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没有户口怎么办
户口本丢失的,户主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到当地的户口派出所进行填表补办申请,说明补办的原因。如果户主不能去,可以委托户口本中的家庭成员前去办理。一、《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老年人多年没有户口怎样处理
老年人多年没有户口怎么处理?我觉得这种情况的话,应该找老年人原先所在的地方的户籍部门,或者是如公安局 公安派出所要他们出具一份相关的证明,然后跟他在现在所在的居住地派出所给他上户口!
3. 60岁老人无儿无女没有户口应该怎么办,求帮助
摘要 这类孤寡老人当地政府应该都有补助之类的。建议去当地村委(或街道办事处)和当地政府反应。没户口的事情咨询当地派出所。现在全国基本上地区都有针对无户口人员的相关户口解决办法。
4. 老人没有户口怎么办
凡是我国公民,不管什么原因造成无户口,均可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专解决无户口属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列举的八种情形,提供相应材料,申请上户口。
你父亲可以找原户籍地派出所(或者现居住地派出所),要求上户口。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上户口。
5. 老人没户口怎么办
带上身份证去派出所补办
6. 老人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怎么办
法律分析:老人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现在可以上户口,上户口不再有任何前置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是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7. 老人没有户口,办理时村上不接收怎么办
怎么会没有户口?
可以到所在村委会反映实际情况。。。
老人没有户口是不太可能的,即使是外来人员也会有户口及身份证的。
没有户口村委会一般是不会接收的,但是可以与村委会协商交流,看看如何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如果村里真的不予以办理,可以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反映情况并咨询,听听他们的意见。
祝好!
8. 老年人三十年无户口无户籍无身份证怎么办
摘要 老年人没有户口的,当事人应根据派出所的理由,进行处理;
9. 五十多岁没有户口怎么办
法律分析:老人没有户口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的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10. 老人没有户口怎么办
老人没有户口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的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8、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0)老人没有户口怎么办扩展阅读:
解决老人无户口的问题: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意见精神上来。
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2、认真核查办理。
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完善配套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4、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5、强化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