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刚刚考完特岗教师 昨天体检的 今天通知我复查 是什么情况 是体检不合格吗急急急!!!
如果通知复查,就是提示有体检项目不太确定,需要再复查一次,如果复查合格,则通过。
『贰』 对于特岗教师体检不合格却被录用了应该怎么投诉啊!
向当地教育局投诉,可以写投诉信快递过去,也可以在教育局网站上留言,也可以打电话过去。如果解决不了,建议网上发帖。
『叁』 特岗教师体检不合格的几率高吗
现在体检只要你不是什么传染病,重大疾病,都合格的。
『肆』 有没有特岗或公务员体检不合格不录用的
肯定有,每年都有,到都是少数。
『伍』 特岗教师体检有什么情况不能通过
如下: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符合要求。
2、血压不能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
3、不能患有结核病和支气管扩张病。
4、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有各种恶性肿瘤病、结缔组织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麻风病等不合格。
5、两眼矫正视力之和高于5.0,两耳听力均高于2米。
6、五官端正、四肢健全。不能有其他妨碍教学工作的疾病。
『陆』 特岗体检都检查什么
特岗教师体检完一般三天或者一周内会出结果,如果体检不合格,会通知复检。
特岗教师体检要求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 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l、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1、切除一肺叶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肝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10岁高中毕业生为14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
2、肱动脉收缩压超过18.13kPa136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1.46kh86毫米汞柱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1条。
3、"房间隔缺损"包括高位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三年以上;"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二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1条。
4、皮肤过敏症;
5、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体育科,师范。
6、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同第1条属第6条规定的专业,按第6条规定办理。
7、色弱,不能录取。
8、色盲,不能录取。
9、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各单种颜色的全色盲者不能录取。
10、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
11、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音乐、舞蹈类及戏剧、杂技类的表演专业,体育科。
『柒』 特岗教师体检不合格会被涮吗
这也是很重要的一关呢,如果家里有关系的话最好通通关系吧。
『捌』 特岗考上之后 如果体检过后不去后果会怎么样呢。。。
我也很想问,体检通过后,如果又不去,会有什么后果
『玖』 特岗教师体检能不能过
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者或经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