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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今天发布

发布时间:2020-11-29 00:23:06

1. 养老院员工的奖罚制度

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加强养老院的安全工作管理,促进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养老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养老院成立由xxx任安全工作组组长、刘继亮任副组长。xxx,xxx组员。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养老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一次。
三、安全考核工作与养老院经济利益挂钩,考核结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评。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院将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1、认真履行养老院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2、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的。
3、发现初起火灾并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火灾损失的。
4、在扑救初起火灾工作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的。
5、积极参加养老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在业务理论、技能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6、在安全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的。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1、不履行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
2、擅自使用院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
3、堵塞、占用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摆放物品的。
4、不会使用灭火器材、不会报火警的。
5、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的。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 申办养老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手续步骤:
一是个人申请;
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
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这些办完后就可以开福利院了。

3. 求北京市95年发布《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原文

没有原文只有争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自1986年市政府发出《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京政发[1986]117号)建立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并同步开始城镇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以来,经过12年的发展,北京市的社会保险制度已逐步由国有经济扩展到集体经济、合作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全部经济形式,涵盖全部城镇劳动者和涉及养老、失业、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等三大保险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体系的基础上开展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力的保证了保险对象的基本生活,保证了首都的社会稳定。为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全面推进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1995年4月市劳动局发出了《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劳社保发字[1995]115号),在全市范围部署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发展状况
经过三年的努力,全市18区县和城近郊8区及门头沟区的101人个街道已全部建立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现有管理人员470人。已实现了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退休人员、城镇临时工中的退休人员、破产企业中的退休人员等七类退休人员和全部城镇失业人员共两万多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广泛开展了支付养老金、失业救济金、报销(补助)医疗费,在保证基本生活的同时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5260次、参加活动45万人,还为17.6万人提供了社会保险政策咨询。
同时,为搞好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吸收安置就业困难的企业下岗职工和社会失业人员,进行了与社区服务紧密结合的社会化服务实体的试点工作。至98年6月底,全市已创办社会化服务实体63家,为社会保险对象提供各种服务49万人次;并通过社会化服务实体创造就业岗位,开展服务项目,分流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2680人次。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开展的时间较短且仅由市劳动局的名义发文,力度不够。因此,在推进过程中,还存着许多仅靠劳动局一家很难克服的困难。主要是:
1、街道一级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管理体制不顺。按市编制管理体制的规定,街道一级的工作机构设置由区县编委和街工办决定。市劳动局根据此规定、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街道一级的工作部门的设置由区县劳动局与街道研究提出意见、商区县编委和街工办决定。经过三年的实践,街道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部门出现了三种情况:一是建于街道劳动部门,二是建于街道经济发展总公司,三是在街道独立设置;从今后的管理服务工作量来看,管理服务体制不顺,不大适应五险合一的工作要求。
2、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不落实。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是1992年制定的,当时还未提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因此,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中缺少相应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的列支科目;致使工作开展了三年多,但从事此项工作管理人员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仍未落实。
3、社会上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对社会化管理服务有若干顾虑,尤其是企业离退休人员,眷恋企业、乐于与企业同甘共苦,不愿意转为社会化的管理服务。
三、今后的险种服务模式及主要管理服务内容:
(一)拟采取的险种服务模式。
1、养老保险: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由原单位管理服务的离退休人员通过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管委(中心)、试点条块结合的方法、在市劳动行政部门的部属和规划下,经过3—5年的时间,由目前的原单位管理服务为主逐步向社会化管理服务为主过渡,最终于2003年末基本实现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达到60%)。
十一个行业统筹单位驻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据保险处提供的数据:目前约8800人)的管理服务工作,其养老基金参加北京市统筹后,拟由驻京牵头单位与市社保中心衔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后,管理服务工作暂由原单位继续负责,在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划安排下,三年内实现社会化的管理服务。
目前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地退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因其数量不大(目前约3000多人),可由民政转入后直接进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实行社会化的管理服务。
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在目前数量不大的条件下,拟委托负责收缴其保险费用的原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一级的农村信用社代为发放。随着该保险享受人数数量的逐步增加,再逐步建立乡镇一级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
2、失业保险:仍执行由失业人员的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负责支付失业救济金、补助理医疗费,按规定发放其他失业保险项目的作法。
3、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考虑到目前的管理服务体制、按照方便工作、便于衔接的思路,拟在市社保中心的指导下,作为市社会化服务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管理服务量的多少、设立若干个分支经办机构,直接与企业经办部门或区县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开展报销及结算业务。
(二)各险种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1、养老保险: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制表委托银行代发退休金,现金报销医疗费,组织文体娱乐活动,保险政策咨询,协助家属处理后事,五种重点人(孤寡、残疾、重病、老养、特困户)的义务服务。
2、失业保险:支付失业救济金,补助医疗费,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支付。
3、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按险种规定对报销费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与报销。
4、农村养老保险:由该保险的经办机构或乡镇信用社根据承保协议书的约定代发保险费,不承担其他的服务项目。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年度人数预计及工作推进计划:
97年底,参加北京市养老金社会统筹的全部职工人数为264万人,离退休人员为78万人。根据市统计局与市劳动局统计处的统计数据,全市城镇职工总数为465万人、离退休人员的数量为144万人(含参加全市养老基金统筹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11行业统筹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等)。
按照对1988—1997年10年全市退休人员增长绝对值的分析,年增长率约为7%。以1997年全市城镇离退休人员的绝对数量为基础,据此推算:今后几年全市离退休人员的数量预计如下:1998年约154万,1999年约165万,2000年约177万,2001年约190万,2002年约202万,2003年约216万,2004年约230万人。
1、养老保险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展:拟自99年起步试点,2000年开始推进,五年之内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建议安排如下:(2000—2004年)
见下表
2、失业保险人数预测:以市劳动局《关于报送〈实施再就业工程,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三年规划(纲要)〉的报告》所提供的有关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家对经济形势走势的预计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的分析,1999—2004年进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城镇失业人员数量预测如下:
见下表
3、医疗、工伤和女工生育保险的有关人数预测:按97年末全市城镇职工总数465万,参统率为80%计算约370万人;退休人员200万人,其中内含0.5%的因工负伤的离退休人员为基础,预测如下:
见下表
五、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管理体系的设置:
根据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社会保险政策,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基金收缴、管理、运行,社会化负责社会保险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的“三位一体”的思路;按照机构设置服从和服务工作需要先期建立,随工作量的增加陆续补充管理服务人员,要与现行社保中心管理体系及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相衔接的原则,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的建立拟分两步进行。即第一步在2000年前随社保基金全额收缴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采用充分发挥现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的作用、着力做好已实行属地管理服务的离退休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模式见后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过渡模式示意图》);第二步自2001年起,随着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力度的加大和服务对象数量规模的增加,根据各区县的管理服务对象的数量、在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分中心下逐步建立若干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全面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见《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示意图》〈一〉)。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在社会保险对象基本全部进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后,逐步按街道、乡镇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实现资金运行和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体系(具体见《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示意图》〈二〉)。具体的设置建议是:
(一)市、区县及区县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组织的设置按照“资金管理两条线”的原则,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利于管理、方便服务对象”的思想指导下,市设立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列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管理全市的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工作;
各区县设立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分中心,负责本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各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分中心按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划和部署建立若干个区县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重点负责退休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各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管理服务工作量的大小、设立若干个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区域内参统单位和所属街道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相关社会保险金的审核与支付工作
(二)市、区县及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组织的工作职责:
1、市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实施年度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预决算,指导区县在市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区域内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已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市级大型活动的组织及与社会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按工作需要建立管理制度与报表制度等。
2、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辖区内各街道(镇)管理服务机构的筹建和组织指导工作,负责区域内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社会保险对象各项保险待遇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负责各街道(镇)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监督、评比及人员培训,负责区域内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站点的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负责区县大型活动的组织及与社会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3、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按政策规定、编制与调整社会化管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表委托银行代发,按规定审核,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审核补助医疗费,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做好财务登记及帐务处理工作,按时填报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报表,组织辖区内离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服务和社会志愿者义务服务活动,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和公益性互助活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和困难户等重点对象的走访、扶助工作,做好增长机制的调整和亡故人员丧事的协助工作等。
(三)市、区县及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的人员配备:
1、市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配置方案:
(1)市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
(2)中心办公室(7人):负责文秘、宣传、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及内部的事务性服务工作。
(3)事业管理部(6人):负责市、区县及其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服务经费预算的制定、实施及决算工作,负责计算机管理服务系统的设定、软件开发与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4)待遇保障部(6人):负责落实已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保险对象各项保险待遇,负责与市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负责与社会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5)服务管理部(6人):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进度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设施及活动站点的规划、筹建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内容的研究、论证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区县街道(镇)管理服务机构各项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评比等工作。
市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约需配备30名管理人员。
2、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配置方案:
(1)各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设主任1人,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配备4—8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相应的工作。
(2)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配置方案:
主要负责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支付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在将离退休人员组织起来、开展自我管理服务并有社会志愿者义务服务的前提下,根据管理服务工作量的多少来决定机构的设置数量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具体配置建议是:按管理服务对象每5万人设置1个管理服务组织,每2000名管理服务对象配备1名管理服务人员。
3、各区县社保中心下设三险种经办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备也同样按照管理服务对象工作量(以管理服务对象的数量为准,不以项次计算)的多少配备,具体的建议是:每10—15万人设置1个经办机构,每4000名管理服务对象配备1名管理服务人员。
4、远近郊14区县农村保险的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因没有相关的数据,故未列入其内,需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才能提出相应的意见。
六、城镇职工五险种管理服务机构硬件投入及经费保障:
按目前预计:全市共需建立市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1个,区县分中心18个,区县社保中心分支机构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若干个。每个机构需要一定的硬件投入和相应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才能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
1、硬件投入:
(1)每个机构需平均配置计算机2台(2.4万元),相印机2台(0.6万元),电话2部(0.8万元),复印机1台(1.7万元),传真机1台(0.1万元),保险柜2个(0.7万元),每个管理服务机构各约需硬件投入6.3万元。每个管理服务人员还需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各1件,人均约需500元。
市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需配备公务用车2—3辆,各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需各配备1辆公务用车。区县社保中心分支经办机构及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也需配备一定数量的服务性用车。
2、业务经费:按人均月250元包干,每个管理服务人员年约需3000元,含办公用品、电话费、车辆耗费等。
在考虑大部分机构由主管单位解决办公条件的前提下,部分机构需租用办公用房,按40%租用率、平均租用60平米,年租金20万元计算,也需准备一定的费用。
3、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经费:以97年的平均工资水平考虑,99年人均年需18000元,以后随着全市工资水平的提高,管理服务人员的保障水平也应相应提高。99年数额中包含人员工资年11000元,各项保险费用与基金(养老19%、失业2%、大病医疗6%、住房基金7%)约3800元,门诊医疗费1000元,工资增长系数8%约需900元,其他福利支出(取暖费、伙食补助、独生子女补助等)约需1000元,不可预见费支出300元。
七、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后应考虑的其他投入:
1、活动设施:目前共有市级退休人员活动站一个、有毒有害工种疗养院一个、区县离退休人员活动站7个,还需按照养老基金的承受能力,陆续安排下列建设项目:
(1)市内建一座市级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含健身娱乐项目,约需6000平方米,3000万元。
(2)区县一级活动中心,建设11个,每个1000平方米,500万元,约需5500万元。
(3)街道一级活动站,城近郊区每街道1—2个,共200个,每个50—100平方米,每个需20—40万元,全市约需4000万元。
(4)全市共需投入1.25亿元。
2、活动经费:按照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仍需按目前的比例和人均数额,随着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进度,逐级将管理服务经费拨付至相应的基层服务单位。
3、养老设施:考虑到离退休人员中有2%左右为鳏寡、孤独人员,还有部分人员属于家庭不具备养老条件。因此,需要逐步建立部分养老设施,收养上述人员,开展集中的管理服务工作。可采用租用现有养老设施,利用闲置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不景气企业厂房改建等方法,具体资金需要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与管理服务的需要来确定。
八、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1、为顺利推进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引起各级领导的广泛支持,建议以市政府的名义正式发文部署,在安排部署工作的同时,统一街道(镇)一级的机构设置模式。必要的时候,也可通过市人大立法,全面推动此项工作。
2、为保证社会化管理服务队伍的稳定,让管理服务人员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之中,应及时解决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相关设施投入的资金来源问题。
3、应通过社会宣传媒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对稳定社会,保障保险对象基本生活、促进和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重大意义,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理解,引起社会各界、各级领导和各阶层的广泛支持。
北京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4. 如何建设养老机构及扶持政策问答

一、青岛市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怎样?
答:截止2014年底,青岛市登记养老机构175家,床位3.13万张。到2015年底,机构养老床位数将达到3.81万张。
二、办养老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答: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养老机构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到哪里去办养老机构登记?
答:养老机构的登记,由所在地的区、市民政局(工商局)办理。
青岛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登记,由青岛市民政局办理。
涉港澳台或外资的独资、合资、合作养老机构的登记,由山东省商务厅、工商局、民政厅负责办理。
五、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有什么要求和标准?
答:1、养老机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的布局规划,选择人口相对密集的居民区且交通方便、空气清新的卫生区域,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
2、养老机构所在环境安静、安全、清洁,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公共区域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3、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房屋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新建养老机构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改扩建养老机构绿地率达30%以上,人均拥有绿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4、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宜分点设置。
5、养老机构应当建有居室、食堂、卫生间、浴室、洗衣房、活动室、医务室、办公室等基本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配备必要的水、电、供暖、降温及安全设施设备;宜配备供电不低于24小时的不间断应急电源;公共场所应建有卫生设施,安装可供老人使用的通讯设备及紧急呼叫设备。
6、养老机构的无障碍设施应当适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生活需求。养老机构应当设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三层楼及以下建筑应设坡道。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厅室、过道、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
7、养老机构各类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维修保养、更新改造,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六、建养老机构在土地使用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对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易地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七、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我市对公办、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实行统一的补助标准。一是建设补助。对新建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12000元,分三年补助到位;对改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6000元,分两年补助到位;二是运营补助。对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养老机构,自理老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失能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三是保险补助。对为入住青岛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每人年保费额不低于150元的,政府每人每年给予120元补助。
税费优惠。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区、市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八、营利性养老机构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土地保障方面。对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之外的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税费优惠方面。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九、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护理员按什么标准配备?
答:养老机构应当做到人员配备合理。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全院职工人数的10%;医、药、护、技人员不低于全院职工数的 15%。护理员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0;与半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6;与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4。
十、养老机构收费多少政府管不管?有什么收费项目?
答: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调节作用,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政府通过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冬夏季有空调费或取暖费。
十一、政府对建设养老机构有无总体规划?
答:市民政局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青岛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2014-2020)》。将于2015年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发布实施。
十二、养老机构接收老人必须签协议吗?合同有范本吗?
答:养老机构在接收老人入住前,应当与老人、家属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依法确立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的合法要求和权益,保证合同顺利进行。
养老机构采用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制定的《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协议书》范本。
十三、养老机构要配建医疗机构吗?按什么标准配置?
答:规模较大的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内设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卫生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应通过依托当地医院,采取合作方式引进医疗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设立卫生所、医务室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对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农村养老互助幸福院,应通过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有关标准配置。
十四、养老机构怎样申请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答: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按照卫生计生部门要求设立医疗机构。然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资格。获得定点机构资格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收住的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5. 办养老院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都可以提出办院申请。开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0张床位以上)、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有合适的机构名称、完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如何申办养老院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 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的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6.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扶持与优惠

第二十五条 (扶持对象)
对收住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税收与用地优惠)
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划拨国有土地、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免土地垦复基金和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缴下列费用:
(一)自来水、煤气增容费和污废水排放增容费。
(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三)人防工程使用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造老年人生活用房,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规定的受电电压范围内用电,减半缴纳配电贴费,免缴供电贴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自来水、燃气和电,付费享受优惠,具体办法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便利)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工作用车,经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核定,减免公路养路费。
养老机构的工作用车通过隧道、黄浦江大桥、高架道路、高速公路,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服务费用报销与医疗执业范围)
养老机构所在地的一级医疗机构应当上门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社区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养老机构内部设立的医疗机构为其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设立办法及其执业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保障与补贴)
无经济收入、无赡养人且无扶养人的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由民政部门安排其入住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收住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一)无经济收入、无赡养人且无扶养人的。
(二)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提出,市财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一条 (表彰)
对养老机构的扶持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7. 个人想开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7)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今天发布扩展阅读: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8. 养老院警卫风险管理规定

养老院建设综合目标

遵循“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办院宗旨,加大硬件投入,强化软件建设,达到管理规范化、经济多元化、环境园林化、生活多样化、服务优质化;把养老院办成颐养天年的乐园、老龄活动的中心,精神文明的窗口。在服务上做到“五心”、“四顺”、“四服务”、“四轻”:即爱心、诚心、细心、耐心、贴心;顺老人言、顺老人心、顺老人意、顺老人味;微笑服务、敬语服务、贴心服务、勤快服务;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开关门窗轻,达到语言亲切,动作细腻、体贴入微,视老人为亲人的效果。

养老院服务工作准则

一、坚持“一切为了服务对象”的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二、以健康长寿为中心,以思想活跃起来、身体活动起来为基本点。

三、视院民为父母,强化责任,精心服务,吃苦耐劳,敬业奉献。

四、坚持做到“三不”、“四勤”:对院民的合理要求不推诿,对特殊性格的院民不厌烦,对残疾院民不歧视,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五、做到“五轻”:说话轻、关门轻、动作轻、走路轻、搓澡轻。

六、尽好“五心”:服务热心、解释耐心、观察细心、护理精心、听意见虚心。

七、落实“七点”:微笑露一点、嘴巴甜一点、做事多一点、理由少一点、肚量大一点、脾气小一点,效率高一点。

八、力争六个“第一”:以院为家为第一起点,爱岗敬业为第一责任,以人为本为第一原则,院民需求为第一信号,院民利益为第一考虑,院民满意为第一标准。

养老院工作人员守则

一、不阳奉阴违,损人利己。

二、不违反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先斩后奏,坚持先请示后汇报。

四、不搞个人特殊化。

五、不擅办收养人员入、离院手续。

六、不搞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打骂、刁难、虐待、歧视供养人员。

八、不搞铺张浪费。

养老院院民守则

一、积极参加院内的各项活动,自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做到以院为家。

二、尊重领导,服从管理,搞好团结,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争做文明院民。

三、保持和维护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生活用品摆放要服从院里统一规定。

四、讲究个人清洁卫生,注意衣着整洁,保持健康良好的精神状态。

五、爱护院内设备设施,不随意涂画或张贴。

六、不浪费粮食,节约用电、用水、用钱。

七、不准在院内从事封建迷信及宗教活动,不准外出乞讨、捡垃圾等。

八、不赌博,不饮酒酗酒,不骂人吵架,讲文明,讲礼貌。

九、外出走亲访友履行请示登记手续,不经院方同意,不得私自外出。

十、自觉锻炼身体,促进身体健康。

第二篇管理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一、养老院工作人员、入住人员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开。

二、养老人员经批准外出,工作人员应交代注意事项。

三、请假外出必须如实说明请假原因,到什么地方,找什么人,以便有事及时联系和查找。

四、工作人员请病假要持有医院诊断书,休病假三天以上者,需提前报请院长批准。

五、请假外出期间,参与非法活动和出现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七、外出人员归院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考勤制度

一、坚持每个工作日进行考勤,工作人员上班后,主动签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上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三、以月为计算单位,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旷工一天扣50元。旷工或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采用适当形式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与评先、评优、奖金等挂钩。

安全管理制度

一、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规划部署,使安全工作贯穿于生活、管理的全过程。

二、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学习治安法规,安全常识,增强工作人员和院民的安全防范意

识,做到知法、守法、善于用法,提高依法管理敬老院的能力。加强与本辖区派出所的联系衔接。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法人代表负总责。

四、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电器设备和疏散通道,保持通道安全门和安全疏散楼梯畅通。

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检测,平时加强保管,确保完好。

六、严禁在宿舍点明火,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个人私拉乱接,防止失火、触电等安全隐患的

发生。

七、院民一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院民所带现金或其它贵重物品可交由工作人员代管,

但手续要齐全。

八、严格执行食堂有关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厨房内刀具由专人保管、存放,严禁

炊事员外的院民进入厨房。严禁采购和加工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防止疾病传染、食物中毒。

九、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重点预防火灾事故、触电和雷击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煤气中毒事故、夏季中暑事故、冬季冻伤事故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财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均需报院长审批,院长在财务开支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重大支出需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董事会批准。

二、所有业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法人代表审批,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报销。

三、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支出凭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准确存入银行专户,不得出现坐支现象。

四、对固定资产、各类库存物资,要逐项逐件造册登记,建账立档,定期清点;发放要有清单,做到有据可查。

五、坚持财务公开,执行收支两条线,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加强财务监督。

六、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时,账据必须列入移交。

卫生保健制度

一、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干,对绿化区、公共场所、厕所的卫生由专人负责,院民住房内外卫生由院民自己负责,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住房卫生由护理人员负责。

二、个人卫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室内垃圾实行袋装化,一律送往指定的垃圾池,不准随意堆放。

四、搞好食堂卫生,严防病从口入,食堂要勤打扫、餐具要勤消毒,严禁购买和使用腐烂、变质食品。

五、对院民进行定期体检,建立院民健康档案。

膳食管理制度

一、每天制定食谱并公示,做到饮食科学,营养食疗,荤素搭配,粗粮细做。保证院民饮食营养搭配合理,伙食标准到位。

二、保持食堂厨房、库房等环境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蟑、防鼠、防霉变工作;餐具及时

消毒,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开,放入冰箱的熟食品要盖好,保证贮藏质量,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垃圾及时处理,确保食堂卫生符合标准。

三、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

勤剪指甲,工作衣帽整洁,定期健康体检,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者,立即调离食堂;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

四、各类食品由专人采购,不得采购霉烂变质食物。

五、凡院内工作人员均不得单独在食堂做饭,不得将食堂物品私自带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每月公布伙食收支情况一次,接受院民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制度

一、养老院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食品中毒、火灾、人为暴力事件。养老院制定《养

老院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相衔接配套。

二、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后,养老院院长要在第一时间现场处理,并立即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时组织力量转移安置院民,稳定院民情绪,防止转移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确保院民生命安全。

三、隔离、保存疑似问题食品、疑似病例,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阶段结束后,养老院院长应当向当地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等详细情况,总结处置工作。

物资采购与发放制度

一、严格履行物资出入库手续,按发票凭证,严格验收物资品名、规格、数量。若发现伪劣物品或规格、数量、价格不相符,应拒绝入库;对验收合格的物资立即办理登记手续。

二、物资申领或发放,应由负责人签章后方可凭证由仓库保管员发放。

三、加强仓库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禁烟火入库,不准闲人入内。

四、物资管理要做到“三勤”和“三防”,即:勤整理、勤检查、勤通风;防霉烂、防供不应求、防规格混杂。

五、做到厉行节约,修旧利废。

第三篇工作职责

养老院院长职责

一、主持院内全面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养老保障政策。

二、热爱养老院事业,树立以院为家思想,努力把敬老院建设成环境整洁、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精神文明窗口。

三、制定本院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抓好落实;定期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工作。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和民主生活会,认真听取院民有关内务、卫生、膳食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抓好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团结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勤政廉洁,做好表率,检查督促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尽职尽力。

七、组织院民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生活。

八、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使用。

九、抓好养老院治安防范、安全保卫、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等工作,加强与上下级和有关部门

单位的协调,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深入院民中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十、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考评考核和对院民的评比工作,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养老院会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院制度,认真编制本院年度收、支计划,及时做好年度决算,当好院长参谋。

二、认真做好会计事项处理,按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做账。财务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做到科目准确,数字真实,凭证齐全。

三、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并督促有关人员执行,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四、做好财务档案保管和保密工作,发挥财务监督和保障作用。

五、及时准确编制和上报各种财务统计报表,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等档案资料。

养老院出纳职责

一、按规定和制度负责办理全院现金收付及银行结算业务。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超过规定库存现金,不得签发空头、空白支票。凡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验收、审核和领导签字才能支付,否则可以拒付。

三、按规定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银行账、单,对未达款项及时查询。

四、对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安全和完整无损,如有短缺要负责赔偿。

养老院护理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听从指挥、服从分工,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周到,视院民为亲人。

二、负责院民房间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到窗明几净,空气新鲜,衣物摆放有序、被褥叠放整齐,杂物放置有序,无蝇、无蚊、无异味、无破乱,地面墙壁整洁。

三、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定期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拆、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四、对卧床不起、行动不便、饮食有困难的院民,要饭菜端到床前,喂饭、送菜、洗脸、洗脚、处理便溺,不嫌脏怕累。

五、协助院领导及时调解院民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引导院民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树立以院为家思想,做院民的知心人。

六、注意观察和清除入住人员身边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养老院炊事员职责

一、热情为院民服务,熟练掌握烹调技术,做好茶水饭菜的正常供应,依据食谱,合理调配饭菜,确保按时供给。

二、每天食谱公布上墙,主副食品多样化;虚心接受院民的监督,倾听医务人员意见,妥善安排照顾好病号,尽量符合老人的膳食营养要求。

三、搞好个人卫生,穿戴工作衣、帽上班;定期检查身体,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治疗并向院领导汇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

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规定,做好餐厅、厨房内外的卫生工作,餐具定期消毒,摆放整齐,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负责食品仓库、厨房、公用餐具、厨具的管理,随时关紧食堂门窗,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厨房,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节约用电、用煤、用水,计划用粮、用菜。


养老院管理制度2016-04-3020:14:28|#2楼回目录

养老院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增进老人的身心健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收养的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含孤儿),城镇无生活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

(二)城乡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孤老复员军人。

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吸收入院。

第三条老人入院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入院。

第四条老人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老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敬老院应办好伙食,保证饮用开水和洗澡热水的供应。

第六条敬老院应健全老人生活护理制度和卫生工作制度,搞好老人的个人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对患病老人应及时治疗。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医疗室,尚未具备条件的,应与附近医院建立联系,做好老人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体检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第七条敬老院应组织老人参加一些有益的学习活动,使老人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团结友爱,自觉遵纪守法,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敬老院应经常开展文娱活动,活跃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过节和老人生日,可举行节俭和有益的慰问、祝寿活动。

第九条敬老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条件,组织种养、加工、服务和小商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敬老院设施和住院老人的生活。院办经济实体可吸收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管理工作。

第十条敬老院设院长(或正副院长)、医生(卫生员)和工作人员若干名(以下统称管理人员),按入院老人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配备。

管理人员要挑选遵纪守法,热心为老人服务的人员担任。院领导要由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笔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对表现不好或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可以解聘。

第十一条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由院长和管理人员代表、老人代表组成,其中老人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管理本院伙食、卫生、文娱、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应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任务和职责。建立健全考查、评比、奖惩制度。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保管、总务由管理人员兼任或老人代表担任。财务收支帐目要日清月结,每月张榜公布,物资进出仓库要登记、验收。

第十三条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标准,应相当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并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调整。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由敬老院或主管部门分情况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或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养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制度2016-04-3020:15:36|#3楼回目录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凡在我院工作的职员,一律要求穿戴整洁、行为端庄。

2、言行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禁止粗语脏话。

3、工作态度要热情、体贴、积极肯干、吃苦耐劳。

4、同情善待老人,奉献爱心,日常生活中能处处尊敬老人,对老人要轻言细语,如有辱骂、激怒老人者一律辞退。

5、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服从和遵守我院一切工作制度,并要服从负责人的安排。

6、工作人员不得乱带外人在我院逗留和住宿。

7、爱护院里的公共财物,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8、值班的护理员,如有因失职而造成老人发生意外者,需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9、工作时间要准时上班,如临时有事不能上班者,要打电话通知,便于安排人员代班。

10、所有工作人员要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打私人电话,并注意水、电、煤气节约使用。

养老院护理员岗位职责

1、面带笑容,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护理举止得体。

2、穿戴护理工作服上班,对老人的护理均按护理流程进行,操作要规范到位。

3、保持工作认真的态度,不怕脏,不怕累,不怕麻烦。

4、照顾老人要周到,对每一个老人的护理要充满爱心。

5、工作期间不准离岗,老人呼叫要及时回应,不得辱骂老人,不得顶撞家属,不在工作时间干私活。

6、保持老人身体、衣服、床上用品及室内清洁整齐。

7、不准收老人及家属红包及物品,违者必究。

8、对来访客人及老人家属要热情接待,反应情况要客观实际。

9、实行全天24小时护理制,定时巡视。

10、所有工作人员要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打私人电话(工作业务除外),并注意水、电、煤气节约使用。

11、不拿院里的公共财物回家,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12、不允许与本院老人或同事勾心斗角或不团结和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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