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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体检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2-05-05 18:14:17

① 办健康证体检需要检查哪些项目

法律分析:各地办理健康证没有特别统一规定,但一般都从以下几个方面做检查。一、先做五官方面的检查,眼、耳、鼻、喉相关的五官检查有没有异常。二、查有没有结核,通常会做胸片。同时还要对病人做心脏、肝、胆方面的检查,抽血查肝功、血糖、生化,证明这个人各方面器官有没有异常。三、关于传染病相关的检查,要抽血查有没有乙肝、丙肝、艾滋、梅毒、结核等法定的一些传染病。四、需要做心电图,包括胸片以及腹部的肝、胆、胰,B超,检查有没有这些器官的基础性疾病。

法律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② 上海健康证体检哪些项目

法律分析:健康证体检项目一般来讲主要包括抽血化验、测量血压、胸透、肛检主要是为了坚持是否有大肠杆菌或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内科检查、外科检查、五官检查、肝功能检查等。

法律依据:《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开展体检活动,不得擅自变更体检项目和频次。

第十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展体检活动,保证体检质量。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③ 做防癌体检时,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防癌检查项目有液基细胞学检查、内镜检查等,防癌体检是进行检查是否有癌症的一种方法。防癌,指对癌症的防范。防癌分为心态情绪防癌、行为习惯防癌、环境条件防癌以及饮食营养防癌。防癌体检与常规健康体检的侧重点不同,防癌体检是一种更加专业、更加个性化的体检方式。它是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全身的检查,目的是发现早期肿瘤、或获取受检者高危因素从而预防肿瘤发生的专业检查方法。包括您原来的家族史、疾病史等等。比如您有慢性萎缩性胃炎,就一定要关注自己的胃。如果有家族性遗传性乳腺癌,一定要注意查乳腺,可能需要做钼靶核磁等,流行病学调查需要重点关注,然后医生才能有的放矢的去关注重点器官。

目前癌症有上百种,而防癌体检针对高危人群,首要涵盖主要癌种。中国主要癌症有六种:肺癌、乳腺癌、结直肠癌、胃癌、肝癌和食管癌。把这六大类肿瘤的筛查工作做好,就能大大降低肿瘤死亡率,对肿瘤的早发现起到关键作用。如果有亲人中有人曾患有癌症,经常接触致癌物,这类也属于高危人群,建议根据不同的年龄、性别以及风险评估多久做一次防癌体检。

④ 一般体检都需要做哪些项目

1) 问卷调查:生活方式、家族遗传病史
(2) —般检查:体格检查如血压身高等
(3) 内科:心、肺、脾、肾、神经系统。
(4) 外科:皮肤黏膜、四肢、关节、浅表淋巴结、甲状腺、肛诊、外生殖器(男性)、乳腺(女性)。
(5)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6) 妇科
(7) 实验室常规检查:主要是三大常规如血、尿、粪常规
(8) 实验室生化检查: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等,
(9) 实验室免疫学检查:乙肝5项、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
(10) X线检查:X线胸片检查和颈、腰椎、X线检查。
(11) 超声检查:腹部超声、妇科及泌尿系超声、乳腺超声等。

⑤ 食品从业人员体检主要包括哪些项目

食品从业人员体检主要包括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等。

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5)预防性体检哪些内容扩展阅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⑥ 为什么要进行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自1995年6月2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预防性健康检查
第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

第四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
健良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
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
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频次依照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健康检查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健康检查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十九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使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2.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学生健康检查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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