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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1级2级体检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2-07-28 13:32:40

1. 每次飞行员体检项目一样么

一样的。体检标准国家统一的,但是招飞体检和以后的年检不一样,年检没那么细和严刻了,但关键问题是,一样相当严。标准如果不一样的话,可能国民意见会很多啊。可能在不同的部门会要求有些微不同。

2. 飞行员初检和复检

首先必须明确 初检只是为复检筛选生源 复检才是真正的全面检测 大约持续三到四天 各地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初检只是对眼睛 外科 耳鼻喉科 内科的肝脾 血压 身体协调度(今年新增)几项的体检
第二年三月开始全面检测会对全身所有的部位检测 检测内容有一百四十几项 其中第一天是身体体检也是最重要的一天 第一天要是过了的话基本上就没社么问题的 以后几天将是身体协调度 体能以及心理素质的检测 全面检测通过率大约十分之一 估计现在会更高一些 也就是说十个人只有一到两个会通过
一定要把学习搞好 在去之前会有一次文化考试 他们会根据这个成绩排等级 如果你的成绩好的话 身体上有一点小毛病他们会酌情考虑放宽的....

3. 关于飞行员体检标准问题

民航招飞要求:

目 次

前言
1 范围……………………………………………………………………………………………1
2 总则……………………………………………………………………………………………1
3 一般条件………………………………………………………………………………………1
4 精神、神经系统………………………………………………………………………………1
5 心理……………………………………………………………………………………………1
6 呼吸系统………………………………………………………………………………………1
7 循环系统………………………………………………………………………………………1
8 消化系统………………………………………………………………………………………2
9 泌尿、生殖系统………………………………………………………………………………2
10 血液系统………………………………………………………………………………………2
11 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2
12 运动系统………………………………………………………………………………………2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2
14 眼及其附属器…………………………………………………………………………………3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3
附录A(规范性附录)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4
附录B(规范性附录)辅助检查项目……………………………………………………………13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树明、吴坚、徐林、李谦、杨秀云、吕天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总则
2.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
a. 合格;
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3 一般条件
3.1 身高不应低于1.65 m。
3.2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
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发育良好可视为合格;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可视为合格。
3.4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3.5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3.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4 精神、神经系统
4.1 不应有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应有人格障碍。
4.3 不应有癔症、神经症。
4.4 不应有睡眠障碍。
4.5 不应有物质依赖、物质滥用。
4.6 不应有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
4.7 不应有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8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4.9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
4.10 不应有反复发作的头痛。
4.11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4.12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4.13 不应有肌肉疾病。
4.14脑电图不应出现痫样放电和局灶性异常,且不应有中度或以上异常。
5 心理
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6呼吸系统
6.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
6.2 不应有肺结核。
胸部X线检查时,一侧肋膈角稍钝伴轻度幕状粘连、肺野有散在的钙化点或少许条索状纤维化影,无临床意义,可视为合格。
6.3 不应有气胸及其自发性气胸病史。
6.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7 循环系统
7.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7.2 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7.3 心率每分钟不应低于50次或高于110次。
7.4 不应有心电图异常,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P-R间期小于0.12s,不伴有δ波及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b)P-R间期在小于等于0.30s的 I度房室传导阻滞;QRS间期小于0.12s的室内传导阻滞;
c)右束支传导阻滞;
d)非病理性心电轴左偏大于等于-45度,或心电轴右偏大于等于+110度;
e)非病理性游走性心律;
f)偶发性早搏。
7.5 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下肢静脉曲张;
b)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8 消化系统
8.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8.2 肝囊肿直径不应大于10mm,或其数目不应超过两个。
8.3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视为合格。
8.4 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8.5 不应有胆囊息肉。
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可视为合格。
8.6 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
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可视为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 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单发肾囊肿直径小于10mm可视为合格。
9.2 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生殖系统疾病。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可视为合格。
9.4 不应有痛经、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9.5 不应处于妊娠期。
9.6快速血浆反应素环壮卡片试验(RPR)不应为阳性。
10血液系统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非病理性脾脏轻度肿大可视为合格。
11 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
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2 运动系统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轻度足癣、局限性神经性皮炎、轻度腋臭可视为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
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
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b)矫正视力不低于1.0;
c) 屈光度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
14.2 屈光参差不应超过2.50D(球镜当量)。
14.3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14.4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14.5 不应有色盲、色弱。
14.6 不应有夜盲。
14.7 双眼视功能不应有异常。
14.8不应有显斜视。 内隐斜视不应超过10△、外隐斜视不应超过5△、上隐斜视不应超过1.5△。
14.9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
14.10 不应有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
14.11 不应有巩膜疾病。
14.12 不应有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
14.13 不应有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14.14 不应有晶状体疾病。
晶状体散在的先天性混浊小点不在视轴区可视为合格。
14.14 不应有玻璃体疾病。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可视为合格。
14.15 不应有青光眼、高眼压症。
14.16 不应有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
b)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 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Hz、1000 Hz、2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0dB;250Hz、3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5dB;4000Hz、6000 Hz、8000Hz三个频率的双耳听力损失总值不应超过210 dB。
在250Hz、 500Hz、1000Hz、2000Hz、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视为合格。
15.2 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5.3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 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Ⅱ度以上或延迟反应。
15.4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5.5 不应有鼓膜穿孔、粘连、重度内陷、萎缩、增厚、菲薄瘢痕。
15.6 不应有中耳疾病。
15.7 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
15.8 不应有眩晕史。
15.9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b)上颌窦粘膜囊肿位于窦腔侧壁或底壁并小于窦腔三分之一,窦腔粘膜无炎性改变,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15.10 不应有嗅觉丧失。
15.11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
15.12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方法。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应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A1 精神、神经科
A1.1常规检查项目
精神、神经科常规检查项目应为:
a)病史搜集;
b)精神检查;
c)脑神经检查;
d)运动检查;
e)反射检查;
f)感觉检查;
g)植物神经检查;
h)脑电图检查;
i)心理学评定。
A1.2 常规检查项目及重点内容
A1.2.1病史搜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重点内容应为:
a)生长发育史;
b)学习、生活史;
c)既往病史应包括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脑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
d)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碍、癫痫等。
A1.2.2精神检查应包括:
a)一般表现;
b)情感;
c)思维;
d)定向;
e)记忆;
f)计算能力;
g)意志;
h)其他。
A1.2.3脑神经检查。
A1.2.4运动检查应包括:
a)不自主运动;
b)随意运动;
c)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
A1.2.5感觉检查包括:
a)浅感觉: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度觉;
b)深感觉:震动觉。
A1.2.6反射检查,包括:
a)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 跖反射;
b)深反射——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
c)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奥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霍夫曼氏征。
A1.2.7植物神经检查应包括:
a) 一般检查——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
b) 弯腰试验检查——受检者应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3s~5s后直立。正常人面部可有暂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
c)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眼心反射、立卧试验、卧立试验。
A1.2.8脑电图检查。
A1.2.9心理学评定应包括认知测验、心理运动能力测验和心理会谈(检测方法和评定原则另行规定)。
A1.3 神经精神科主要疾病的判定
A1.3.1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等。
A1.3.2人格障碍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这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认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与职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病人为此感到痛苦,并已具有临床意义。
A1.3.3 癔症系指一种以解离症状(部分或完全丧失对自我身份识别和对过去的记忆)和转换症状(在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冲突时产生的不快心情,以转化成躯体症状的方式出现)为主的精神障碍。
A1.3.4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
A1.3.5睡眠障碍包括器质性睡眠障碍和非器质性睡眠障碍。非器质性睡眠障碍指各种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非器质性睡眠与觉醒障碍,包括失眠症、嗜睡症和某些发作性睡眠异常情况(如睡行症、夜惊、梦魇)等。
A1.3.6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是指在发育早期就有正常语言获得方式的紊乱,表现为发音、语言理解,或语言表达能力发育的延迟和异常,这种异常影响学习、职业和社交功能。这些情况并非因神经或言语机制的异常、感觉缺损、精神发育迟滞或周围环境因素所致。
A1.3.7物质依赖或滥用的物质包括:酒精、镇静剂、抗焦虑剂、可卡因;致幻剂、安非他明及其衍生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苯环已哌啶或作用类似的芳香环已胺;大麻,吸入剂及影响精神活动的药物或其他制剂。
A1.3.7.1物质依赖是指对依赖物质使用的一种病态。具有以下表现之一,应诊断为物质依赖:
a)耐受性增强;
c) 出现戒断症状;
d) 使用某种物质的控制力减弱;
e) 不顾身体健康或损害社会、个人及职业能力而继续使用该物质。
A1.3.7.2物质滥用是指对上述物质的使用而导致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 以前有过使用某种物质并致身体受到损害,在近两年内仍使用该物质;
b) 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
c) 经病史搜集和体检鉴定确认或怀疑其滥用某种物质。
A1.3.8明显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系指三级亲属(1级:父母、同胞、子女;2级:姑、叔、姨、舅,(外)祖父母;3级:堂、表兄弟姐妹)中有遗传性疾病及病史。
A1.3.9 几种常见脑电图异常改变的判定:
A1.3.9.1脑电图的痫样放电是指脑电图中出现明确的棘波、尖波、棘-慢波、3c/s棘-慢波、2.5 c/s以下的尖-慢波、多数性棘波、多棘-慢波等。
A1.3.9.2 脑电图的局灶性异常是指大脑皮层的任何区域出现的局灶性慢波或懒波或痫样放电等。
A1.3.9.3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轻度异常:
a)α波频率范围超过2c/s,两侧频率不对称,8c/s波增多。两侧波幅差超过30%。生理反映不明显或不对称;
b)β波增多,波幅可达50〜100μv;
c)θ波增多,波幅可达50〜100μv,呈阵发出现;
d)δ波增多,呈散在出现;
e)出现少量散在异常波(痫样放电波);
A1.3.9.4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中度异常:
a)α波频率变慢,以8c/s为主或α波消失;
b)α波频率及波幅明显不对称;
c)额颞部有阵发性高波幅α节律,而枕部α节律却较少(α波前移),或α波泛化;
d)中波幅θ节律占优势;
e)中波幅δ波成组或持续出现;
f)有较多异常波出现(痫样放电波)。
A1.3.12.5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重度异常:
a)α波消失或仅有少量频率很慢的α波,如8c/s的α波散在;
b)广泛性中、高波幅θ波节律或δ波节律,其间夹以高波幅β波;
c)异常波呈节律性出现或反复爆发性出现;
d)出现爆发性抑制或爆发性抑制呈周期性出现。
A2 外科
A2.1常规检查项目
外科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 病史搜集;
b) 人体测量;
c)营养发育;
d)皮肤检查;
e)淋巴结检查;
f)头颅检查;
g)颈部检查;
h)胸部检查;
i)腹部检查;
j)脊柱检查;
k)四肢检查;
l)外生殖器检查;
m)肛门检查。
A2.2人体测量
A2.2.1人体测量时男性应在裸体情况下进行测量,女性应着胸罩、短裤进行测量。测量单位:身高为米(m),体重为千克(kg),腿长为厘米(cm)。
A2.2.2身高测量方法为受检者立正姿势,枕部、臀部、足跟三点紧靠标尺。头要正,双目平视,水平尺贴于头顶部正中所测得数值为身高。
A2.2.3腿长测量方法为受检者坐在45cm高的方凳上,使枕部、臀部紧靠标尺,不过度挺胸,不缩腰。使不等边直角三角板的短边与受检者头顶正中皮肤刚刚接触为宜,使标有起点为45cm至95cm刻度的长边与身高标尺平行紧贴。在三角板长边上对准受检者身高长度的刻度对应数值,即为腿长。
A2.2.4应按式1计算体质指数。
BMI = W/H2 …………………………(1)
式中:
BMI——体质指数;
W——体重,单位为公斤(kg);
H——身高, 单位为米(m)。
BMI在18.5~24时为正常,小于18.5为体重不足,大于等于24为超重,大于等于28为肥胖。身高、体重、体质指数的对应表见表1。
表1 招收飞行学生身高、体重、体质指数对应表

体质指数(BMI)
BMI=18.5 BMI=24 BMI=28
1.65 m 50.4 kg 65.3 kg 76.2 kg
1.66 m 51.0 kg 66.1 kg 77.1 kg
1.67 m 51.6 kg 66.9 kg 78.1 kg
1.68 m 52.2 kg 67.7 kg 79.0 kg
1.69 m 52.8 kg 68.5 kg 80.0 kg
1.70 m 53.5 kg 69.4 kg 80.9 kg
1.71 m 54.1 kg 70.2 kg 81.9 kg
1.72 m 54.7 kg 71.0 kg 82.8 kg
1.73 m 55.4 kg 71.8 kg 83.8 kg
1.74 m 56.0 kg 72.7 kg 84.8 kg
1.75 m 56.7 kg 73.5 kg 85.8 kg
1.76 m 57.3 kg 74.3 kg 86.7 kg
1.77 m 58.0 kg 75.2 kg 87.7 kg
1.78 m 58.6 kg 76.0 kg 88.7 kg
1.79 m 59.3 kg 76.9 kg 89.7 kg
1.80 m 59.9 kg 77.8 kg 90.7 kg
1.81 m 60.6 kg 78.6 kg 91.7 kg

A2.2.5腰围(仅在体质指数大于等于24时测量,单位为厘米)的测量方法是:呼气时,在肋缘下和脐上之间的中点用软尺测量周长。
A2.2.6臀围(仅在体质指数大于等于24时测量,单位为厘米)的测量方法是:受检者面向检查者自然直立,用皮尺测量其臀部的最大周径。
A2.2.7腰臀比(WHR)是腰围和臀围的比值,即用腰围数除以臀围数所得的值。
A2.3病史搜集
病史搜集应重点询问有无外伤史,手术史,气胸史,结石史,腰、腿关节疼痛史,便血、血尿史。女性还应询问月经史等。
A2.4关节功能检查
A2.4.1关节功能检查应由上到下依次对各个关节功能进行检查。
A2.4.2颈部关节检查时应做前屈、后仰、侧弯及左右旋转动作,注意有无功能障碍、斜颈、甲状腺肿大、甲状腺结节等。
A2.4.3手指各关节检查时应连续做握拳和手指伸屈,各指的外展、内收,拇指对掌运动,注意各指功能,有无缺、残、挛缩。
A2.4.4腕关节检查时应做掌屈,背伸及内、外旋转活动。
A2.4.5肘关节检查时应做伸、屈、内旋、外旋、屈肘并注意左右肘关节是否对称。
A2.4.6肩关节检查时应做外展、上举,以肩关节为中心的前、后旋转运动,上肢联合运动用拳叩打同侧肩部,两臂内旋手指触摸对侧肩胛骨下角。
A2.4.7脊柱(腰部)检查时应两臂上举,做腰部躯体前屈、后伸,左右侧弯及腰左、右旋转运动。做两上肢前平举、侧平举、上举及向前弯腰动作,注意脊柱形态有无异常且能否矫正。
A2.4.8髋关节检查时应两手平举做左腿右腿向前踢腿动作、侧踢腿动作,外展、内收、外旋动作,注意两侧股骨粗隆是否对称。
A2.49膝关节检查时应两足分开与肩同宽,两上肢前平举做连续下蹲运动;注意有无弹响、运动是否协调,人体重心是否偏移。若有上述体征应作麦氏征试验及其他功能检查并观察有无肌肉萎缩,压痛。
A2.4.10踝关节检查时应两手叉腰,交替抬腿屈膝做跖屈、背伸、内旋、外旋及足趾伸屈运动。注意有无趾残缺、畸形。
A2.4.11联合运动检查时应做俯卧撑、仰卧起坐、走鸭步、纵跳使双足跟尽量叩打臀部,行走,注意动作是否协调,步态是否正常。
A2.4.12关节活动记录方法应从中位(即“0”度)开始,因为中位是两个相反方向的运动终点。
A2.5头、胸、腹检查
A2.5.1头部有无畸形、疤痕、颅骨凹陷或缺损、发癣等;
A2.5.2胸廓形态是否正常;胸部有无外伤、疤痕、隆起、肋骨缺损;腋窝部淋巴结大小,有无腋臭等;
A2.5.3腹部有无疤痕、外疝、腹壁静脉曲张,皮肤病及腹股沟部淋巴结大小;
A2.5.4男性生殖器检查阴茎和阴囊有无结节、肿块、畸形、皮肤病,睾丸位置、大小,精索静脉是否正常;
A2.5.5膝胸位或弯腰位,观察肛门有无血迹、肛裂、瘘管、痔核。必要时应做肛门指诊。
A2.6 外科病症的判定
A2.6.1下肢静脉曲张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下肢静脉呈局限性、圆柱状扩张或轻度迂曲或全部静脉干均匀膨胀,但静脉壁没有变薄,皮肤色泽正常,局部无并发症。
b)重度——下肢静脉呈结节或囊袋状膨胀,迂曲成团,范围广泛,伴有静脉壁变薄或局部有营养不良性溃疡、湿疹、水肿、皮肤色素沉着以及有急性炎症等并发症。
A2.6.2 精索静脉曲张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阴囊外观正常,拉紧阴囊壁可见有少部分静脉变粗,加腹压时静脉无明显增粗,触诊静脉壁柔软;
b)中度——不拉紧阴囊壁即可见静脉迂曲,加腹压稍有增粗,触诊静脉壁柔软,稍膨胀。弯腰后触诊静脉迂曲膨胀消退;
c)重度——不拉紧阴囊壁即见阴囊壁内静脉呈团状迂曲、怒张,触诊静脉壁粗硬,肥厚或睾丸萎缩。弯腰后触诊迂曲怒张的静脉团无变化或变化不大。
A2.6.3 腋臭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在裸露状态下,距受检者1m内方可闻及臭味;
b)重度——在裸露状态下,距受检者1m外可闻及臭味。
A2.6.4下蹲功能不全程度判别分为:
a)Ⅰ度——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定,其双足分开与肩同宽时才能完全下蹲;
b)Ⅱ度——双足分开超过肩宽10cm才能完全蹲下;
c)Ⅲ度——双足分开超过肩宽10cm仍不能完全蹲下或需双足跟离地后才能蹲下。
A3 内科
A3.1常规检查项目
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病史搜集;
b)脉搏、血压检查;
c)营养状态检查;
d)头颈部检查;
e)胸腹部检查。
A3.2血压测量
A3.2.1血压测量均应用袖带宽12 cm汞柱式血压计测量。
A3.2.2规定测量右臂肱动脉血压,应以坐位为准。手臂与心脏应处于同一水平位置。
A3.2.3袖带应绑扎在距肘窝上2 cm~3 cm处,听诊器头不应压得过紧,更不应压在袖带下面。
A3.2.4收缩压应取初听到搏动音的数值,即以第一音为准。舒张压应取搏动音突然消失时的数值,即以第五音为准。若搏动音持久不消失时,可取搏动音突然由清晰转为低沉(变调)时的数值,即以第四音为准。
A3.2.5当血压超过标准值时,应在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可视为血压正常。
A3.3 心率计数
当心率超过标准值时,应在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可视为心率正常。因体温升高所致心率增快,应在体温正常后复查。每次计数心率均应记录,并注明时间。
A3.4 心脏听诊
A3.4.1心脏收缩期杂音按临床分级法分为六级。
A3.4.2心脏功能性收缩期杂音,一般指心尖区或肺动脉瓣区不超过2级,且柔和、吹风样、不传导。如有疑问可通过超声心动图检查判定。
A3.5肝脏触诊
A3.5.1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屈膝,腹肌放松,用腹式呼吸。检查者应站于受检者右侧,用右手指掌紧贴腹壁,沿腹直肌右侧缘,由下向上随受检者腹式呼吸接近肋弓。触诊宜轻用力,防止将肝脏推向后方。
A3.5.2肝脏大小应以厘米为计算单位。触及肝脏时,应嘱受检者吸气,使腹壁与肋弓相平时的大小为准。测量右叶时,应以右锁骨中线与肋弓的交叉点为其始点,与肋弓成直角量至肝下缘为止。局限型肝大者应测肋缘下肝脏最大距离。测肝左叶时,应以剑突下缘为测量起点,垂直量至肝下缘。
A3.5.3判定肝脏大小时应注意肝脏边缘厚薄硬度;触压痛,肝脏表面是否光滑及上界位置;需与腹直肌鞘、右肾、胆囊鉴别。同时应考虑到饭前饭后、运动前后、呼吸深浅、体型等。
A3.6脾脏触诊
A3.6.1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屈膝,行用腹式呼吸,腹肌放松,检查者应站于受检者右侧,用左手掌置于受检者第七至第十肋骨处,右手平放腹部与左肋缘下成直角方向,手指末端稍弯曲,逐渐由下向上接近肋缘,轻压腹壁,受检者深吸气时进行触诊。轻度肿大的脾脏仰卧位常不易触及,可令其右侧卧位用双手触诊法检查。
A3.6.2脾脏大小应以厘米为计算单位。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吸气至腹壁与肋弓相平,此时触及的脾脏最远点与肋缘垂直距离为脾脏大小。触诊后应再作叩诊。判断脾脏大小时应注意脾脏边缘厚薄、硬度、压痛或叩痛,表面是否光滑,并应与腹部肿块相鉴别。
A3.6.3 超声显像对脾脏肿大程度的确定为:脾脏的厚度超过4cm,或脾脏长度超过12cm,应考虑有脾肿大可能。正常脾脏在肋缘下不能探及,当在肋缘下显示脾脏声像图时,除脾下垂外,应提示脾肿大。脾脏前缘超出腋前线,亦应提示脾肿大。
A3.6.3.1 脾脏轻度肿大——在仰卧位平吸气时,肋缘下刚可探及脾脏,深吸气时,脾下缘约在肋下缘2cm~3cm。
A3.6.3.2 脾脏中度肿大——在仰卧位平吸气或呼气时肋缘下均可探及脾脏,深吸气时脾下缘在肋缘下超过3cm,直至平脐。
A3.6.3.3脾脏重度肿大——脾下缘超过脐孔水平,有的甚至可达盆腔。
A3.7肾脏触诊
一般受检者应采取卧位,必要时可作坐、立位触诊。其大小应以厘米为计算单位。应注意肾脏的大小、形状、硬度、表面状态、敏感度及移动度,并应与腹部肿块相鉴别。
A4 眼科
A4.1常规检查项目
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病史搜集;
b)一般检查;
c)眼睑、结膜、泪器;
d)角膜、巩膜;
e)前房、虹膜、瞳孔;
f)晶状体;
g)玻璃体;
h)眼底;
i)视觉功能检查;
j)远视力;
k)近视力;
l)色觉;
m)隐斜视;
n)视野(必要时);
o)暗适应(必要时);
p)屈光检查;
q)眼

4. 空军飞行员等级 1 2 3 T 是什么意思 怎么排的

飞行等级是飞行人员技术、战术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执行飞行任务能力的体现。评定飞行等级的目的,是为了鼓励飞行人员积极飞行,刻苦钻研,努力追求飞行技术进步,促进部队训练水平和战斗力的提高。
我国空军从1985年开始建立飞行等级制度。此前虽搞过飞行技术评定,但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完善的制度,后经多年努力和完善,我国空军现已建立了四级十四档的飞行等级制度。即飞行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按业务分工,分别称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飞行员(教员)、空中领航员(教员)和空中机械师(教员)。飞行等级的评定以飞行技术、战术水平为主要标准,同时考虑飞行总时间、完成任务以及保证安全等情况。飞行等级的晋升要经过考核,达到高一级飞行等级标准时,应晋升其飞行等级。档次的晋升依据年限,9档以下每飞一年晋升一档;8档以上每飞两年晋升一档。
目前,世界各国空军普遍实行了飞行等级制度。飞行等级的划分各不相同,美国、英国把飞行人员分为三个等级,前苏联分为四个等级,德国分为四级十五等级。

5. 中国的飞行员分为几个等级分别是什么

民航飞行员粗略分为机长和副驾两等级,但是机长和副驾里面又分成好多等级。机长又分为机长,教员,模拟机教员等等。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说,J单飞机长,A带队机长,T教员;

教员分A类教员和B类教员,B类是可以带飞模拟机的教员,等级要高一些;C是检查员。机长资格的基础时间是3500飞行小时,也就是3500飞行小时以上的飞行员才有可能做机长,当然还要通过机长考试。

(5)飞行员1级2级体检有什么区别扩展阅读

基本要求

1、遵纪守法、积极向上、无不良犯罪记录、为人忠诚、有志于航空事业发展;,

2、男性身高169-185CM,体重不低于50KG; 女性身高160-185CM,体重不低于45KG;

3、英语水平良好;

4、无晕车、晕船;

5、无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6、无口吃、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

7、矫正视力高于C字表0.5(相当于无散光E字表4.6以上);,

8、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9、无肾炎或血尿、蛋白尿,无慢性肠胃道疾病。

6. 民航Ⅰ类体检标准飞行员体检

第一章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一般条件〕
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可能因履行职责而加重的疾
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异常;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
(3)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6)恶性肿瘤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良性肿瘤;
(7)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
2.〔精神科〕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障碍;
(2)精神分裂症;
(3)物质滥用或物质依赖;
(4)人格障碍或行为障碍;
(5)情感障碍;
(6)严重的神经症。
3.〔神经系统〕
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及其并
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4.〔循环系统〕
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冠心病;
(2)严重的心律失常;
(3)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或心脏瓣膜置换;
(4)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5)收缩压/舒张压持续高于 155/95mmHg,或伴有症状的低
血压;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疾病。
5.〔呼吸系统〕
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
术后遗症。
6.〔消化系统〕
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
症。
7.〔传染病〕
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传染性疾病。
8.〔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无下列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1)使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
(2)使用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疾病。
9.〔血液系统〕
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
疾病。
10.〔泌尿生殖系统〕
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妇科
疾病及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11.〔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12.〔骨骼、肌肉系统〕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
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
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13.〔皮肤及其附属器〕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4.〔耳、鼻、咽、喉及口腔〕
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影响交流的言语功能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口腔疾
病或功能障碍。
15.〔听力〕
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
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
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
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a)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
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b)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 2 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
的谈话声。
16.〔眼及其附属器〕
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
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
术或创伤后遗症。
17.〔远视力〕
(a)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 0.7 或以上,双眼
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
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
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履行职责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
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
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
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 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
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
后遗症不合格。
18.〔近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 30-50 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
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
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
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 17 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
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7. 飞行员体检标准是什么

各地略有不同,以厦门为例:
2015厦门飞行员的基本体检标准
一、自然条件

1、年龄:16至19周岁(1995年9月1日至1999年9月1日之间出生)。

2、考生必须是参加2015年度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男生,文理科不限。往届生不在招生范围。

二、身体条件

(一)基本条件

身高:165-185厘米;

体重:50KG以上;

视力:按空军环形视力表双眼裸视分别在0.8(E字表为5.0)以上;

血压:平静血压不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

色觉:无色盲、色弱;

无纹身、刺字。

(二)凡有下列病史或体征者不宜上站报名体检

平时戴眼镜学习或有夜盲、明显斜视、做过眼睛角膜手术者、佩戴OK镜治疗者;

乙肝表面抗原(HBsAg)呈阳性者;

身体有明显畸形,四肢残缺,功能不全及步行不稳者;

有开颅、开胸手术以及头部外伤昏迷史者;

经常腰腿痛或一年内有骨折者;

有慢性胃肠病(经常心口痛、吐酸水或拉肚子)或七岁后患过传染性肝炎者;

患过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及经常咳嗽者;

经常头痛、头昏、失眠者;

家庭及本人有精神病、癫痫(羊角疯)或本人有晕厥史者;

有口吃(结巴)者;

有梦游症或12岁以后仍有尿床现象者;

有耳聋,经常耳鸣或耳内流脓者;

乘车(船)恶心、呕吐者;

牙齿脱落3个以上或明显咬啮不良者。

三、心理品质条件

(一)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

(二)心胸宽广,性格开朗;

(三)大胆果断,意志力坚强;

(四)情绪稳定,控制力强;

(五)理解、记忆等智力水平较高;

(六)思维敏捷,反应灵活,四肢协调、方位判断准、模仿能力强。

四、政治条件

(一)本人条件:思想进步,历史清白,忠诚老实,遵纪守法,现实表现好,志愿献身空军飞行事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报名:

政治思想落后、对党的现行政策有不满言行者;受过公安部门刑事处分或处罚者;有流氓、偷窃、赌博、打架斗殴等不法行为者;参加宗教组织并进行活动者;高中阶段受过学校处分者。

(二)家庭条件:家庭成员及联系密切的亲属,拥护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历史清楚,无重大问题。

(三)报考态度:学生自愿,家长支持。

五、文化条件

高考成绩预估分应达到各省(市)2015年二本线,参加高考所选外语必须是英语和俄语。

报考民航飞行学员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飞行员属于特殊行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非常严格,下面列出参加招飞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身体条件,供大家对照参考:

1.身高在168厘米—186厘米。

2.体质指数(BMI)不应>24或<18.5。注:BMI=体重(kg)/身高(M)2。

3.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3;不应有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史;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4.不应有精神障碍、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5.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6.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7.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

8.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9.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血压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10.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11.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12.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如:肺结核。

13.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14.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5.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16.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不应有嗅觉和听力丧失。

8. 关于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

身高在165-185厘米之间,体重52公斤以上,血压平静血压不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汞柱), 视力裸眼视力在1.0以上,无色盲、色弱,无慢性鼻炎和鼻窦炎,嗅觉正常,听力正常,无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及经常咳嗽, 没有头痛、头昏、失眠的症状。

眼科: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视野异常,色盲、色弱,夜盲治疗无效等,均不合格。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可以确诊为不合格。

耳鼻喉科: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内耳疾病或眩晕症,晕机病治疗无效,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以上检查结果均可诊断检查不合格。

(8)飞行员1级2级体检有什么区别扩展阅读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考:

1 男生身高不足170厘米或超过187厘米;

2 体重不足50公斤;

3 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4 明显的“O”型或“X”型腿;

5 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6 慢性肠胃道疾病;

7 肝炎或肝脾肿大,HbsAg阳性;

8 肾炎或血尿,蛋白尿;

9 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

10 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

11 晕车、晕船;

12 口吃;

13 耳朵流过浓,听力差,经常耳鸣;

14 视力低于0.7(C字表);

15 肺结核;

16 较重的砂眼或倒睫;

17 直系亲属(三代内)有被关、管、杀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9. 空军飞行员体检有哪些要求

一、当前的招飞体检标准中规定,使用空军C字表,双眼裸眼远视力均在1.0以上(轰、运、直机型学员0.8以上)合格。常见的E字表与招飞用的C字表其原理是一样的,由于C字表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小、检测结果较准确,所以在招飞体检中被普遍采用。一般情况下,E字表视力1.2相当于C字表1.0的水平。

二、由于角膜手术在高空高速环境下对飞行的影响目前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出于飞行安全考虑,目前空军招飞体检标准中明确规定:眼屈光矫正手术史或角膜塑型治疗史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对此也有特定的检测项目,能够准确鉴别和判定。

三、当前的招飞体检标准中规定,收缩压100-140mmHg、舒张压60-90mmHg合格。对于血压在标准边缘学生,体检医生会通过多次测量或使用血压监测等手段,确保结果准确,避免因一过性的血压波动而误淘学生。

四、招飞体检标准中规定的身高范围,男性是165-185cm,未满18周岁骨骼具有发育能力,身高可放宽至164cm以上合格。在骨骼发育良好、肌肉发育正常等情况下,体重在标准体重的80-130%之间合格。计算方法:标准体重=身高-110。

五、对于痤疮或瘢痕,需要依据位置和大小来评定。一般而言,只要不影响功能或容貌、不影响军容的,即符合招飞体检条件。但由于开胸、开颅等手术造成的瘢痕不合格。

六、招飞体检标准中规定晕动病史不合格,但因身体不适或初次乘车、船、飞机所引起的轻微症状,以及因大风浪所致的晕船史等情况合格。

七、招飞体检不仅要检查飞行员平时的身体健康水平,更要关注在高空高速等特定环境下是否存在威胁飞行安全的身体隐患,因此选拔标准较普通体检标准要严格一些,所以医院体检健康不一定表明招飞体检一定会合格。换句话说,招飞体检不合格并不代表身体患有疾病或需要医学治疗。

八、临床证明,有结核、肿瘤、性病等疾病病史人群具有反复性和易感性,癫痫、某些精神类疾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具有明显的遗传倾向性,因此招飞体检标准中规定上述疾病病史、家族史不合格。

(9)飞行员1级2级体检有什么区别扩展阅读

飞机、直升机等航空器的驾驶员叫飞行员,多座飞机的飞行员通常只负责驾驶,单座飞机的飞行员除了负责驾驶之外,还要担负领航、通信、射击等任务。

参考资料网络——空军飞行员

10. 飞行员体格检查的分类

飞行员体检分为:选拔体检、定期体检、不定期体检。 飞行员在健康状况欠佳,发生晕厥或受伤、遇险,改飞新型高级机种和执行特殊任务等情况下均须进行不定期体检,并于检查后作出健康鉴定结论。
中国空军的歼击机飞行员均系男性,但在运输机种中也有女飞行员。女飞行员的选拔方法和体检制度与男飞行员基本相同,但在检查项目中增加妇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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