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江苏省超过退休年龄可以认定完工伤吗
超过退休年龄是不可以购买工伤保险的,所以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向工作单位要求相应赔偿。
② 工伤期间到退休年龄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③ 超过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
法律分析: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含经审批延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职业伤害不能认定工伤,主要理由如下: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缺失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之主体要件。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 超过退休年龄发生工伤如何赔偿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是不按照工伤处理的,只能按照人身损害的规定处理。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和用人单位就不算劳动关系,只能算劳务关系的,而工伤是发生在劳动关系中的,在劳务关系中,是不存在工伤的。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不按照工伤计算,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雇主有责任的,就应当向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怎么算
法律分析:自己承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含经审批延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职业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⑥ 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工伤认定能做吗
法律分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职业伤害不能认定工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缺失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之主体要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⑦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年龄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是没有办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的劳动法当中就明确规定了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以及其所享受的工伤待遇问题。如果在超过年龄之后依旧选择继续工作的话,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是不需要为他们缴纳社保的。因为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暂停缴纳社保,包括工伤保险。
而在建筑施工企业当中,这样的情况尤为频繁。所以对于退休年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施工项目上的工伤保险当中,只要是属于项目上的人再次受到伤害,都需要通过保险来进行赔付。同时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伤害,也是应该按照工伤来进行认定。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是较为全面的。
⑧ 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工伤如何处理(《江苏省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符合享回受一次性工伤答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因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从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
⑨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中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回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答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