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糖尿病 但没有并发症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证认定吗
一、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功能正常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7、麻风病患者,未治愈;性病患者。
8、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9、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0、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1、上肢或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2、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3、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B. 血糖高能通过幼儿教师资格证体检吗
血糖高,不能通过幼儿教师资格证体检。 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者,判定为不合格。
C. 我本人有点胖,在申请教师资格证的体检的时候发现血糖6.5,血压高压160,都有些高,需要我过几天去
你可以提前吃点降糖药或打一针胰岛素再去体检把血糖过了,血压就不好一下降下来了。你的指标是容易发展成糖尿病的人,建议常用桦褐孔菌泡茶做长期饮品用,可以预防糖尿病的发生。桦褐孔菌是糖尿病的克星,对2型糖尿病的治愈率93%。
D. 我想问下患有糖尿病的人可以考教师资格证吗
您好 可以考
日常护理
1.经常、定期监测血糖(包括空腹血糖及餐后2小时血糖),每三个月测一次糖化血红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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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教师资格证考试体检有什么具体要求
教师资格证考试体检,查出以下情况为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构、骨结构、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F. 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
一般情况下:
体检标准
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参加认定时有效。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各种急慢性肝炎。
3.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4.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
5.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6.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7.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
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9.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86/56毫米汞柱)。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或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10.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11.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2.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13.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14.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5.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暴露部位)纹身等。
1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律严重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G. 请问:教师公招体检标准是什么如果有高血压或者是糖尿病可以过吗
二、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患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者;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者;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者。 3、患结核病未治愈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患乙型肝炎者;具有传染性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携带肝炎病原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7、患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患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1、患麻风病者;患性病者。 12、患青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或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正常运用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者;显著胸廓畸形者。 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因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三、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四、体检要求: 1、各市、各高校要做好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的宣传教育工作,主动协调安排体检的相关事宜、组织申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体检工作,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和相对稳定。体检各环节的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3、体检前指定医院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本体检标准及办法,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由指定医院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得由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询问"精神病史"。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将原结果划掉但要保证原结果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正的结论或数据,主检医生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指定复查医院否定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负责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结论,对受检人员健康状况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加盖公章,并通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体检表。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9、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和医师要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者,除申请人的体检结果无效外,取消体检医院的检查资格。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参加体检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问题,对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失实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或取消教师资格。 体检收费按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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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患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者;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者;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者。 3、患结核病未治愈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患乙型肝炎者;具有传染性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携带肝炎病原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7、患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患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1、患麻风病者;患性病者。 12、患青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或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正常运用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者;显著胸廓畸形者。 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因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三、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四、体检要求: 1、各市、各高校要做好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的宣传教育工作,主动协调安排体检的相关事宜、组织申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体检工作,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和相对稳定。体检各环节的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3、体检前指定医院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本体检标准及办法,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由指定医院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得由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询问"精神病史"。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将原结果划掉但要保证原结果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正的结论或数据,主检医生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指定复查医院否定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负责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结论,对受检人员健康状况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加盖公章,并通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体检表。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9、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和医师要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者,除申请人的体检结果无效外,取消体检医院的检查资格。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参加体检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问题,对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失实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或取消教师资格。 体检收费按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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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患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者;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者;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者。 3、患结核病未治愈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患乙型肝炎者;具有传染性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携带肝炎病原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7、患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患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1、患麻风病者;患性病者。 12、患青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或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正常运用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者;显著胸廓畸形者。 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因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高血压不能:糖尿病应该可以
H. 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要求
1、什么时候体检?
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提交申请信息时,所申请的教育局均会有相应的提示,一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其中就包括体检合格证明。因此,需要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体检,并拿到体检表。
2、在哪些医院体检?
各教育局在自己辖区内均有指定医院,考生需在指定医院完成体检,这样才算是有效证明。具体医院以当地认定公告为准,一般都是当地的三甲医院。
3、体检费用是多少?
各地收费标准并不一致,所以具体需咨询体检医院,体检费用自理。
4、体检表在哪里领取?
有些地方体检表是在医院现场领取,有些需要先下载打印自己带到医院并贴上个人照片。
5、体检合格标准是什么?
各省均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因此各地标准并不一致。各省在指定标准时,主要参照以下三个文件:
1.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三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3. 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常见体检项目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作“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到 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以上两种办法交替进行。将能识别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8、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9、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6、幼儿园教师有无特殊性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的规定,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除其他体检项目外,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具体检查办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确定。
7、孕妇不能胸透怎么办?
目前很多地区体检标准中对孕妇都有特别规定,孕妇可以免于放射科的相关检查,但是也还有一些地方一刀切。因此考生先了解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是没有对孕妇例外的话,只有错过这一次的认定,等到下次再认定。也有一些地区延缓发证,等到孕妇生产完恢复健康补检该项目之后再发证。
个别省份的条件要求可能会有稍微的不同,但都大同小异不会有多大的偏差,请同学们到时候查看自己省份认定公告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严重血液病、严重神经官能症、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洽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甲型肝炎、晚期血吸虫病。
(二)凡有下列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大动脉炎,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并伴有并发症者。
3.类风湿脊柱强直、严重慢性骨髓炎。
4.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5.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未愈者,艾滋病患者。
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三)凡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2.血压大于140/90mmHg或者小于90/60mmHg,并伴有器质性改变者,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5.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7.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8.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纹身等。
(四)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电图不正常或心律严重异常或心脏杂音明显,均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肝功能ALT及AST均高于正常值需进行肝炎相关检查,所有关于肝炎项目的检查中一律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
5.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五)附加检查项目。
1.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2.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I. 考教师资格证要体检哪些项目
教师资格证要体检项目: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
4、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5、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6、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7、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考生先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笔试通过后再参加面试,最后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考生获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包括:
1、学历合格。
2、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
3、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包括笔试和面试)或符合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
4、体格检查合格。
5、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J. 有二型糖尿病,但是血糖控制良好,教资认定能过吗
这个不会对体检有影响,而且教资也不要检测糖耐量,放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