


(1)体检表第四条疾病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高考体检的视力要求以及所对应不能报考的专业:

1、两眼裸眼视力均在5.0以下。不能录取高等军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坦克、雷达、测绘院校、公安、警察院校理科专业。

2、两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下,或最低的一眼视力在4.7以下,双眼裸眼视力之和小于5.2,或两眼裸眼视力均在4.7以下,校正视力两眼均在4.8以下。不能录取高等军事技术院校。

3、两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下,矫正视力在5.0以下。不能录取公安、警察院校文科类各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工科的海洋运输、民航管制、海洋捕捞、海洋渔业资源专业、刑侦、警察体育专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高考体检

❷ 高考体检4,5条疾病是什么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望采纳

❸ 高考体检的二4数字代表什么意思

  1. 高考体检的二4数字代表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2.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日前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⑴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⑵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⑶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⑷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⑸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❹ 公务员体检都检查哪几项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附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附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❺ 高考体检表 二45代表什么

  1. 二45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中体检表上专业受限问题指导意见中的第二大条中的第四和第五条内容是: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2. 另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中体检表上专业受限问题指导意见内容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3.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1997]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1.考生在接到招生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按指定程序接受体检,考生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体检现场。

    2.肝功能检查应空腹状态下采血。

    3.在体检中如果部分考生出现了心慌、精神紧张等情况而影响体检结果的,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应如实向体检医生反映,请求稍事休息,再进行重新测量,以免因精神紧张而导致体检部分项目不合格,影响专业的选择和学校的报考。

    4.体检期间患病(如感冒、发烧等常见病,不包括肝炎等影响参加高考报名的病)的考生,应事先向老师和医生说明情况以作体检项目调整,由老师与医生约定复检时间。

    5.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向体检医生或其他工作人员探询结果。体检未结束,不能擅自离场。在须考生本人填写体检表时,考生应认真仔细如实填写。

    6.不允许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找人替检,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

    7.在体检的前几天,应注意充分休息,并做好眼保健操,避免因学习时间太长,用眼过度造成的视力下降。在检查视力前3~5分钟,也可抓紧时间望一下远方或做一下眼保健操或点几滴缓解眼部疲劳的眼药水,使眼球调整到最佳状态,确保视力检查效果最佳。

    8.体检前一天晚12时前禁食过于油腻的食品和含酒精的饮料,晚12时后禁食禁水,否则,易引起谷丙转氨酶升高,使检查结果出现偏差。

    9.实施过“PRK和LASIK”手术的考生,在参加招生体检时,必须出具手术证明(内容:手术医院、手术时间、术后疗效、原有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度数),以便作出适当的体检结论。

    10.对体检结果存疑或体格结论不合格的考生,可以申请复查。允许复查的范围:肝脾肿大、可疑肺部病灶、心脏杂音、听力、嗅觉、色弱、视力、身高、尿常规等。

    11.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者(血压、过早搏动等不得要求复查),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后两天内,由考生本人向当地(县、区、市)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同意,招生办公室批准,到指定医院复查或由市(地)中心体检组会诊。

    12.体检结论不合格的考生,可向当地招办申请复查一次;复查后若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当地(县、区、市)招办介绍,由市(州)招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仍不合格者,不再复查。

❻ 公务员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❼ 高考体检第二部分第5条和第三部分第4条有啥区别

1、常见的高考体检受限原因:一是视力不足,对应的受限专业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4、5条,如飞行技术、航海技术、刑侦、轮机工程、运动训练等。二是色觉异常,受限专业依据色觉异常程度对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1、2、3条,如医学类各专业、美术学、交通运输等。2、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考生体检结论一般包含三种情况:一是适合选报普通高校各专业,报考上没有限制;二是不适宜选报第二部分(共5个条款)中某条所列专业;三是考生有重要脏器疾病或传染病,今年不适宜报考,建议考生先治疗疾病。除去这三种情况外,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后发〔2006〕6号文件《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3、体检结果出来后,考生会得到一张体格检查表,其中不仅有考生的各项体检检查信息,还有报考专业建议。考生要认真阅读体检表,全面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结合体检表“报考专业建议”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来选报高校和专业。在填报志愿前,还要认真查阅拟报考院校的《招生章程》,注意高校自定的身体条件补充规定。如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等院校因未来就业需要可能会对身高、外貌有些具体要求;一些医学类院校会对视力、色觉有具体要求。4、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中还有“不适宜就读的相关专业”。这部分条款不会影响体检结论。条款中所列的各专业,主要是指考生的身体条件虽能坚持专业学习,但今后可能会影响考生在该专业的就业和发展。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慎重地选报。如果高校对此有具体要求,会在招生章程中进行规定,如果招生章程未明确注明,学校是不能依据第三部分退档的。

❽ 高考体检说不宜报考第二部分4.5第三部分4是什么意思急!!!!

指的是高考不能填报的专业,具体专业如下: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4、屈光不正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8)体检表第四条疾病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内容: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网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❾ 公务员体检包含的项目有哪些

公务员体检包含的项目有: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❿ 高考体检卡涂4代表什么

高考体检上涂写4 ,代表的意思就是就是不宜就读的专业。
可以看看正确填写高考体检表的方法
一、概述
在考生体检表中,含有若干小框格,该书写框为计算机识别框,在框格内只能填写一位数字,不能填写中文、双数字、点、斜杠等其它字符。填写数字时,字不能出格,不能连笔,章戳不能盖歪,更不能盖在两边的小黑块、书写说明框及填写的数字上。
二、既往病史
考生必须如实填写,不得隐瞒。如有隐瞒,入学体检复查发现后按作弊处理。如确无重要病史者,考生应在此栏写一个“无”字。
三、眼科
1、裸眼视力、矫正视力:按《体检工作操作规程》第七条规定填写检查结果。如考生右眼裸眼视力为4.8,左眼裸眼视力为5.0,则填为:右4.8,左5.0。不能填为:4.8、5.0。矫正视力的填写方法与裸眼视力相同。矫正度数填写在对应的4个方框内,并且左端第一个方框内只能填写“-”或“+”,且不得为空格。如考生矫正度数为-2.00D,则填为-200。
2、色觉检查用《俞自萍色盲本》或其他色觉检查图进行。要将色觉检查图名称对应代码填写在方框内。填写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结果,如色觉无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且色觉识别框为空,即:红□黄□绿□蓝□紫□;如色觉异常者填写“其他”代码,再进行单颜色识别,将能识别的某种颜色在对应的方框内填写1;将不能识别的某种颜色在对应的方框内填写0。如一考生红、绿识别不准,则填写为:红0黄1绿0蓝1紫1。
3、眼病:若有眼科范围内其它疾病,要在此栏内写明,无病理改变者写“正常”。
四、内科
1、血压:在此栏方框内填写血压测量结果(记录时以kpa(千帕)为单位)。血压测量结果只能保留一位小数,在小数点前面两个方框内填写测量结果的整数部分,若不足两位,则左端第一位补“0”或左端第一位为空;在小数点后面的一个方框内填写小数部分,若血压为整数,则小数部分为0。
2、发育情况:在方框内填写“良”、“中”、“差”的代码。
3、心脏及血管:根据检查如有改变者,要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改变的详细情况;无病理改变者在方框内填写“正常”代码。对于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者应进一步明确心功能情况。心脏听诊不同于临床常规四个瓣膜,要沿胸骨左缘二、三、四肋间全部听完,防止先天性心脏病漏诊。
4、呼吸系统:根据检查如有改变者,要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改变的详细情况;无病理改变者填写“正常”代码。
5、神经系统: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疾病名称。
6、腹部器官:肝、脾异常者,在方框内写明肋缘下×厘米及性质为“其他”代码;未见异常者只在性质的方框内填写“正常”代码。
7、其他:有内科范围的其它疾病要写明,无病理改变者写“正常”。
五、外科
1、身高:在此栏的方框内(每框一位数)填写身高测量的厘米数。如果测量结果不足三位数,则在方框左端第一位以“0”补充或左端第一位为空。身高测量数不能保留小数部分,一律四舍五入为整数。
2、体重:在此栏内填写体重测量的千克数。如果测量结果不足三位数,则在方框左端第一位以“0”补充或左端第一位为空。如一考生身高为176厘米,体重为69千克,则填为176厘米体重069千克,或176厘米体重□69千克。不能填为176厘米体重69□千克。体重测量数不能保留小数部分,一律四舍五入为整数。
3、皮肤: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疾病名称。但如花斑癣(汗斑),则不必写入体检表内。
4、面部: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检查所见。
5、颈部: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异常所见。
6、脊柱:有畸形或侧弯者,要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改变程度,无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
7、四肢: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有改变者,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检查所见。
8、关节:有病理改变者要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改变情况及程度;无改变者填写“正常”代码。
9、其他:有外科范围的其他疾病要写明,无病理改变者写“正常”。对肢体残疾的考生,要在此栏中认真描述残疾肢体、部位、性质、功能、肌力,重点为是否能够“生活自理”,并注明残疾证号码。
六、耳鼻喉科
1、听力:在此栏内填写左、右耳听力米数。如果测量数不能填满栏内方框,则在方框左端第一位以“0”补充或左端第一位为空。如考生左耳听力为5米,则填为:05米或□5米,不能填为:5米或5m。
2、嗅觉:检查结果填写在此栏的方框内,正常者填1,迟钝者填0。框中不能填写其他数字及字符。
3、耳鼻咽喉: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分别写明异常改变或疾病名称。
七、口腔科
1、唇腭: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唇腭有改变者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异常所见。
2、牙齿:门齿有缺失划“×”标明部位,并在方框内填写“其他”代码;未见异常者在此栏的方框内填写“正常”代码。
3、是否口吃:无口吃者在此栏的方框内填1;如有口吃应在此栏的方框内填0。框中不能填写其他数字及字符。
4、其他:只写异常所见,无异常者写“正常”。
八、肝功能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的考生均应进行转氨酶(A、L、T)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验。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验结果填写在此栏方框内,正常者填1,异常者填2,框中不能填写其他数字及字符。若异常,还要在“其他”栏内具体写清楚检查结果。同时,体检医院还要将化验单按考生体检序号从小到大整理好交环县招生办,环县招生办待考生的《体检表》进行数字化处理后,再将化验单随《体检表》一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九、胸部透视
详细记录胸部透视所见。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其他”栏内写明诊断。
十、体检医师签名
承担体检任务的各科医师均要在相应栏目内签名,姓名一定要签在格内,以免影响计算机对体检信息的识别。
十一、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
体检医院的主检医师根据各科医师的检查结果,全面审查无误后,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体检表》中填写考生报考专业意见,需将“第几条所列情形”和“第几条所列专业”在《指导意见》上相对应序号填写在方框内,每条均要求填写一位数字,如第1条填写1。体检医院的主检医师要对给考生作出的体检意见负责并签名,之后加盖公章(公章需盖在固定位置虚线圆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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