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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养老院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2 00:29:09

⑴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养老院行业前景是不错,但绝对是微利行业。”红叶敬老院院长彭家惠是渝中区首家民营敬老院的创办者。她介绍,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亏损,剩下的勉强维持。而创办已10年的红叶敬老院,就属于勉强维持的类型。

“养老服务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面对一些有顽疾的高龄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风险就非常大。”除资金压力和高风险,好护工难求也是每个养老院所面临的难题。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徐晓玉近年一直关注我市民营养老产业的发展。她介绍,重庆目前的养老产业,跟不上社会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513万,而目前全市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仅7万余张,按老年人口3%的机构需求量测算,缺口达8万张。“养老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现实问题。从总体上来说,这说明社会还没有做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此外,护工很辛苦且工资不高,造成大量护工流失。徐教授认为,最终解决办法还得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还应免费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做专业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奠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后劲。”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补助: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的。
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前,省民政厅要会同卫生、法制等部门和法院,研究制定有关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有关意见,指导各地处理好养老机构的责任分担问题。

⑵ 虚拟养老院的介绍

虚拟养老院 ,就是政府建立一个信息服务平台,当老年人有服务需要时,拨一个回电话给信息服务平答台,信息服务平台就会按照老年人的要求,派服务企业员工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虚拟养老院实现了居家专业化养老。

⑶ 养老院在托养期间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我认为可以把家属的合同义务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约定义务,另一方面是法定义务。
先分析下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就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中当然可以约定家属的义务。有些义务也是应当约定的,如家属交纳押金的义务。目前我了解,个别机构还没有约定,还没让家属交这个押金。当然这是机构的权利,你可以放弃权利,可以不收。但是如果老人突发疾病需要及时知辩余送医,家属又没有及时赶到,你就要垫付住院押金,你不能以未交押金而不送医。因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老人突发疾病及时送医也是机构的强制性法律义务。
在实践中,无论是一些示范合同,还是养老机构单方起草的合同,总的来讲,都是格式合同。有些格式合同,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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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家属义务约定得还不周延、不全面。举个例子,如有的没有具体约定家灶友属探望老人的义务,没有根据实际,约定家属一定期限内探望老人的次数。家属花钱把老人送进养老院,养老院要提供心理护理服务,但不能完全代替家属精神慰藉的法定义务。现实中一些老人因心理问题自残、自杀,很多情况跟家属、家庭有关,家属也有责任。但因为你在合同中没约定或约定了在履行中没记录,想让家属承担一定的责任,就存在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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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是有些约定不公平、不合理,最后到了法院也不认。如有个单位的合同约定,家属给老人送药应及时,养老机构没有事先提醒的义务,因送药延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家属承担。法院认为,养老机构你应尽的提醒义务自己给排除了,你把家属的义务规定的太重了,这样不对,责任,双方要一起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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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就是约定了家属义务,但未建立起家属履行义务的机制。如有个单位合同约定,对老人实施安全保护约束措施时要征求家属同意,家属应做出是否同意的判断,如同意怎么样,不同意怎么样。这个约定是很好的,但履行过程中,机构未征求家属意见,也没有实施约束。最后,老人在床上躁动把手碰破了,还很严重,家属不依不饶,机构承担了全部责任。如果此案,机构让家属签字,家属不同意,至少能减轻机构的责任。
说到这里,机构如何进行风控,至少有几点已经清楚了,在把自己的义务定好的同时,要详尽约定家属的义务,要约定的公平合理,要建立家属履行义务的机制,包括制度、流程、记录等,要留痕迹,也就是证据材料。
第二方面的合同义务就是法定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就是法律规定搭滚的合同当事人的强制性义务。那么家属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是什么,有哪些?目前,我国与养老服务合同相关的一些法律和标准,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13年《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写的基本上都是养老机构的强制性义务,基本上没有明文、具体规定家属的义务,注意,我这里说的是明文、具体规定。说到这里,有的朋友可能会问了,我们的《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不是写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扶养义务吗?没错,这些法确实规定了这个义务,并且还是强制性义务,但这些规定不是针对养老服务合同的,我们不能简单把这些义务作为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的义务。这个问题,后面我还提到。
既然目前法律,强制性标准没有明文、具体规定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的强制性义务,这不就是说,家属没有法定义务吗?这不就麻烦了,义务和责任都成我们养老院的了?各位朋友,不是这样的,没有明文具体规定,不等于就没有规定。这里,大家要牢牢记住民法、合同法的讲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7《民法总则》第七条、1999《合同法》第六条都规定了这个原则。大家还要牢牢记住一个法条,1999《合同法》第六十条,这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另外参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最相类似的规定,我认为,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至少具有六项法定义务,一是如实告知的义务、二是协助机构服务的义务、三是善后义务,四是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五是交纳费用的义务、六是向机构提出的服务要求合理、合法的义务。这六项法定义务,不管合同中有没有约定,都是要履行的义务。这六项义务内容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说它们是家属的法定义务,篇幅关系,下面我只就前四项义务稍展开来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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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法定义务是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就是在签署合同前家属应向机构如实告知老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药品使用等情况,如实告知老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具体应做的事就是要如实、全面填写或协助老人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就是在评估老人能力时要如实、全面回答评估员的询问,不能做的事就是不隐瞒、不说谎,不欺诈。这条义务在法理上,也叫作先合同义务,是在签署合同前需要履行的。
把如实告知作为家属的法定义务,除了诚信原则和合同法第六十条,另外的依据是什么?至少有两点。一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二是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2009-T-034-2009)1.1.1的规定。该标准说,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或主要照顾者进行逐项评估。大家想一想,如果不把如实告知义务作为家属的法定义务,养老机构的评估义务、实施分级分类服务的义务就无法落实,为老人提供精准服务的合同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与这项义务相应的机构风险控制,就是要通知或告知家属,他要如实告知,就是要设计和提供《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等文书让家属填写,就是要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记录。机构只有这样做了,家属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问题,机构才能依法维权,或要求家属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否则机构倒成了过错方,倒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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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法定义务是协助机构服务的义务。协助机构服务,就是协助机构服务好老人。如何协助,协助的内容是什么?机构服务内容是多样的,家属协助的内容也是多样的,当然并不是机构所有的服务都要家属协助。家属协助义务不可能罗列殆尽,但一般有如下内容,如同意入住或续约时与机构签署书面协议的义务;入住时向机构如实告知身份和户口信息、有效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有变化及时通知机构的义务;如向机构如实告知与老人身心健康及机构服务紧密相关、为机构所不知的一些情况的义务;劝导老人遵守养老机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服务设施、与其他老人和谐相处、遵守医嘱的义务;如遵守机构探视规定的义务;如对老人是否应使用约束用具进行判断并签署意见的义务;如及时协助机构处理老人走失、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的义务。
为什么把这些义务作为家属的法定义务,除了诚信原则和合同法第六十条,另外的依据是什么?每项义务依据的具体规则不尽相同。拿与机构签署书面协议的义务举例,这项义务依据的具体规则至少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家属签订服务协议,(大家注意,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如未与老年人、家属签订服务协议,民政部门应依法责令机构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家想一想,如果不把签署合同作为家属的法定义务,那养老机构的义务就无法落实,养老机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养老服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很多情况合同双方是如胶似漆的关系,谁都离不开谁,离开谁都不行,所以协助是法定义务。
同样道理,如家属不告诉机构有效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养老机构就无法落实通知家属的义务;如家属不遵守机构探视规定就会影响机构履行服务的义务,影响老人们的生活,甚至健康、生命,去年就有一位家属探望老人时吸烟,与同屋其他一位老人发生争执,老人一生气,心脏病犯了,最后抢救无效死亡。每项义务都有依据,时间关系,不一一举例了。
与这项义务相应的机构风险控制,就是要通过合同、制度手册等告知家属这些义务,或者说要把这些法定义务变成你们之间的约定义务,在我国目前养老立法未健全的情况下,这点很重要;就是需要时,要通知家属履行义务,并把通知存档保存;就是要制定家属履行义务的一些操作文本,如《家属探视记录》、《老人回家居住在家情况告知书》等;如家属拒绝履行义务,要尽可能固定证据材料。各位朋友,风险控制措施多样,这里只是举例而已,无法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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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法定义务是善后义务。善后义务就是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义务。就家属而言,就是养老服务合同因到期、解除、老人去世等原因而终止后,家属有义务办理出院手续,将老人接走。如家属拒不把老人接走,或拖延接走老人,就可能对养老机构造成损害,这不仅违反诚信原则,也有违法律的公平,甚至公序良俗。
针对现实中合同终止后个别家属不接走老人的棘手问题,如何进行风险控制?这个问题也比较复杂,简单地说,机构就要把这项法定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详细约定合同续签、合同解除、老人去世善后等事宜;就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程序向家属履行通知义务,并留有痕迹;就要合理约定老人出院的方式,2016年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考虑到机构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不得而知,机构将老人送回风险较大,所以引导机构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但这个示范文本并没有禁止,当然也不会、也不能够禁止机构将老人送回。只不过机构如要采取这种方式,一定要保证你解除合同、履行通知义务等没有问题,对老人安全也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必要时要邀请公权力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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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法定义务是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什么是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婚姻法》第二十一、二十八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等的规定,家属具有对老人的赡养或扶养义务,或监护职责,这些义务如何叫履行得好,一般意义上而言,是没有边界的、是无限的。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我认为仅仅是一种服务合同,而不是赡养或扶养协议,更不是监护协议,机构的服务义务是有边界的、是有限的。如果机构与家属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范围清晰,服务范围之外的义务,大多数应当是家属的义务,我把它叫做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到底有哪些?这不好笼统地讲,要看你们签的协议,要看相关法律和标准,比如协议中没约定机构有陪伴老人外出的义务、没有约定机构有给老人看病的义务,那么这些义务仍然是家属的。
有一点前面已提到,不管协议是否约定,机构对老人有精神慰藉的义务,但家属仍然也有该义务。不能认为,家属已经把该义务全部委托给机构了。
另外,家属还有依法依约为老人担责的义务,还有依法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义务,今天不再详细说了。
今天主要跟大家交流了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中重点谈了四项,一是如实告知的义务、二是协助机构服务的义务、三是善后义务,四是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

⑷ 养老院的管理都有哪些

就我所了解的,我觉得有以下优势:
1、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客户化定制,完全符合养老机构信息管理需求,并保证了系统稳定性、安全知性、先进性、维护的简易性;
2、系统设计充分考虑了养老机构系统所涉及的各子系统和综合业务系统的集成和信息共享,保证各子系统总体上的道先进性和合理性,采用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模式,总体结构具有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3、各子系统采用标准化和模块化设计,集成后的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系统集成的过程主要是解决不同系统产品的接口和协议的标准化问题,以使它们之间达到:“互操作性”;
4、系统建立规范的养老院工作流程,协调各个部门的管理回工作并实现制约,快捷方便的获取各种基础业务数据,并可以通过业务报表为计划和决策的执行提供有力科学的数据保证;
5、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对外接口,随时了解院内的运营情况,做出的响应的工作布置。通过功能完备、高效便捷、安全可靠、开放性强的管理信息网答络为更好的开展业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⑸ 养老院员工的奖罚制度

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加强养老院的安全工作管理,促进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养老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养老院成立由xxx任安全工作组组长、刘继亮任副组长。xxx,xxx组员。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养老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一次。
三、安全考核工作与养老院经济利益挂钩,考核结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评。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院将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1、认真履行养老院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2、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的。
3、发现初起火灾并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火灾损失的。
4、在扑救初起火灾工作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的。
5、积极参加养老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在业务理论、技能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6、在安全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的。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1、不履行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
2、擅自使用院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
3、堵塞、占用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摆放物品的。
4、不会使用灭火器材、不会报火警的。
5、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的。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⑹ 民营养老院开办条件要求

开办养老院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开办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有符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且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
4、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5、养老院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30平方米,每张床位用地面积20至25平方米,每张床位不少于1万元的开办经费;
6、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定,且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7、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疗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和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8、国家、省、市规定举办养老机构的其他规范和条件。
一、敬养老院院长的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3、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总之,凡具备相应条件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养老院内部需要拥有固定的服务区、生活区、室外及室内休息场所,并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同时有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的经费,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人员和医疗人员。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⑺ 开养老院需要具备条件 开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

开办一家养老院,需要具备的条件参考如下:

1、要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符合以上这些条件,就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养老院筹办申请了,注意是民政部门,而不是工商局。

⑻ 国家对敬老院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养老院属公益性事业,按国家有关举办公益性的法律办.优惠政策各地可能会有些差别的
敬老院政策
敬老院是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申报程序:1、村民本人申请;2、村委会审核;3、乡镇人民政府批准;4、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精神病、传染病患者不得入院。)
财产处理:1、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属国有、集体财产,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拨给敬老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乡镇人民政府及敬老院不得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抵押,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3、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集体为五保对象配发的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具用品,五保对象只能自己使用,不得自行处理。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4、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其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或变卖;其年满16周岁停止五保供养时,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其中儿童福利机构和涉港、澳、台或外资申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申
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⑼ 养老院相关法律法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行法案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2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3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4
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5
第五章生产经营编辑第十九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第二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6
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第二十三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第二十四条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7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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