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养老院老人半夜私自外出意外死亡养老院有责任吗
这个问题养老院是有责任的。
首先一条责任,养老院对老人的监护不利。因为养老院属于半封闭的养老场所,养老院管理人员有责任监控老人的行动。老人半夜外出,养老院应当劝阻。
⑵ 老人入住老年公寓十一天后猝死,法院判决来了,公寓需要承担责任吗
老人入住老年公寓11天后猝死,公寓是要担责任的。老人在入住老年公寓之前,都会与老年公寓签订相关的服务合同,来保证自己的安全。所以老人在公寓中猝死,公寓也有一定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2020年7月20日,林某与南京的一家老年公寓,签订相关的服务合同。但是在11天后的一个夜晚,林某在如厕时呼吸衰竭并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经过法庭审查,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有提供洗澡、洗漱、洗衣服、提醒大小便和夜间巡查等服务。而林某是在如厕时发生的呼吸衰竭,公寓并没有做到多频次的夜间巡查。公寓在管理和服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总之,我国老龄化水平越来越高,与之对应的养老产业也随之而出,养老产业就需要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以及完善相关的制度。这才会减少悲剧的发生。
⑶ 老人在养老院出现意外谁来负责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了养老院有责任。如果是老人被同院其他人打伤,除非养老院可以证明已履行了必要的监护责任,否则养老院需要承担责任。无法证明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老人被养老院护工打伤,由于护工与养老院属于雇员与雇主关系,养老院承担替代责任,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达到虐待程度,相关人员可能触犯刑事犯罪。
一、老人在养老院摔倒骨折怎么办
1、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如果是养老院地滑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老人在养老院摔伤的赔偿问题
1、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如果是养老院地滑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三、老人在养老院摔倒死亡怎么赔偿
1、若是老人与养老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2、双方之间没有协议的,养老院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⑷ 而发生意外,养老院是否有责任
养老院是很多老年人的归宿,也是很多子女无奈的选择。然而,养老院在接收老人的时候面临着一个尴尬问题:去除照顾不周及虐待的特例,老人在养老院里意外摔伤、突发疾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
老人如何安度晚年是所有家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旦发生意外,家属就会认为养老院既然收了钱就应该照顾周全,承担一切外摔伤、突发疾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
一旦发生意外,家属就会认为养老院既然收了钱就应该照顾周全,承担一切责任。养老院却认为,养老机构只是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能把养老院当成保险箱来保证老人的万无一失。
近年来,此类纠纷案件不断上演,令老人、家属、养老院倍感沉重。本报从法院了解到相关案例,并调查走访了多家养老院,同时请院长、家属、民政局共同来探讨此类问题,寻找解决之道,以期让老人远离养老院里的纠纷伤痛。
典型案例
老人摔伤离世养老院担责40%
养老院里的老人们最害怕听到救护车的声音,因为那声音的到来意味着伤病或死亡。2014年1月5日,赵舒兰老人被救护车从沈河区一家养老院拉走了,再也没有回来。老人因为摔伤住院,多种陈疾暴发,导致不治离世。
赵舒兰的儿子陈某认为,是养老院的失职造成了母亲的死亡。2013年9月,赵舒兰被儿子送进这家养老院,赵舒兰已经82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不过尚能自己行走,所以陈某为母亲办理的是半护理。老人在养老院生活得一直很好,还交了很多老年朋友。
然而,2013年12月20日晚,赵舒兰半夜上厕所不慎摔倒,后来自行爬起回到床上。次日,护理员向陈某告知了老人情况。陈某因为工作较忙,也没有送母亲去医院做全面检查。
赵舒兰在床上这一躺就起不来了。到2014年1月4日晚,老人陷入发烧昏迷状态,养老院赶紧通知陈某,第二天,老人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几天后老人离世,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综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
陈某认为,养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意外发生。而养老院则认为,半护理是针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员不可能24小时贴身世,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综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
陈某认为,养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意外发生。而养老院则认为,半护理是针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员不可能24小时贴身护理。这起意外发生在夜间,而且老人本身年老多病,养老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沈河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养老院在老人入住期间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护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老人摔倒受伤,并最终死亡。养老院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存在根据合同约定负有提供安全的养老场所及周全的护理措施等义务而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家属在接到老人受伤通知后没有及时送医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综合考虑,养老院承担40%责任,陈某承担60%责任。
糖尿病老人去世儿子上诉被驳
2012年7月19日,薛名将母亲送到沈阳市大东区博远托老养护中心。薛母患有糖尿病,12月6日突然因低血糖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10天后老人医治无效去世。
薛名认为,托老中心未尽到护理义务,在换用不同的胰岛素时,将过量的胰岛素注入母亲身体中,造成其低血糖昏迷导致去世,要求托老中心承担责任,索赔146198元。
博远托老养护中心感觉很委屈。博远诉称,薛母进入养老院后,院方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老人患有全身重症疾病,护理员每日都是按照薛名的嘱咐严格为其母亲进行饲药。薛母多次发病,养老院均及时通知家属,并带老人出院治疗,并未出过错。
大东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审理认为,由于托老中心本身不是医疗机构,对胰岛素的使用剂量及禁忌症的了解不能达到医疗机构的水准,也无权决定注射的剂量和时间,对注射事项只能依照老人家属的嘱咐进行,家属的嘱咐对托老中心而言相当于医嘱,不能擅自变更。在未得到薛名的变更通知前,托老中心按以前的注射次数和剂量进行操作并无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变更剂量不属于托老中心的义务,而是家属的义务。薛名作为家属在明知胰岛素剂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托老中心调整注射剂量,因其过于自信,对是否发生事故采取了放任态度,故即使托老中心使用了新的胰岛素,所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医院诊断薛母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肺炎、缺血性脑血管病等。综合薛母的死因,认定是其长期患病,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所致,其失去意识陷入昏迷状态不排除低血糖的原因,但这并非死亡的主要原因,这一点从医院的诊断上即可得出。现薛名认为母亲的死亡系托老中心注射胰岛素昏迷所致,理由并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薛名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记者走访
一场官司“打”黄一家养老院
记者连续走访了多家民办养老院,他们都认为,在出现老人摔伤等纠纷时,养老院完全属于弱势一方。
开了十多年养老院的陈松蒲认为,目前民营养老院在这方面处境很尴尬,大家对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的认识有误区。“老年人在家里发生骨折很正常,在养老院里发生就不正常。”陈松蒲对记者说,“经验告诉我,老人发生摔倒、骨折等意外情况是在所难免的,因为人上了年纪骨质疏松,一个转身,一个下蹲,甚至吃饭都可能导致骨折,与生活在哪关系不大。可老人一旦在养老院发生摔伤等意外情况,养老院就难辞其咎,有的家属会一味索要赔偿。”
沈阳天柱山老年公寓院长陈思对记者说,“现在养老院在照顾老人时如履薄冰,一家养老院摊上一个赔偿官司,一年就白干了,甚至一些小养老院打一个官司就能被压垮。”陈思说,附近一家小养老院去年就被一场赔偿官司“打”黄了。
为了防止老人摔倒,陈思动了很多心思,首先在养老院基础设施上做了很多防护,比如厕所墙壁四周都安装扶手,地板都是防滑的,走廊沿墙壁都安装扶手、摄像头,冬季下雪后即刻扫雪除冰,将容易滑倒的地方都用绳子拦住禁止老人入内等。
很多时候,老人出意外并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有养老院的责任,比如设施不完善、护理员不足、照顾不周等;另一方面,也是个别家属对父母不负责任,比如老人出现摔伤或者突发疾病等情况,需要家属同意才能送医院治疗,但个别家属在接到通知后并不积极将老人送医,有的只要求养老院的医护人员简单检查救治了事,不愿意送医院多花钱,这就延误并导致老人病情加重,而老人一旦病重离世,家属却反过来追责养老院。
律师说法
“免责条款”侵犯老人权益
养老院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时都会与老人及其家属签署免责协议,很多养老院会在合同中专门约定“凡入住老人自行发生烧伤、烫伤、摔伤等,由自身负责,甲方不负责”。
这样的免责声明合法吗?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孟德尧律师认为这是无效的霸王条款,“老人与养老院之间所订立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因合同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受合同法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合同相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一位老人的家属李先生认为,养老院利用合同来保护自己利益,老人却很难维护自己权益。现在养老院市场放开,民营养老院如雨后春笋,个别养老院无论在设施设备上,还是在人员配备上都不符合养老要求,有的养老院仅以赚钱为目的,照顾老人非常不细心,发生摔伤等意外也不及时告知家属,而是悄悄隐瞒。
孟德尧律师说,此类案件之所以责任认定难,是因为缺乏标准。老年人因认知能力等原因,对摔伤原因难以举证,其家人又对养老院在管理或护理老人方面存在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审判中在对双方责任认定上,往往由法官主观判断为多,导致案情相近的案件在责任认定及判决结果上容易出现较大差异。
如何平衡
民政局只能负责监管和调解
作为养老院的主管部门,民政局是否有好办法去平衡双方的利益呢?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了解到,他们仅有监管责任,没有相关方面的实质性法规可依。
沈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负责养老工作的赵重超感触颇多,“近年来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但民政部门并没有权力去认定哪一方有责任。首先应由家属与养老院自行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家属投诉到民政部门,我们会出面调解,仍不能达成满意结果的,只能走司法程序,靠法院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责任认定难,也是困扰全国养老院的普遍现象。天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范勇处长从岗位退休后仍旧非常关注这个行业问题,他说,家属对养老院功能应该有正确认识——养老院就是替子女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是存放老人的保险箱,养老院并不能完全保证老人不摔倒、不发病。就像老人生活在家里,家属就敢保证老人不摔倒吗?此类事件发生后,双方多一份理解就会少一份伤害。赵重超告诉记者,养老院一旦出现打骂老人、管理疏忽造成老人摔倒等情况,家属可选择报警,通过公安验伤,走司法程序。而对此类养老院,民政局绝对是零容忍,会根据举报进行调查,下发整改通知书,有问题的养老院必须接受整改和处罚。
期待保障
准备为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险
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得到消息,解决养老行业问题专题会议前不久刚刚召开,辽宁省准备为养老院的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险,目前正在起草方案阶段。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老人上保险后第三方保险公司将承担老人发生意外后的责任,此举将有效解决养老院与老人的矛盾。该保险将由财政拨款一部分,养老院缴纳一部分,老人自己交一部分。
全国其他省市养老机构也一直在寻求解决此方面问题的良策。天津养老机构正在探索阶段,南京养老机构已经开始实施购买“公共责任险”方式。
记者从沈阳市几家养老院了解到,他们以前也尝试过为老人上保险,但一方面因为赔付率比较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出这个险种,另一方面理赔相当麻烦,所以养老院以及老人都不愿意上这个险。不过,这次民政厅将提高保险额度,保险公司也因此会愿意设这个险种,老人在理赔时也会相应获得较高赔偿,所以养老机构目前非常期待这项举措的实施推行。
他山之石
服务功能更细化可避免纠纷
截至2012年底,沈阳市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超134万,养老产业的规范化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国外养老产业成型的模式可以成为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天柱山老年公寓陈思院长曾专门去美国考察养老产业。她说,美国的养老机构服务群体特别细化,也就避免了很多纠纷。
养老机构会根据老人身体状况进行分类收取老人,有专门针对特殊群体,如失智老人、癌症康复老人等群体的公寓;有陪住型老年公寓,专门提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服务,包括做饭、洗澡、洗衣等;特护型老年公寓除了提供上面两种类型所需要的服务外,还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从传统的医护房间到特别为老年癌症患者提供治疗的房间;还有自住型老年公寓,不为老年居住者提供任何与日常生活、药物服务有关的协助,只是提供一个环境优美、舒适的居住社区。“我们现在的老年公寓大都属于混合收治,相对而言不能更专业地为老人进行服务。”陈思说。
在防范老人发生意外方面,美国的养老院基础设施采用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结合方式。比如在户外,各处都有紧急呼叫按钮,每个老人都有一块一块机器定位手表,值班室通过GPS定位来对老人紧急状况进行监视。更高级的是,有的公寓在房间内安置红外线传感装置,因为室内安放摄像头是侵犯老人隐私的,红外线传感装置通过热力、动力等不同探测方式机械化自动预警,一旦老人在室内某个地方静止时间超过半个小时或者一个小时,监护人员就会收到报警。
⑸ 敬老院老人自尽谁负责赔偿
柳律说法-老人在养老院期间自杀,如何赔偿?
案由:生命权纠纷
原告:夏1、2、3、4等四人
被告:XX夕阳红养老院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李X英(甲方)、XXXX夕阳红老年公寓(乙方)、夏3(丙方、担保人)签订一份《入寓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二楼12室13床,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住宿等费用1300元;甲方住寓期间发生不属于公寓工作人员直接责任造成的意外事故(不听劝阻独立行动摔倒骨折和老人间发生争执造成伤害及不可预见的事故),乙方概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本协议履行期内不允许独自外出,不打招呼及不听劝阻者,发生一切意外(丢失、摔、碰、车祸、死亡等),乙方概不负责;协议并由丙方代替甲方签字、盖章(因入寓者是老、弱、病、残);因本人原因不慎意外(注:无论何因,有闹思想情绪,老年痴呆、抑郁症、精神分裂等),如果发生自杀、走失和其他事故等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在该协议的首页另有手写内容“老人不听劝,好外出,不服从管理,经家属同意,让她外出,如不听劝,出现一切意外,概不负责”,该手写内容的下方有夏3的签名。另查,被告出具的《夕阳红老年公寓制度》第(七)条约定“(七)晚间不得外出,白天有事外出必须请假,请假一天必须由院长批准,并当天晚上8点以前归院;请假二天及二天以上交院管委会批准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前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与院长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假期完后要按时归院”
2018年7月14日5时27分许,XXX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有群众称在XX市XXX区XX小学南侧,有一个老太太躺在树旁边,身边有敌敌畏。出警后到现场经了解,120已将老太太送至医院救治,其家属也到达医院陪护。当日,因急救李X英花费救护车费130元、抢救费元,合计元。次日,李X英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死亡原因”为有机磷中烂滚孝毒。按原告之间的约定,事发当月由夏4照顾李X英,夏4向被告缴纳了当月的费用。
原告诉求:
1、依法判决对方赔偿医疗费元、死亡赔偿金236000元(47200元×5年)、丧葬费元(79741元÷12个月×6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元(47200元÷365天×4人×5天)、交通费500元;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
一、根据XXX医院出具的李X英《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死亡原因”为有机磷中毒。结合接处警记录,在无证据证明具有他杀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李X英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虽然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入寓协议书中虽约定了入住老人如自杀等夕阳红公寓不负赔偿责任的若干情形以及夏3签字的李X英老人外出若出现意外夕阳红公寓概不负责的内容,但上述约定以及夏3签字内容并不意味着对李X英老人的去向及活动情况夕阳红公寓可采取完全放任不管的态度。
二、根据《夕阳红老年公寓制度》第(七)条约定“(七)晚间不得外出,白天有事外出必须请假,请假一天必须由院长批准备脊,并当天晚上8点以前归院;请假二天及二天以上交院管委会批准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前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与院长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假期完后要按时归院”的规定,夕阳红公寓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X英外出请假及相关询问登记记录。故夕阳红公寓未能完全尽到其管理职责,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夕阳红公寓辩称李X英是自杀死亡与夕阳红公寓无关的理由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李X英老人自身过错和夕阳红公寓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夕阳红公寓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的损失由李X英老人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一、XXXX夕阳红老年公寓于饥稿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夏1、夏2、夏3、夏4各项损失元;
二、驳回夏1、夏2、夏3、夏4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XXXXX夕阳红养老院负担。
XXXX夕阳红老年公寓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
柳律说法: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意味着,当事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养老院住院期间受到人身伤害,首先推定为养老院存在责任、应当赔偿。但是养老院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本案中,双方虽然在老人入院之前签署了书面的协议,并限定了养老院的免责条款,但是基于缔约合同的最基本准则,当事人之间签署的限制一方权利或者加重一方责任的约定,本身的效力就是打折扣的。
3、如果老人入院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实务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养老院的过错责任进而作出相应的赔偿。
我是柳律师,
我在烟台!
2021年08月08日
⑹ 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伤害,养老院应如何补偿
应该先判断责任。
如果养老院有责任,则养老院需要赔偿,赔偿金额根据责任比内例来承担。养老院常见有责容任的情况有,地面湿滑,栏杆护栏不稳定等等。
如果出于老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则养老院一般没有责任。比如老人自己走路不稳摔倒,则养老院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