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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海军空军哪个兵种体检严格

发布时间:2022-06-03 04:14:58

Ⅰ 陆军当兵体检内容有哪些 陆军当兵体检内容有哪些

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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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4-17 16:36:22 信息来源: 人武部 浏览: 584次

征兵工作条例

(1985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 2001 年 9 月 5 日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 , 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8 岁的男性公民, 应当被 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 在 22 岁以前 , 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 , 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 , 可以征集当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7 岁未满 18 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 , 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 学的学生 , 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 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 , 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 ,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 , 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 , 应当根据各地应征 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 统筹兼顾 , 合理分配 , 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 ; 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 , 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 , 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 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 , 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 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 , 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 , 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 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 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 ( 卫戍区、警备区 ) 、军分区 ( 警备区 ) 和县、自治县、市、 市辖区 ( 以下简称县、市 ) 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 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 , 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 道办事处 , 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 , 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 征兵工作。
第八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 , 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 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 , 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 作 , 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
第十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县、市兵役机关 , 在每年 9 月 30 日以前 , 应当组织 基层单位对当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8 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 登记。
达 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 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 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 , 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 的 , 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 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 负责组织 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 填写《兵役登记 表》 , 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 并报县、 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 , 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 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 , 对本单 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 , 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 步审查 , 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 预定征集的对象 , 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 , 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 1 个月以上的 , 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 , 并按照兵役机 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 , 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 ,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 , 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 ,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 织 ,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 可以指定体检医院 , 也可以统一 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 , 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 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 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 ,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 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 , 应当严格执行国 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 切实保证新兵的 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 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 , 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 一 ; 经抽查 , 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 , 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 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 殊要求的 ,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 , 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 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 ,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 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 ( 居民 ) 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 , 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 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 和要求 ,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 , 重点查清 他们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二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 民 , 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 , 严格把关 , 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 , 防 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o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 , 应当对体格检 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 , 择优批准政治思想 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四条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 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 , 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五条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 生 , 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 , 可以批准服现役 , 原就读学校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 , 退伍后准其复学。
第二十六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 ,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 办理人伍手续 , 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 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 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 , 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七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 , 是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 ( 含集体所有制单位 ) 职工的 , 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 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 , 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 , 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 ) 征兵开始时 , 部队以军 ( 武警部队以总队 , 下同 ) 为单位派出联络组 , 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 , 商定 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
( 二 ) 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 ,1 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 , 一般不超过 3 个师或者旅 ;
( 三 )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 , 选派 得力人员 , 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者旅 ; 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 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
( 四 ) 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 , 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 , 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 育 ;
( 五 ) 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 , 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 , 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
( 六 ) 部队在新兵到达时 , 应当热情欢迎 , 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第三十条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 , 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 ) 征兵开始时 , 部队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 , 负责与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 , 商定新兵自行报到的有关事 宜 ;
( 二 )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 , 与部 队派出的联络组具体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 事宜 ; 根据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 , 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 新兵担任班、排、连长 , 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
( 三 ) 部队应当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接待 组 , 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由部队派人接兵的 , 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 ) 部队应当选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 , 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构 , 做好接兵工作 ;
( 二 ) 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后 , 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 , 积极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
( 三 ) 各级兵役机关应当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 , 并向他 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 , 听取他们的意见 , 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 宜 ;
( 四 ) 新兵的集中与交接 , 可以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 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 , 应当在新兵起运前 1 天办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 , 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 )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 , 一式两份 ,一份交给部队 , 一份由县、市征兵办公室保存 ;
( 二 ) 县、市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 , 交接双 方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 ,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 名盖章 , 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
( 三 ) 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 , 《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 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当密封 , 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 , 到达报到 地点后 , 交给部队 ; 部队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 , 并将新 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 , 在起运前应当 进行全面观察 , 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 , 应 当及时调换 , 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三十四条新兵的被服 , 由军区、省军区 ( 卫戍区、警备区 ) 、 军分区 ( 警备区 ) 联勤 ( 后勤 ) 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 部队的新兵被服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 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在征兵开始日的 15 天前 , 部队应当以军为单 位 , 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 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 ~ 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 应当根据新兵 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 , 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 , 向军区联 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七条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 ,及时调配车辆、船只、飞机 , 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八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 应当按照运输计 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 , 应当对新兵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 防止 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驻交通沿线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及沿途军用饮食 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 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应当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四十条新兵到达部队后 ,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 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 , 应当及时隔离治疗 , 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 施 ; 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 , 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 , 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 不符合条件 , 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 , 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 , 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 , 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 , 不超过 90 天 ;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 , 不超过 45 天。其中患有传 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 , 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 , 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 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 , 退回 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四十二条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 , 须经驻军医院 ( 武 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 ) 检查证明 , 经师 ( 旅、武 警总队 ) 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 , 报师 ( 旅、武警总队 ) 以上单位 的司令机关批准 ; 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 , 部队应当 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 , 确属不 合格的 , 经师 ( 旅、武警总队 ) 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 , 报师 ( 旅、 武警总队 ) 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部队对退回的新兵 , 应当做好思想、工作 , 办妥退 兵手续 , 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 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 , 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 领回 , 注销其入伍手续 ,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 ; 原是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 , 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 , 原是高等学 校学生的 , 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五条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 列入中央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 , 列入地方预算 " 兵役征集费"。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 , 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为武警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经费,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美规定执行 o
第四十七条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 , 由军区 联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县、 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八条征集的新兵 , 实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报到的 , 从 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 , 由 部队按规定报销 ; 部队派人接兵的 , 自部队接收之日起 , 所需费用 由部队负责。
第四十九条送兵人员向新兵一起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 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 , 由部队按规定 的标准报销 ; 送兵人员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 返回的差旅费 , 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条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 , 在与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之前 , 由部队负责 ; 办理退兵 手续之后 , 由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 的 , 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 , 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 , 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 应征 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 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 时 , 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 , 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衔私舞 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 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五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 , 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Ⅱ 我想去当兵。空军海军陆军哪个好一点咩

陆军,或者武警,至少你还能拿枪。海军最多能做个炮手,空军的话更惨,空军的飞行员基本上是职业军人,应征人伍的最多最多是个修理工

Ⅲ 海军,陆军,空军。这3种哪个好`需要什么条件

海军空军好,能学技术,转士官机会大!服役年限是一样的

Ⅳ 当一名海军在体检前有什么要求 当一名好的海军要有什么文化知识

海军普通士兵的体检要求和陆军是一样的,只有潜艇兵和海军的飞行员要求很高。
对于文化知识,海军是一个天生的机械化军中,而且现在已经达到的信息化,所以要求海军官兵有较强的信息化知识和传统的机械化知识,还要有海洋知识和航海知识。
而且,海军的兵种很多,不但有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还有海军航空兵、海军陆战队、海军岸防部队所以海军也有小三军的称呼。
所以对海军官兵知识的要求还是因职位而定,陆军空军的知识在海军一样用得着。
作为新兵也不要害怕多向有经验的老士官学习,只要自己肯学不要偷懒,先到部队再学一样没问题,毕竟在部队学才是最直接的。

Ⅳ 当海军的身体要求

中国海军水面舰艇部队征兵的标准

身高条件为:男性身高不低于162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 体重条件: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 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 =(身高-110)kg】。 视力条件: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8。特勤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 年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矫正视力不低于 5.0。对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 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文化程度要求更严 今冬征兵在文化程度上要求将更加严格。以前对于农业户口的应征青年要 求是初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就可以了。但是今年招收的海军、空军、二炮等 技术含量高的特种兵要求不管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都必须具备高中毕业 以上的文化程度。

如果是普通的海军征兵要求和其他的兵种没区别

Ⅵ 海军的体检有什么要求吗

海军征兵也属于解放军,体检标准也是参照《应征公民体检标准》。

外科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标准

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第二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四条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条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第三十七条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男性4.0~5.5×10/L(400~550万/mm&sup3;)

女性3.5~5.0×10/L(350~500万/mm&sup3;)

白细胞总数4.0~10.0×10/L(4000~10000/mm&sup3;)

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L(10~30万/mm&sup3;)

第四十一条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值: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观:黄软

镜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叶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6)陆军海军空军哪个兵种体检严格扩展阅读:

征兵体检的最新调整:

《关于调整征兵部分体检标准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征[2011]9号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征兵工作实际,向部队输送优质兵员,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进行调整完善,从今冬征兵起施行。

征兵体格检查标准

(一)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体重15%的,合格。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二)文身瘢痕。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三)耳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

对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翌年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的政治审查,应当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应征高校在校生所在院(系)对其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本人现实表现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情况;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对其政治情况进行核查,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对入伍为政治条件兵的,应当对其往常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参考资料:全国征兵网-《应征公民体检标准》

网络-应征公民体检标准

Ⅶ 当兵体检有什么要求

招收士官的招收条件:

招收对象所学或者从事的专业应当符合部队需要。其中,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专业所在高校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未婚,男性不超过二十四周岁。

中共党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优先予以招收。

1、应征报名:

男兵应征报名对象: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8至24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

2、女兵应征报名对象:

上半年应征报名: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

下半年应征报名: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

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所在高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招收专业

经初步统计,2021年直招士官涉及道路运输、汽车制造、电子信息、通信、计算机、机电设备、机械、医药等34类、350余个军民通用专业。

4、招收工作步骤

4月6日起,应征青年网上开始报名。

6月30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根据部队招收需求,结合网上报名情况,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任务。应征青年可查询所学专业是否符合2021年省级招收士官专业范围。 (省级招收专业查询)

网上报名时间原则上截止于8月1日。体格检查、政治考核时间由省级以下征兵办公室自行安排。

四、直招士官应征进展情况查询

已经报名通过网上审核,请密切关注网上审核结论,跟踪掌握应征报名进展情况,保持通信联络顺畅,根据应征地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应征。

以上内容来源:全国征兵网-招收士官的招收条件。

Ⅷ 各军种体检的区别

入伍体检有三种

空军、海军招飞行员——是最严格的,不允许近视和痔疮、疝气之类的,也不允许近视手术

陆军、海军、空军、武警征兵——比较严格,视力不能低于4.9,其中空降兵、潜艇兵等不允许近视手术,坦克兵、三军仪仗队等对身材有较高要求

陆军、海军、空军、武警院校招收学员——相对不严格,视力不能低于4.6

Ⅸ 当兵体检有什么要求

身高.体重.视力.没有传染疾病.就可以

Ⅹ 空军征兵体检要求

空军的招兵条件:

自然条件。

(1)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男性,年龄不超过19周岁。

(2)学生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空军招飞任务地域的正式户籍。

(3)普通高校本科二年级学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

(4)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

2.身体基本条件。

(1)男性身高在165-185厘米之间,体重在50公斤以上,无纹身、刺字。

(2)平静血压不超过138/88毫米汞柱。

(3)无色盲、色弱,按空军招飞“C”字型视力表双眼裸视力在0.8以上。

3.心理素质基本条件。

(1)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

(2)性格开朗,情绪稳定。

(3)思维敏捷、反应灵活、模仿能力强。

四、政治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从事军事飞行职业;历史清白,思想进步,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符合军队招收飞行学员的政治条件。本人自愿,家长(监护人)支持。

(10)陆军海军空军哪个兵种体检严格扩展阅读

空军的培养模式和相关待遇

由空军招飞局招收的飞行学员先进入空军航空大学进行飞行基础教育训练以及航空专业理论学习,之后转入空军相关院校继续教练机飞行训练毕业后成为空军航空兵部队新飞行员,或者转入陆军航空兵学院继续飞行学习毕业后成为陆军航空兵部队、空军直升机部队、武警部队新飞行员。

由海军相关部门招收的飞行学员先进入海军航空工程学院进行飞行基础教育训练以及航空专业理论学习,之后转入海军飞行学院继续教练机飞行训练毕业后成为海军航空兵部队新飞行员。

新招收的飞行学员入校后经过三个月考察期,合格者取得学籍、军籍。在校学费由国家承担,学习时间为4年,主要进行基础教育和教练机飞行训练。期间除享受军校学员待遇外,还享受有关特殊待遇,包括航空飞行专业岗位津贴、空勤伙食、特种装具等待遇。

空军航空大学毕业后,高中生和大学二年级飞行学员获大学本科学历、授学士学位,并任命为副连职军官;应届本科毕业生飞行学员,再授予军事学学士学位,并任命为正连职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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