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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跌倒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11 03:28:06

1. 南京黄老太案件聚焦老人跌倒扶不扶助

关于“扶不扶”的话题,隔三差五地会热一回,几乎成了检验公众道德指数的“试纸”。不过,最近的一些“测试”似乎有些离谱。

近日,有媒体派记者到不同地点进行现场测试,用“摔倒街头”的体验式采访,看看危难之时到底有多少人、在多长时间里施以援手。无独有偶,某单位主办的大型社会公益活动走上街头,以 “假摔”来观察市民面对此情况的反应,还对第一个施以援手的人现场送汽车大礼。

此类“假摔”测试,初衷可能是好的,希望鼓励更多人行善举,希望能对社会道德生态作一回实证研究。但是,用“假”来测试道德和爱心,终究不妥,还会带来副作用—今后,人们在面对“扶不扶”的问题时,既要纠结会不会好心反遭讹,还会怀疑“这是不是一个测试”。这样,无疑给道德生态加了一瓢“浑水”。见路人摔倒,有些好心人想扶,却怕成为“试验品”;有些人本不想扶,头脑中却闪过“可能会幸运得大奖”的念头而去扶了。这样的情况下,又该如何为路人的道德水准来打分呢?

“扶?还是不扶?”近年来,人们不断讨论这个话题,每次有新的相关事件发生,这个“经典之问”就会热上一回。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现在的舆论往往就是两极:不扶,你就是见死不救;扶了,你就是道德高尚。一些“假摔测试”也是这样非黑即白的结论。事实并非如此。不扶,有可能是因为不懂急救知识而不敢扶。有人摔倒受伤,遭围观,不能简单加上一句“围观人群无人施以援手”的评注。多数情况下,围观者并不是看热闹,有人在焦急地商量应该怎样施救,有人拿出手机呼叫120救护车,有人自动在伤者周围设立 “警戒线”,以免倒地者受到其他伤害。社会道德生态包含了人们的多种想法、规则、行为,凡此种种,不是一两场测试、不是“扶不扶”的简单选择题可以测试出的。

与其做一些所谓的 “爱心测试”,不如更好地为爱心护航。今年全国两会上,“扶不扶”也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有委员提出,“扶不扶”与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 “诚信”、“友善”、“公正”、“法治”等相关联,要通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积极向上、崇德向善的力量,要把诚信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推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代表委员还呼吁,大众舆论不要跟风炒作事件过程,而应更多地关注结果。如果每次结果都叙述得明朗,是非曲直都讲清,让人们知道善有善报、恶有惩罚,就能给社会建立信心。有人大代表从法律的角度去评价 “扶不扶”,指出法律要引导善、遏制恶。按照民法的精神,不扶,你不是罪犯;扶,是道德高尚的表现,法律保护你。如果你说扶你的人撞了你,你要举证,而扶的那个人不需要举证。有了这样的鼓励,就会打消人们的担心。

助人为乐的雷锋精神永不过时。鼓励人们做好事、行善举,要坚守某种“不变”,那就是怀着一颗纯净的心灵去帮助他人,从中得到快乐。但也应该看到,社会环境变了,思想多元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需要廓清一些观念,健全法律和制度,呵护爱心,保护善举。

2. 因为要钱,对方不肯给,然后在争吵下对方把老人推倒,老人跌倒了之后死亡,这样案件怎么处理。

过失伤人判刑

3. 最近在写论文,关于老人摔倒的法律论文,请大家帮我提供一些老人摔倒的案例,或者案例比较全的网址,谢谢

1: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一位老太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个公交站台等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被撞倒摔成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余元。彭宇则称自己下车时看到老太跌倒赶忙去扶她。2007年9月4日,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原则判彭宇给付受害人适当补偿共45876.6元。随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最后以和解撤诉结案。
此案中,网友几乎一边倒支持彭宇,并感慨好人不好做。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案例2:天津许云鹤案
2011年8月16日,天津车主许云鹤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却被王老太指认为撞伤自己。后被天津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判决理由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8月22日二审开庭,法院门口聚集了很多要求旁听的群众,他们几乎一边倒地支持许云鹤。当王老太走出法庭时,一家人打算打车回家,但被的士拒载,司机声称怕被碰瓷。
案例3:武汉老人倒地死亡
2011年9月2日,武汉88岁的老人李大爷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场口摔倒后,围观者无人敢上前扶起。1小时后,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李大爷的亲人对此感到难以理解:“难道现在老人倒地后,就真的没人敢扶了吗?难道助人为乐的美德就这样丢失了吗?”对于李大爷子女的悲情泣问 ......

最近,又有一起 搀扶跌倒老人就医被法院认定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判罚7万赔偿金的事件,发生地在浙江金华,涉案人士一个90后的年轻人,名叫吴俊东。
交警现场勘验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可以证明是吴俊东的三轮车撞到了老人的摩托车。
金华中院判决依据(原文):
1,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并且后来打电话给其父亲,告诉其父亲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
2,本案事发当时有目击证人戴某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无关系,且目睹整个过程,其证言具有真实性。
3,两被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吻合。
4,据交警部门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其转向、制动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我们知道,交警的现场勘验结论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唯一的法定依据。当然,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重新进行勘验;但是,法院的勘验的有一个必备的前提:现场仍然存在并保存完好。中国案件中,中国前提条件显然依据不存在了。这也说所有交通事故转移到法院诉讼阶段的一个规律;他是,也说立法上把交警勘验结论作为法院诉讼阶段唯一法定依据的出发点。
既然交警在第一时间的勘验结论都无法证明责任的性质或者责任的分配,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法院应当按照“衡平原则”充其量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如果法院按照轻重或者主次分配责任都是不适当的;换言之,是错误的。
我们再逐一剖析法院的这四个判决依据,在证据学理论上是不是站得住脚:
1,关于“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并且后来打电话给其父亲,告诉其父亲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
这是非常典型的超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心证”。A,“超车后听到有人喊”有二种可能:一种是撞人了;另一种是并没有撞人(“喊”的原因很复杂)。B,“给父亲打电话说出事故了”完全符合90后这个年龄段遇到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做出判断的心理特征。不具有诉讼证据学上的证明力。C,如果法院以这种“真实可信性”作为诉讼证据是轻率的,也是错误的。
2,关于“本案事发当时有目击证人戴某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无关系,且目睹整个过程,其证言具有真实性”。
这个叫戴某的唯一“目击证人”在后来的“证词”中又说自己“没有看见吴俊东是否撞了老人”,前后矛盾,不足为证也。
3,关于“两被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吻合”。
这是一个重要情节和细节。戴氏老人均为左腿受伤:A,如果吴俊东的三轮车在左侧,如果直接擦挂了戴氏老人,左腿必然存在严重的皮外伤和肌肉损伤;然而,这个法医鉴定并没有这方面的结论。B,如果三轮车是在老人的右侧,说明这些伤是老人的摩托车向左倒地后造成的。那么,吴俊东是否撞了老人又会出现二种可能:a,撞了;b,没有撞(完全有可能是因为超车时老人受惊、操作不当引起倒地受伤)。
4,关于“据交警部门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其转向、制动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交警对撞人明确的认定是“没有证据”;法医没有采纳这个法定勘验结论;反而去引用与撞人毫无关系的老人的摩托车“车况”没有问题。很荒唐。
事实上,不管是交警还是法院,根据第三项和现场情况就完全可以判断是否撞人或者责任的分配了。
这种案例对社会公德走向具有二重性:促进或者促退;希望二审慎之,再慎之。

4. 彭宇案到底真实的情况是什么是老人自己摔倒的还是彭宇撞倒的

彭宇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而后摔倒。

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

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

(4)老年人跌倒案件扩展阅读:

案件影响

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首先“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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