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离职体检都检查什么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B. 关于无固定岗位职业健康体检的规定
1、先按常规体检,如发现异常指标,再补充检验项目;
2、如果半年以上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则直接按接触职业危害项目进行体检;
3、发现有禁忌症者,调整作业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C.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哪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3)离岗职责健康体检有哪些要求扩展阅读
确定职业健康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基本原则:
1、检查方法应是成熟的可靠的技术,不能作为科学实验或研究;
2、检查方法和指标易为劳动者接受;
3、检查指标应有明确的意义,并与目标疾病密切相关;
4、生物接触标志物能够反映劳动者的暴露水平,能反映所暴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效应;
5、应考虑检查指标的特异性和敏感性,避免使用不能满足要求的检查;
6、考虑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费用;
7、考虑文化、宗教等因素,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8、定期对整个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条件的改善及时进行修改。
D. 离职体检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 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检查有什么规定要求
依据家煤矿安监局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接触职业危害业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家关规定组织岗前、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医随访并检查结实告知业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体检间隔期依据接触害物质划体检间:
煤尘(煤尘主) 岗员 21
观察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1
岩尘(岩尘主) 岗员、观察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岗员
高温 岗员
化毒物 岗员 根据所接触化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F. 公司对离职人员的职业病健康体检,国家强制规定一定要做 还是离职员工自己决定是否要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由于部分行业的特殊性,长期从事该行业的劳动者经常会患上职业病,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据调查,每年新增职业病患者达到约1.5万人。成为我国一大社会问题,影响到那些劳动者的工作和健康。定期的职业体检是有效发现和预防职业病的手段。
G. 职业病检查须在离岗后多长时间提出
是在离岗前进行健康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也可以离岗时即进行健康体检(办理离岗手续前或解除劳动合同前),有关标准如下:
一、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6.7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8.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GBZ 188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厂工作。
4.8.6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离岗前,用人单位应无偿为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4.8.8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岗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7)离岗职责健康体检有哪些要求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H. 要给员工进行健康体检,须查哪些方面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的,每2年一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超标的,每1年一次;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编号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男 女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车间:__________________
岗位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
接触职业危害名称:___________
一、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籍 贯 婚 姻
文化程度 嗜 好
二、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车间 工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 防护设施
三、既往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情况:
监测时间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评价情况 处理结果 监测单位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体检时间 从事工种 体检结果 处理情况 体检单位
六、职业病诊疗情况
诊断时间 从事工种 诊断结论 诊断单位 治疗情况
七、备注
I. 员工离职多长时间能做职业病体检
离岗体检在离岗期间随时可以做,没有特别时间规定,但不要离岗太久了,但是即便离岗后很久,如果怀疑自己是不是得了职业病,还是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