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业单位体检怀孕了怎么处理
一般孕妇的话是不能参加体检的,遇到这种情况,招考单位一般的处理方法是会让你先生完孩子之后再去参加体检,体检合格,然后进行政审最后再拟聘用的,具体的需要咨询下招考单位。
㈡ 入职体检怀孕会被拒吗
这要看你所应聘公司的俱体的要求了,有的公司要求严怀孕入职不允许,而有的公司则是允许的,一般情况下外企怀孕入职不允许。
㈢ 过几天要入职体检了,事业单位了,可是怀孕了,会有影响吗会不会被认为不合格呢
1.怀孕不会影响入职.不会认为不合格!因为体检不检查怀孕不怀孕. 2.事业单位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3. 附2009年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 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㈣ 事业单位体检入职体检时如果检查出来怀孕,是否还能录取
原则上没有要求是否对怀孕人员有规定,但看你报的是什么事业单位岗位是什么,大部分单位如果知晓怀孕是不会录用你的。我回答的客观,是社会现象,请理解
㈤ 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时怀孕了怎么办
没有明确规定说怀孕了就不能通过,但是很多单位都会把这些考虑进去,很大可能会影响你的录用
㈥ 做入职体检发现怀孕怎么办
那可能会影响入职的
㈦ 入职体检怀孕了用人单位聘用吗
法律分析:应该是不予聘用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只要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而不是双方再协商一致签订一个新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㈧ 拿到新offer准备入职,却发现自己怀孕了怎么办
如果没有什么不适,如先兆性流产症状,可以正常入职,正常工作,因怀孕不适合该岗位时,可申请调换
以下法规供参考
女职工特别待遇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8.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9.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希望能够帮到你了
㈨ 怀孕影响事业单位入职体检吗
这个问题应该是不会影响的,事业单位不会因为怀孕影响的,正常体检就可以了。
㈩ 因为怀孕错过了教师入职体检;现在人社局喊写一个体检申请!请问这个怎么写呢
你就直接把你怀孕的情况写出来,是因为怀孕错过了入职体检,现在申请重新体检,最好能把错过体检的具体情况,什么原因错过了体检写出来,然后现在申请重新体检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