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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股份制怎么运作

发布时间:2023-12-17 23:38:49

老年公寓可行性报告分析报告

一、 涞水夕阳红老年公寓概况
1、名称:
涞水夕阳红老年公寓
2、地址:
位于京赞线和京易公路的交汇处,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周张路口,
龙安大桥东300米处,占地10余亩。
2.1 河北省涞水县宋各庄乡龙安村龙安大桥东300米。
2.2 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西
3、现状
3.1 现占地面积一万多平方米。
3.2 东院主楼三层建筑面积2300多平方米,辅助用房800多平方米。
3.3 医院部分占地8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多平方米。
3.4 西院建筑面积2500多平方米,详见附件1平面图的说明和涞水夕
阳红老年公寓简介。
4、产权:
属个人合法所有,无任何债务、产权分争,见附件2产权证复印
件。
5、规划:
5.1 目标:
本项目拟建成养老、培训、医疗、亚健康调理及老年用品研
发销售等高附加值的养老综合产业项目。
5.2 规模
5.2.1 确定原则
A、以养老产业为发展龙头。
B、以北京老人为客源,面向全国中产阶级以上家庭老人。
C、用国内外一致公认的最小投资经济规模。
D、达到高起点、高水准、高附加值,纵深发展规模。
E、综合利用、降低成本、资源互补、投高产业规模。
5.3 产业预计规模:
按照前述原则,同时考虑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地理环境和外
部条件情况。资金及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形成可利用床位(1)
前3年100-200张床位.(2)3年后可利用床位200-500张床位的
能力。
6、投资规模:
6.1 再建100张床位,公寓楼2000平方米,需支付350万元。
6.2 辅助设施建设需80万元。
6.3 相应设备购进、安装需100万元。
数据来源2005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河北省单价估价表、
河北省2005年建筑安装概(预)算定额,国家计委《建设项目经
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保定市开发建设工程行政、事业、
服务性收费标准。
7、产值预估:
项目完成后形成年入位人数200-500床位的规模可获以下项目收
入:
7.1 老年公寓收养生活完全自理老人,生活照料和护理、产生每人每
天净营利10元计算,每100人可获年收入36万元。
7.2 生活半自理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产生利润在50-100元,每100
人可获年收入180-360万元。
7.3 床位费:每床按20-80元每天计算,每年100张床年获利约72-288
万元,五年收养老人300-500人时,年收入达216-1440万元。
7.4 探望老人的家属,所发生的餐饮、住宿旅游等收入应在几万至几
十万元。
7.5 随之产生的医疗、保健费用忽略不计。
8、后援支持:
本机构在当地政府和主要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取得了合法
资质,见附件3,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是受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和享
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保护的民办非营利企业。
有培训基地为依托,能充分保证服务人员的数量、质量和水平,
设有亚健康调理中心,可以为亚健康老人制定合理的饮食、运动、
养生计划,机构能为入住老人解决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有
上述三种力量为老人的生活和健康保驾护航,让我们不仅有能力做
到儿女能做到的,同时也能做到儿女不能做到的。
在逐步走向老龄化社会的路上,我们有良好的服务水平做保
障,有医疗保健机构做后援,我院的养老事业会蒸蒸日上的。
9、政策支持:
涞水县以得天独厚的条件,吸引了美国、德国、日本、香港、
韩国、台湾等国家(地区)投资者,并为发展涞水县经济做出了贡
献。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涞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以开放促
开发,以开发促发展的战略,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近几年,涞水县把项目建设作为求生存、促发展的根本措施,
在项目谋划上抓大抓优,项目运作上抓快抓活,项目责任上抓严抓
实,使一批关乎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较大项目相继上马,并取得
了显著进展,一些投资上千万元的大项目也均以立项、签约,进入
实施阶段。同时,涞水县将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项目库
建设,组成专门班子进行项目攻关,伺机而上,力争使更多的项目
挤入国家、省、市的计划盘子。
10、人才保证:
10.1 本机构现有领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10余人。
10.2 服务人员以当地农民工为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10.3 培训以当地农民工为主,向周边地区扩展,并向兄弟托、养老
机构做服务输出。
二、 招商立案说明:
1、合作方式:
1.1 股份合作式:投资方自主经营,按相应股份分得利益。
1.2 股份合作式:共同管理经营,按股分红。
1.3 出租现有场地设施,投资方自营。
2、合作条件:
投资者除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外,一定要具备良好的人格 ,一
定要有爱心,强烈的事业心,更要具有艰苦的创业精神,有胆有
识,有战略前瞻性的投资者是我们理想的合作伙伴。
3、合作年限:20年或更长。
4、合作项目:
养老、托老、临终关怀、医疗保健、老年护理员培训、老年用品
研发及销售。
三、 项目分析:
1、成功因素分析:
1.1 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严格规范的管理是成功的基础因素。
1.2 社会逐渐老龄化,子女的工作、社会压力大,是养老事业可持续
发展的重要因素。
1.3 全国独一无二的有培训护理人员做依托,医疗机构做保障,发展
老年事业的模式是成功的必然要素。
1.4 当地的温带气候,四季分明,空气清新,居住地依山傍水,素
有“长寿老人之乡”的美誉。周围被百余个名胜古迹、旅游景点
所环抱,当地老百姓质朴、热情、丰衣足食、路不拾遗、夜不闭
户的民风是老年人养生、休闲的最佳选择,也是老人安居的必备
条件。
1.5 便捷的交通优势,全方位的通讯保障系统,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水量、水质满足生活服务需求,涞水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本机构
达成安全、可靠供电协议。
2、风险因素分析:
经营不善,导致客源馈乏,是经营失败的主要因素。
3、合作保障手段。
4、投资效益分析。
四、 项目特点:
1、以培训机构为依托,确保服务质量。
2、以医疗机构为阵地,确保人文关怀。
3、以模式输出的手段,扩大服务半径。
4、以京城老人为客源,提高消费档次。
5、以十渡景区为连结,开发老人及家庭亲情旅游。
6、以云居寺为基地,满足个性消费。
五、 合作程序:
1、接洽联系人。
2、考察、现场规划。
3、谈判、确认合作方案。
4、签约、确定合作关系。
5、注资启动规划实施。
6、运营、工作班子正常工作。

❷ 有没有好的养老院

随着我国老龄化和高龄化问题的极速加剧,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已难以为继,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机构养老资源的紧缺…尤其,对于失智失能老人的照护,呈现出“社会养老难以吸纳、家庭养老难以为继”的局面 ,山西慈行静苑老年公寓以智能化老年公寓,使众多老人及周边居民享受到老有所养、来有所居、踏实幸福的晚年生活。南通万福护理院于2017年10月28日正式对外营业,是一家集医疗、康复、养老、护理、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医养融合的股份制机构,投资2880万元,机构占地面积21亩,开设床位500张,设置综合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多个科室,拥用国内外一线品牌的医疗、康复设施,DR、超声波、心电图、中频治疗仪、智能康复训练器等设备及配套完善的服务设施,是目前南通市规模较大的护理及养老型机构。

❸ 开办养老院(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汇总

当前,养老服务和产品需求快速增长,需要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产业发展活力。为有效缓解日渐严峻的养老问题,推动我国养老服务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引入各方力量共同凯孝参与。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政策文件中,都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等文件中,都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出具体措施要求。
以下是我整理编辑的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汇总(六大方面),供参考。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大方面:
一、用地支持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烂孙碰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1.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4.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5.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6.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7.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人股建设。
依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
8.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9.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10.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11.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饥谈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惠等政策扶持。
依据强地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规〔2019〕3号):
12.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支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租赁)。
13.用商业、办、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月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14.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办理首次登记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依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正式移交后办理转移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予以办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427号):
15.鼓励在新增经营性用地供应中,根据区域卫生等规划实施评估情况,支持配建健康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健康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要求,制定监督落实的机制和办法。
二、税费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3.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4.对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人,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5.民办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6.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7.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 2019 年第 76号):
8.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人收入总额;承租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9.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补贴与政策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2.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依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
3.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4.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鼓励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
5.探索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人家庭的养老机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 部门于深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6.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人”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首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四、投融资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3.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4.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5.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人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术平的租金和利息。
6.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贝统筹,以捐赠形式纳人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7.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8.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秋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9.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 号):
1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扣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11.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
12,支持处干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13.支持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 号):
14.鼓励发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社会大量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15.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人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 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人才培养与就业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职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2.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松引人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3.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

❹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居家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
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有条件的地方,可稳妥开展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特别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医师、执业护士、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人才保障
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八、促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
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各类养老服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共同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进举措。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及时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加快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服务。
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九、保障用地需求
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2015年2月3日

❺ 大家觉得养老院怎么开好

我现将我的养老院的基本构思,可以说是特色之处描述如下:
第一,养老院采用公寓式管理,房间均按宾馆标准间设置,室内配有电视、电话、呼叫器等必备设施,室内全天供应淋浴热水。
第二,院内有健身房、阅览室、棋牌室、医务室和综合厅,配有专业医生每天巡视老人房间,并定期为老人进行体检。
第三,配备营养师,健康地指导老人饮食。
第四,要有心理咨询师,陪老人聊天.
第五,周末老人可以回家与家人团聚。
第六,在护工方面可以与专门的中介来往,减少投入。或是招聘下岗工作,解决他们的再就业问题。
第七,养老院选择在医院附近,方便老人及时的就医。

❻ 村转居社区的详细信息

一、淄博市“村转居”社区的基本情况
淄博市现有348个社区居委会,分布在23个街道和28个镇,其中“村转居”社区居委会177个。调查发现,淄博市“村转居”工作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而逐步进行的,最早可追溯到1981年,时间跨度达24年之久,涉及张店、淄川、博山、周村、临淄五区及高青、沂源两县和高新区。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部分城中村零散转居,九十年代后小规模成批转居,近五年来“村转居”步伐明显加快,2000年至今已对121个村委会实施了“村转居”。目前,全市“村转居”社区辖区面积1713平方千米,居民303447人,其中党员9826人;“村转居”社区有原村民228801人,目前仍居住在本社区的194320人,占原村民总数的84.9%;不在本社区居住的34481人,占15.1%。社区党支部成员608人,居委会成员609人,交叉兼职后社区“两委”成员共755人。其中原村民725人,占96%。“村转居”社区现有固定资产971322.31万元,企业1655家,其中已有857家企业进行了改制,社区每年从企业收益达133043.06万元。社区自主兴办的公益性服务项目主要有社区老年活动室、社区卫生室、社区老年公寓、物业管理、卫生保洁、社区幼儿园、社区服务站等,开展形式多样的便民利民服务,但普遍规模较小,影响力差。
二、当前淄博市“村转居”社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规范。“名为社区实为村”的社区管理体制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不相符。对近郊村实施“村转居”,是适应城市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水平提高的要求。但是,由于对“村转居”的基本条件、操作程序、转居后的运作模式等研究不够,淄博市“村转居”社区,当初只是在名称上进行了更换,即将村委会改称居委会(2003年统一冠名为“社区居委会”),但无论是在管理体制、管理程序、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还是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方面,都与原来的村委会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就其性质而言,仍应当属于村委会的范畴。有的区县在“村转居”时就明确规定,对“村转居”社区的居民中的原村民实施“四个不变”,即在过渡期内本村辖区面积不变,土地、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涉农政策不变。但这个过渡期有多长,当初并没有规定,后来也没有明确,如1981年“村转居”的8个社区,24年来一直延用村委会的管理模式。近年来“村转居”的部分社区,其居民依然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户籍也没有变化,农村的各种税费一样不少。这些社区居委会管理和服务对象基本上仍然是原村民,换届选举时多数基本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对于居住在社区内的其他居民,“村转居”社区只提供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其它事项基本不管。这与中央和省、市“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社区资源开发、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居民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组建新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与淄博市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也不相符。
(二)新老居民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指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可见,城市社区首先是建立在一定地域基础上的自治组织,其主体是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区居民,他们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但目前全市177个“村转居”社区中,由于近半数的村办企业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绝大多数的原村集体资产也没有实行股份制,因而导致同一社区的新老居民享受两种待遇、出现“两个阶层”的局面。如在分享由集体资产带来的经济效益、选举社区领导班子、对社区内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行使权利和得到收益的是原村民,与其他居民毫不相干。这样做原村民的理由是:村集体资产是原村民世世代代积累起来的,收益分配当然只能是原村民,选举社区领导班子也只能由他们参加,且只能选举原村民,这样原村民的财产才不至于落入他人手中。实事求是地分析,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这样做的结果是将社区内新居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等剥夺了。在2002年上半年和目前正在进行的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部分居民因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引发的上访已有十多起,有的还到省、进京,造成不良影响。
(三)原村集体资产产权办公室不清,不稳定因素多。目前,淄博市177个“村转居”社区共有近百亿元的固定资产,这既是社区发展的成果,又为今后城市建设提供了财力保障。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原村集体,原村民自然十分关注这些集体资产的增值、保值及给自己带来的经济利益,而对城市建设的长远发展并不十分关心。社区“两委”成员尤其是“一人兼”的书记、主任,往往兼任原村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在当前部分社区决策不够民主,管理不够规范,监督并不到位,且居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企业改制不透明、不规范的情况下,部分社区已经出现了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或者因为社区财务管理不规范,公益事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方式不恰当等原因,导致社区人心不稳,矛盾、纠纷不断,引发诸多不稳定因素。此外,由于“村转居”社区公共积累属于原村民,而原村民在社区中的数量正在逐步减少,如果不从制度上进行改革,若干年后,这些社区的集体资产有可能落入少数人的手中,造成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
(四)“村转居”社区干部的角色转换不到位。村委会的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发展农业生产达到村集体经济保值、增值,从而使广大村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全面得到提高;而社区居委会则主要是通过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提高城市社区居民的综合素质,营造幸福和谐的城市生活氛围。由于淄博市“村转居”社区干部有96%来自于原村民,他们多数人文化程度偏低,缺乏城市建设的知识和经验,工作方法和管理方式仍然停留在村委会的层面上,自然难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原村民对村集体的依赖程度大,在享受权利时排斥新居民,使原村民与新居民间形成隔核,和睦相处的氛围难以形成,制约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村转居”社区地域范围不明确。特别是“村转居”时间较长的社区,由于城市的发展和变化,使得原村的界线越来越模糊,社区相互重叠,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较为突出,很难划定社区的具体界线。有的“村转居”社区原村民居住分散,不便管理和服务。
三、对当前“村转居”社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淄博市“村转居”社区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调查了解的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制和管理方面的原因。为追求城市化进程,区县政府在将村委会转为社区居委会时,相应的管理体制等没有进行及时改变或调整。村委会转为社区居委会不仅是名称上的“翻牌”,更应是制度上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淄博市多数“村转居”社区,在转居之前并没有完全按上述规定办理,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同意,而是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代为办理了各种手续。“村转居”后,也没有及时调整各种制度和运行规则,以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而是继续延用村委会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重“翻牌”轻改制的结果,是导致在这些“村转居”社区的干部和群众心目中,“村”的概念根深蒂固,通过原村集体经济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即原村民依然是社区真正的主人。这就为以后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埋下了隐患。
二是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由于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大,使居民对社区集体资产的关注程度明显增加。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就业压力很大。因“村转居”、农转非就业而目前失业下岗或对安置不满意的“村转居”社区的原村民,自然而然地想到了原村集体的公共积累,想到了原村民的福利待遇,要求回到村中或将原村集体资产进行处置,希望从中得到一份工作或者分到一份经济利益,以解决自身的生活困难或问题。张店区公园街道东源社区原村民王某,1982年“村转居”招工后就与居委会脱离了关系,后因单位破产而东源社区集体经济迅速发展,在2004年11月社区居委会换届时,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四处活动,企图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进而控制上亿元的集体资产,因目的没有达到,就到处上访。
三是干群关系等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管理方式的落后与民主进程的加快,制约了社区居民积极性地发挥。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已经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村民开始认识到手中民主权利的珍贵。与此相适应,随着我国现代化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广大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正逐步增强,他们要求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要求享受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对自己居住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尤其要求对“村转居”社区的土地补偿、企业改制等重大事项实施民主决策、对集体财务实施民主监督,而目前部分“村转居”社区实行的仍是居企合一的甚至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家长制”的管理体制、管理形式和运作方式,这就严重制约了社区居民参与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从而导致社区内矛盾突出。另一方面,部分“村转居”社区干部作风霸道,以权谋私,引起居民不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临淄区闻韶街道张家社区、雪宫街道桑家社区都是远近闻名的经济强居和老先进、老典型,但落后的管理方式使两社区干群关系紧张,居民上访不断,老先进出现了新问题,成为不稳定因素。
四、新形势下“村转居”社区居民自治工作对策分析
去年12月29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会议,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村转居”问题,坚持先改制后改居,即先对村集体资产进行公司制改造,产权量化到人,保护好村民的利益,然后再按法定程序改居;对于已改居、但尚未对集体资产进行公司制改造的,要抓紧制定改制方案,交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按照省会议精神,结合淄博市工作实际,认为应对全市“村转居”社区现行的管理体制进行全方位改革,消除现代化城市建设中的各种壁垒,建立起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要求的社区管理体制。
第一,实行股份制改造。即在对每个“村转居”社区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社区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股份制公司,变村民为股民。具体做法是:以区县为单位,由政府牵头,计委、农业、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组成专门社区改制工作机构,对“村转居”社区原村民数量、原村集体资产、原村办企业、原村民的意愿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结合各“村转居”社区的实际进行专门分析研究;通过召开原村党员会议、原村民代表会议、原村民会议等形式,按照“一居一策”的原则,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在做好原村民思想工作、理顺原村民情绪、处理好相关问题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体制改革,将社区集体资产确权到人,建立股份制公司,变原村民为股民。股份制公司的运行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公司重要事项由股东会议决定;股份制公司的管理机构单独设立,与社区“两委”分设,使之互不隶属;社区“两委”负责社区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对居民提供服务,公司负责企业的管理与经营。
第二、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起适合城市社区建设要求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变村民为真正的居民。对改制后的社区居委会的地域进行明确合理的界定,并将辖区内所有居民全部纳入社区的管理范围。对今后要“村转居”的,应先将拟改居的村集体经济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进行妥善处置,彻底理顺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的关系,之后再根据社区的构成要素,建立起适合城市建设要求的新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时,建立健全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社区各项工作的落实。社区内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权参加社区居民会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对社区事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对改制后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及其社区居民实行与纯城市社区相同的待遇。各级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城市低保、就业再就业、居委会办公经费和人员补贴等内容进行调整,使之与纯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同等对待,真正让社区居委会从搞经济建设转向为社区居民服务,以此促进城市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按照中央和省要求,把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生活补贴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同时,帮助他们解决好医疗、养老等实际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四、建立健全居民自治的规章制度,保证“村转居”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村转居”社区居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选举居民代表,定期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和居规民约,实行居务公开,全面落实“四个民主”。应建立实施“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社区管理和运行制度,凡是法律没有赋予社区居委会、而实际上又需要社区居委会落实的工作,都要做到事先同社区协商,并将工作和相应的工作经费一并交给社区。要对“对转居”社区的性质、地位、工作任务等进行明确定位,确保社区工作人员能有充足的精力投入到城市建设和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工作之中。
第五、做好“村转居”社区干部选拔任用和培训工作,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为保证城市建设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社区干部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任务和方法等相关知识的培训,转变其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使之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同时,要走出“社区干部村民选”怪圈,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公正、公平地向社会招聘社区工作人员,经民主选举后到社区任职,以此改善社区干部的结构,提高工作水平,为现代化城市建设提供强劲的组织和人员保障。

❼ 国家对办养老院有哪些补贴

国家对复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制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1.设立方面:

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2.经营方面:

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

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7)老年公寓股份制怎么运作扩展阅读:

1.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

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

2.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养老服务业主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主,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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