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谁有天津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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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军转干部安置接收相关政策,具体为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4年天津市军转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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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天津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天津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五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对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接收条件
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
(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七)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
(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
(九)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
(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八条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不予接收: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被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第九条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需要本市接收的,按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受接收条件和安置计划的限制,另行办理。
第十一条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但符合其他接收条件,又确因本市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第三章安置地点
第十二条本市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 时的区县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系独生子女的,可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条在市内六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统筹安排,不受区域的限制。
第十四条转业时应回各县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中规定的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的,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照顾在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或塘沽、汉沽、大港区安置。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接收单位急需的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跨区县安置。
第四章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十六条担任师级职务或军龄不满20年的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或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或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中,师级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团级以其以下职务的分配计划由市军转办编制下达。
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驻各区县直属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计划,由市军转办统一下达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或者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 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因领导职数限额或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较多的党政机关,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 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党政机关接收符合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数量的15%增加行政编制。
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应当与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区县局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一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和自然减员补充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团级(含技术9级)及其以上职务的, 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其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凡未取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不得分配到党政 机关工作。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四条按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按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鼓励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由该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发给的自谋职业资助金。
第二十六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市军转办或所在区、县的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和机会。
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并依法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 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 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 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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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军转干政策有哪些基本原则
历来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br>
(1)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地方政府对转业干部要妥善安置。<br>
(2)不降低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原来所享受之待遇。<br>
(3)军队转业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br>
(4)师团职转业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应按照其原军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当地地(市)<br>、县(处)级干部待遇;不能安排相应职务或降职安排的,应分别享受地方地(市)、县(处)级干部的<br>政治、生活待遇。<br>
(5)对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住房,并参照其原军队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br>优惠政策。<br>
(6)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br>
(7)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相应的<br>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br>
(8)对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br>
㈢ 副团职干部转业有什么政策,往哪个地方安置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转业军人的安置地有以下几种选择。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所以,首先要参照你的户口看能安置到哪里,然后再谈安置单位,一般来说安置单位还是不错的,基本可以保证公务员岗位或者相当公务员待遇的事业单位,大城市可以保证落实,小城市不好说,因为他们岗位编制少,位置有限,所以也有安置到企业的,所以建议你到大城市安置,基本保证公务员岗位,副团以上由市委组织部安置,不是由军转办安置,更有保证,所以一般安置还是可以的
㈣ 军官合肥转业户口有什么最新政策
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转干部父母谁先有哪些规定扩展阅读: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2、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3、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㈤ 军转干部山西省安置接收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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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及以后的军转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转干部的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转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二、军队干部转业到山西安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由解放军及武警、公安部队驻我省转业干部工作部门向省军转部门移交。
三、省军转部门负责全省移交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有关问题的审定、处理,对符合在省直和中央驻并单位安排的军转干部进行审查和接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全省范围军转干部的去向进行调整;市级军转部门根据省军转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对符合在本市(地)安排条件的军转干部进行审查和接收。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是干部的,由同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和接收;是工人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和接收。
四、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市(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驻户口所在市(地)安置。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可由配偶常驻户口所在市(地)接收安置。
五、外省籍的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山西接收安置:
1.军转干部入伍前常驻户口在山西或从山西入伍。
2.配偶常驻户口或结婚时常驻户口在山西。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原籍为山西或从山西入伍,或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所在部队驻地在山西,生活基础(自有住房、子女户口,下同)在山西。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所在部队驻地在山西,生活基础在山西。
4.军转干部的父母常驻户口在山西且身边无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常驻户口在山西,配偶为独生子女。
5.军转干部的父母一方为军人且军转干部本人长期(满10年,下同)山西人事人才网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在山西。
6.军转干部未婚,其父母常驻户口在山西。
7.军转干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驻户口在山西,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山西接收安置:
(1)自主择业;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
(4)因战因公致残。
8.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山西经济建设急需的特殊人才,经省军转部门批准,可以在山西接收安置。
六、符合山西接收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太原市接收安置:
1.军转干部入伍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或从太原市入伍。
2.配偶常驻户口在太原市满2年。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一方原籍为太原市或从太原市入伍,或者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所在部队驻地在太原市,生活基础在太原市。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所在部队驻地在太原市,生活基础在太原市。
4.军转干部的父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且身边无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配偶为独生子女。
5.军转干部父母一方为军人,且军转干部本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在太原市。
6.军转干部未婚,其父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
7.军转干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驻户口在太原市,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在太原市接收安置:
(1)自主择业;
(2)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4)因战因公致残。
七、符合太原市接收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省直单位(含中央、省驻并单位,下同)接收安置:
1.配偶系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或省属企业(不含驻太原市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正式职工、聘用制干部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
2.配偶系中央、省驻并单位正式职工、聘用制干部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
3.军转干部未婚或者夫妇都是现役军人,父母一方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省属企业或中央、省驻并单位正式职工、聘用制干部、劳动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
4.配偶系无主管部门但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单位的正式职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
八、军转干部获一等功或者全国、全军荣誉称号的,可在全省范围内接收安置;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的,可在本市(地)范围内接收安置。
九、军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置:
1.年龄超过50周岁。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
3.地方在接收安置过程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并经驻军医院或驻地的市(地)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
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
7.安置期间发现档案材料不全、不真实或弄虚作假。
8.安置期间发现参加过非法组织并系主要成员,或系一般成员但没有悔过。
9.其他原因地方不宜接收安置。
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52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适当放宽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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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军转干部的安置地点到底如何确定的
您好,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常规安置。
退役军人可以选择回到原籍、入伍时所在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这是最常规的安置方式,一般来讲,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
2、想去大城市。
有一些退役军人想要到大城市生活,比如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选择这些城市安置会有一些不同的政策规定。已婚军转干部,截至转业当年的3 月31 日,配偶必须已随军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 年,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 年,其他省会( 自治区首府) 城市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常住户口满2 年。
3、随父母安置。
军转干部已婚但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转干部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安置地点。
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可以选择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安置,也可以选择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选择到父母、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5、有单位接收。
军转干部符合安置地特殊人才引进计划的,接收单位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到该地区安置。
6、特殊情况。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以上是关于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相关规定了,您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
㈦ 军官的转业政策有哪些
安排干部转业的一般条件
这是一个决定干部是否脱军装还是在部队干的现实问题。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计划:
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 周岁(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不得安排干部转业的条件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年龄超过50 周岁的;
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龄、军龄和有关年限计算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 月31 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 月31 日前公布;
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 月31 日;
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
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年度的12 月31 日;
干部转业复员当年3 月31 日以前符合晋升军衔或者调整文职级别条件的,应当在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前办理完毕,办理时间填写为当年3 月1 日。
——政策依据:政干〔2012〕81 号
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
中发〔2016〕13 号文件放宽了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明确规定“军龄满18 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同时,放宽了师级职务军转干部转业年龄条件“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 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也就是说,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如果军转干部军龄不满18 周年,只能选择计划安置的方式。如果军龄满18周年、年龄不超过50 周岁的团级以下干部,或者军龄满18 周年、年龄不超过53 周岁的师级(含局级文职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转业,则可以选择计划安置或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其中,军龄满19 年、18 年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其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 的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是军转干部的转业去向,也是回归地方的落脚点和归宿,能否作出对自身有利的选择,一方面要正确评估自身需求,不能这山望着那山高;另一方面要吃透政策,在诸多可选项中找准适合自己的最佳答案。
军转干部可以选择到原籍、入伍时所在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这是常规动作,也是基本准则。
也有一些具体规定。如想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的,就需满足这样的条件:已婚军转干部,截至转业当年的3 月31 日,配偶必须已随军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 年,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 年,其他省会( 自治区首府) 城市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常住户口满2 年。
未婚或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军转干部已婚但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转干部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本人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如果选择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或者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因战因公致残的,也符合到上述所在地安置的条件。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如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或者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到该地区安置。这些是对特殊情况的说明,广大干部可以对照执行。
军改期间,安置地选择的条件有所放宽。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07〕8 号、中发〔2016〕13 号
转业干部配偶子女随调随迁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如果不是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就要考虑配偶和子女的随调随迁问题,因为这关系着家庭能否团聚和一家人后半生的幸福。
配偶或未婚的子女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企业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随本人转业跨县安置的,可以办理随调;没有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办理随迁。
中发〔2016〕13 号文件对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工作安置和子女就学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果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相应合理安排;如果随调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仍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配偶为企业职工的,一般在企业妥善安排。
如果随调配偶不愿由安置地政府指令性安置,也可选择自谋职务,并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如果军转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并且不准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计算方法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生活性补贴)〕×(80% +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其中,军龄满19 年、18 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 的标准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增发内容指:
①军龄满20 年以上的,从第21 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15 年、20 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定期增加基本退役金,标准为副师120 元、正团100 元、副团85 元、正营70 元、副营65 元、连以下50 元。
——政策依据:国转联〔2006〕7 号、国转联〔2015〕6 号、中发〔2016〕13 号
转业干部离队报到手续办理
组织转业干部离队报到,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应当为转业干部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办理军官(文职干部)转业证,连同地方报到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转业干部,并通知转业干部如期到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报到;
2、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以及预备役军官登记报告表,到安置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手续;
3、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以及转业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照片、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到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4、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持供给关系介绍信和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当及时将新入户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交所在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
5、转业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障手续等,按照有关规定转接。
——政策依据:政干〔2012〕81 号
㈧ 志愿兵精辟是在本地找对象结婚分配与住房期满后就地转业住房是是不是可以回收
摘要 军人是一个光荣的岗位,他们不管到哪里都会发光发热,有人说现在农村在登记退伍兵信息。其实很多人都知道,军人光荣退伍后,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因为他们的严于律己,遵守规则等等优点而争相录用。
㈨ 军转干部要回父母单位可以吗
如果军转干部的父母单位愿意接收军转干部,军转干部是可以回父母单位的。
㈩ 军转干部职务安排有哪些规定
1、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对转业干部安置地点作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②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自主择业的;但安置地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5)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4、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问题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
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置。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5、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哪些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于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 年适应期。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企业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8、在计划安置中对接收单位和部门有哪些要求?
按照《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要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9、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或绩效工资,比照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确定;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按同等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资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