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政拘留前5项体检费钱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这个行政拘留检查身体的话费用是由办案机关或拘留所出的,即是政府拨钱,不管行政拘留是因为什么原因都是如此,这个行政拘留只是一种短时间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前5项体检是不用自费的,这个费用一般是办案机关和拘留所缴纳的,实际上是属于政府付钱的,这个拘留所所需经费是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其中的内容。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② 拘留体检费用是多少
法律分析:被拘留人检查身体的费用由里办案机关或拘留所支付(实际上是财政买单)。
如果让被拘留人自已出,与情、与理不通,与法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③ 行政拘留前体检费收三千正常吗
行政拘留前体检费收三千不正常。
拘留人检查身体的费用由里办案机关或拘留所支付(实际上是财政买单),如果让被拘留人自已出,与情、与理不通,与法没有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被拘留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
④ 行政拘留体检费用谁出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的体检费是要自己出的,除非进入强制戒毒所,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才免费。派出所无权决定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⑤ 行政拘留体检费用谁承担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的体检费是要自己出的,除非进入强制戒毒所,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才免费。 派出所无权决定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