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后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离婚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对房产作不同的处理。 离婚时分配标准如下:1、如果父母表示明确赠与一方,且产权登记在这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用分配。2、如果没有明确表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㈡ 婚后购买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处理
婚后买的房离婚时具体处理方法是要对该房产定性,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共同财产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分割。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法律分析】
结婚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用其个人的财产购得的房产,并且由其个人付清全部房款,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参与房产分割。结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付款购得的房产,根据规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之间在购房前对于该房产的所属问题有过明确的约定,约定该房产归属于其中一方时,这时该房产不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不论该房屋的房产证上书写着谁的姓名,在购房时夫妻双方出资所占份额的大小,该房产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该房产参与房产分割。该房产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时的处理比较简单,一般时均等分割,夫妻双方各占一半,当然夫妻双方关于该房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结婚后,由夫妻其中一方父母出资购得的房产,在没有明确表示时赠与夫妻其中一方时,在法律上认为该房产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参与房产分割,如若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其中一方时,该房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房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㈢ 结婚后买的房子,离婚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后购买的房子,分以下几种情形: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4.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5.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㈣ 婚后用个人财产买的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2010年,王洋和李红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309号房。309号房屋是王洋结婚前购买的,登记在王洋个人名下,没有贷款,因该房屋面积比较小,孩子出生后有些住不开,于是二人商量将309号房卖掉换一个大一些的房子。
经过家庭协商,王洋的父母出资80万元,李红的父母出资20万元用以二人购置房屋。王洋将309号房屋对外出售,获得房款160万元。二人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朝阳区某处202号房屋,房屋总价480万元,首付款300万元,以二人名义贷款180万元。用出售309号房屋的房款,双方父母出资,小两口存款40万元一共300万元支付了首付款。2013年6月,王洋和李红拿到202号房屋的房本,房产证登记在王洋名下,之后一家三口居住至今。
2015年王洋和李红因各种矛盾,协商离婚,就孩子抚养权等问题都达成一致,但对202号房屋如何分割,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王洋认为,购买202号房屋的购房款一大半都是自己婚前个人的财产,因此自己应占更多的份额。李红则表示,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一人一半。
那么王洋和李红离婚时,202号房屋到底该如何分割呢?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约定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号房屋是王洋和李红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虽登记在王洋名下,但由于是在夫妻存续期间购得,在双方没有其它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该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309号房屋登记在王洋个人名下,是王洋婚前个人财产,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售309房屋所得购房款应属于个人财产。
202号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按照一人一半来处理。因此王洋以其多出资多为由主张更多的产权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但因该房屋的购房款中一部分为王洋出售婚前房屋所得,在具体分割202号房屋时应进行处理。
但李律师认为,从《婚姻法》以及公平原则角度,202号房屋在进行分割时,应当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的房屋市场价值,先抛除160万元王洋的婚前财产,剩下的房产价值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至于王洋父母出资的80万元以及李红父母出资的20万元,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李松律师表示,父母出资的性质应由实际出资的父母来表示是赠与还是借贷。实践中因房屋市场价值较大,父母的出资不是一笔小的数目,离婚时通常以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返还,这样处理更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李松律师提醒,对于类似本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在购房前可以和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一份协议,对于父母的出资是借款关系还是赠与关系进行协议约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觉得签协议面子上不太好看,父母可以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就该笔出资的性质做一个公证或律师见证,以免日后发生矛盾互相扯皮。(新闻转载自:法制晚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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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离婚期房怎么分配
1如果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房屋尚有房贷没有还清,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贷由其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继续还贷,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后,该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继续还贷,给另一方首付部分和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补偿。
结婚贷款买房的夫妻离婚时若想要分割的这个房子,与一般的财产有很大区别。它是一个贷款房,不完全属于他们夫妻俩,这里面还有银行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