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子女去世父母有补助吗 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⑵ 烈士父母每月抚恤金
法律分析:烈士家属抚恤金额为30780元每年,则每月为2565元。根据相关部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平均10%的标准继续提高。其中,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适当予以倾斜。
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笑让枣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滑扒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碰拆。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⑶ 抚恤金计算标准
法律分析:抚恤金发放的标准的计算是:
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4.其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为:游扰誉供养亲属抚恤金赔李腔偿金额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5.其他亲属(含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神段孙子女、兄弟姐妹)抚恤金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
6.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⑷ 抚恤金父母能得多少
领取抚恤金在支付的相关机关需要通过一定洞旁的审查审批程序,审查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申领人的相关手续完备,审批程序无阻,在提交申请的当时就可以可以办理完毕,一般是七个工作日内可以发给当事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纳戚橡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仔棚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⑸ 工亡父母抚恤金赔偿标准
一、工亡父母抚恤金赔偿标准
1、有如下几点: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等进行赔偿。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二、子女去世父母有抚恤金吗
1、父母能不能享受抚恤金,要看父母是不是属于死亡职工的直系供养亲属,如果父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并且没有生活来源,可以按月发放抚恤金,如果父亲不足60,母亲不足55周岁,或者有退休费,工资等生活来源的,不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就没有抚恤金;
2、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⑹ 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其具体发放的金额请以实际为准。
一、根据抚恤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死亡抚恤分为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两种形式。
1.一次性抚恤
一次性给付是具有褒扬和社会补偿性质的社会津贴。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范围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革命烈士按牺牲时80个月的工资计发;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40个月的工资计发;因病死亡的,按病故时20个月的工资计发。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都按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对于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多次立功的,以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或最高立功等级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于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定期抚恤
定期抚恤是带有救助性质的国家补助。具体对象包括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此桐养的。为了保障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的基本生活,定期抚恤金也随着物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调整。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二、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家属的抚恤金。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计发办法,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
革命烈士,按40个月工资计发;
因公牺牲军人,按20个月工资计发;
病故军人,按10个月工资计发。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十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人一次性抚恤金。
对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1)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族派的,增发5%。
对于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对于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国防部还可发给特别抚恤。
参照上述规定,凡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也町享受特别抚恤。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均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三、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革命烈土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按一定标准发给的抚恤金,又称“遗属定期抚恤金”或“长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享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统一制定。国家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保证享受定期抚恤兆扒贺金的人员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2.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1979年的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6元
10元;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10元
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元
20元:经过几次提高后,1995年定期抚恤金基本标准为:
(1)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
60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5元
70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
75元。
(2)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55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65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5元
70元。
在经济发展较快、人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地方,应在国家的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高于基本标准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确保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在享受国家抚恤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还可享受社会优待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⑺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规定及标准
2021年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为: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谈纤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缺侍悉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伏乎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