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老人生活照料
1. 人口老龄化带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机遇。随着老年人口增加,养老需求上升,推动养老产业迅速发展,包括养老中心、养老院、社区养老服务站在内的机构应运而生。
2. 老龄化社会中,独生子女家庭面临压力。独生子女需同时赡养多个老人,这给七零后、八零后甚至九零后带来了沉重的生活压力。
3. 经济独立不代表不需要照料。许多退休老人虽有退休金,但随着年龄增长,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照料成为难题。例如,老年人可能因疾病而行动不便,甚至忘记基本生活事项。
4. 养老服务产业的兴起。为应对年轻人分身乏术的困境,养老服务产业快速发展,重庆等地每个社区均设有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和康复中心等。
5. 养老院管理待改善。养老院在提供照料的同时,也存在管理问题。例如,有养老院因安全考虑实行封闭管理,限制老人自由,导致部分老人感到不适应。
6. 改进养老院服务的建议。应尊重老人的隐私和选择,提供单人房间,允许老人自行烹饪,并对于有行为能力的老人签订免责协议。
7. 养老院应考虑老人的自由与安全。应根据老人的具体情况签订不同的服务协议,并为有疾病的老人生成救护免责条款。
8. 平衡自由与安全。养老机构应避免以牺牲老人自由为代价来确保安全,应保持老人的生活习惯,为无法完全自理的老人提供定期外出机会。
9. 养老服务机构的改进至关重要。当前的养老模式可能对老人造成精神上的摧残,因此养老机构需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
㈡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导致股骨颈骨折,养老院应该付责任吗
得看养老院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养老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护理人员失职不在场或当时地面湿滑。至于入住前签订的协议,协议本身有效,但是其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㈢ 老人在养老院摔伤的赔偿问题
老人免费进养老院,养老院本身就把你们这些老人养起来了,老人摔伤后,还不是养老院养你们吗?还有什么责任要负呢!!!如是自费老年公寓,那么公寓要负担医药费和护理费。
㈣ 养老院必须是独栋吗
不是,目前没有规定要求护理院必须建在独栋建筑内。
老人公寓单间标准,关键要有20平方米大,要有独立的卫生间,全屋有安全扶手,有窗,空气流通,家电齐全,这个就是老人公寓的单间标准,现在老年公寓的服务是很好的,还有医护人员,如果想入住老年公寓,也是一个很好的生活,可以在老年公寓安享晚年。
养老院介绍:
1.敬老院的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条件的敬老院,还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入住老人自愿入院。如退院则由本人及家属提出申请,子女及全家人同意方可出院。
2.入住老人及家属监护人员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老人乙肝化验单,说明并无精神病、传染病。由老人监护人员与院方签申请表一份、协议书一式两份。有精神病、传染病的患者不得入住。
3.院方提供被套、床单、枕套。入住老人需自带棉被、枕心、脸盆、毛巾、水杯、香皂等日用品及四季换洗衣服。其他多余物品,请不要带入敬老院。
4.入住老人不得将电器带入敬老院。若确实需要,经院方同意方可带入使用,全部费用(包括电费)由家属担负。
㈤ 而发生意外,养老院是否有责任
养老院是很多老年人的归宿,也是很多子女无奈的选择。然而,养老院在接收老人的时候面临着一个尴尬问题:去除照顾不周及虐待的特例,老人在养老院里意外摔伤、突发疾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
老人如何安度晚年是所有家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旦发生意外,家属就会认为养老院既然收了钱就应该照顾周全,承担一切外摔伤、突发疾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
一旦发生意外,家属就会认为养老院既然收了钱就应该照顾周全,承担一切责任。养老院却认为,养老机构只是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能把养老院当成保险箱来保证老人的万无一失。
近年来,此类纠纷案件不断上演,令老人、家属、养老院倍感沉重。本报从法院了解到相关案例,并调查走访了多家养老院,同时请院长、家属、民政局共同来探讨此类问题,寻找解决之道,以期让老人远离养老院里的纠纷伤痛。
典型案例
老人摔伤离世养老院担责40%
养老院里的老人们最害怕听到救护车的声音,因为那声音的到来意味着伤病或死亡。2014年1月5日,赵舒兰老人被救护车从沈河区一家养老院拉走了,再也没有回来。老人因为摔伤住院,多种陈疾暴发,导致不治离世。
赵舒兰的儿子陈某认为,是养老院的失职造成了母亲的死亡。2013年9月,赵舒兰被儿子送进这家养老院,赵舒兰已经82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不过尚能自己行走,所以陈某为母亲办理的是半护理。老人在养老院生活得一直很好,还交了很多老年朋友。
然而,2013年12月20日晚,赵舒兰半夜上厕所不慎摔倒,后来自行爬起回到床上。次日,护理员向陈某告知了老人情况。陈某因为工作较忙,也没有送母亲去医院做全面检查。
赵舒兰在床上这一躺就起不来了。到2014年1月4日晚,老人陷入发烧昏迷状态,养老院赶紧通知陈某,第二天,老人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几天后老人离世,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综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
陈某认为,养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意外发生。而养老院则认为,半护理是针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员不可能24小时贴身世,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综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
陈某认为,养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意外发生。而养老院则认为,半护理是针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员不可能24小时贴身护理。这起意外发生在夜间,而且老人本身年老多病,养老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沈河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养老院在老人入住期间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护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老人摔倒受伤,并最终死亡。养老院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存在根据合同约定负有提供安全的养老场所及周全的护理措施等义务而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家属在接到老人受伤通知后没有及时送医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综合考虑,养老院承担40%责任,陈某承担60%责任。
糖尿病老人去世儿子上诉被驳
2012年7月19日,薛名将母亲送到沈阳市大东区博远托老养护中心。薛母患有糖尿病,12月6日突然因低血糖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10天后老人医治无效去世。
薛名认为,托老中心未尽到护理义务,在换用不同的胰岛素时,将过量的胰岛素注入母亲身体中,造成其低血糖昏迷导致去世,要求托老中心承担责任,索赔146198元。
博远托老养护中心感觉很委屈。博远诉称,薛母进入养老院后,院方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老人患有全身重症疾病,护理员每日都是按照薛名的嘱咐严格为其母亲进行饲药。薛母多次发病,养老院均及时通知家属,并带老人出院治疗,并未出过错。
大东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审理认为,由于托老中心本身不是医疗机构,对胰岛素的使用剂量及禁忌症的了解不能达到医疗机构的水准,也无权决定注射的剂量和时间,对注射事项只能依照老人家属的嘱咐进行,家属的嘱咐对托老中心而言相当于医嘱,不能擅自变更。在未得到薛名的变更通知前,托老中心按以前的注射次数和剂量进行操作并无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变更剂量不属于托老中心的义务,而是家属的义务。薛名作为家属在明知胰岛素剂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托老中心调整注射剂量,因其过于自信,对是否发生事故采取了放任态度,故即使托老中心使用了新的胰岛素,所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医院诊断薛母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肺炎、缺血性脑血管病等。综合薛母的死因,认定是其长期患病,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所致,其失去意识陷入昏迷状态不排除低血糖的原因,但这并非死亡的主要原因,这一点从医院的诊断上即可得出。现薛名认为母亲的死亡系托老中心注射胰岛素昏迷所致,理由并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薛名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记者走访
一场官司“打”黄一家养老院
记者连续走访了多家民办养老院,他们都认为,在出现老人摔伤等纠纷时,养老院完全属于弱势一方。
开了十多年养老院的陈松蒲认为,目前民营养老院在这方面处境很尴尬,大家对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的认识有误区。“老年人在家里发生骨折很正常,在养老院里发生就不正常。”陈松蒲对记者说,“经验告诉我,老人发生摔倒、骨折等意外情况是在所难免的,因为人上了年纪骨质疏松,一个转身,一个下蹲,甚至吃饭都可能导致骨折,与生活在哪关系不大。可老人一旦在养老院发生摔伤等意外情况,养老院就难辞其咎,有的家属会一味索要赔偿。”
沈阳天柱山老年公寓院长陈思对记者说,“现在养老院在照顾老人时如履薄冰,一家养老院摊上一个赔偿官司,一年就白干了,甚至一些小养老院打一个官司就能被压垮。”陈思说,附近一家小养老院去年就被一场赔偿官司“打”黄了。
为了防止老人摔倒,陈思动了很多心思,首先在养老院基础设施上做了很多防护,比如厕所墙壁四周都安装扶手,地板都是防滑的,走廊沿墙壁都安装扶手、摄像头,冬季下雪后即刻扫雪除冰,将容易滑倒的地方都用绳子拦住禁止老人入内等。
很多时候,老人出意外并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有养老院的责任,比如设施不完善、护理员不足、照顾不周等;另一方面,也是个别家属对父母不负责任,比如老人出现摔伤或者突发疾病等情况,需要家属同意才能送医院治疗,但个别家属在接到通知后并不积极将老人送医,有的只要求养老院的医护人员简单检查救治了事,不愿意送医院多花钱,这就延误并导致老人病情加重,而老人一旦病重离世,家属却反过来追责养老院。
律师说法
“免责条款”侵犯老人权益
养老院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时都会与老人及其家属签署免责协议,很多养老院会在合同中专门约定“凡入住老人自行发生烧伤、烫伤、摔伤等,由自身负责,甲方不负责”。
这样的免责声明合法吗?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孟德尧律师认为这是无效的霸王条款,“老人与养老院之间所订立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因合同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受合同法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合同相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一位老人的家属李先生认为,养老院利用合同来保护自己利益,老人却很难维护自己权益。现在养老院市场放开,民营养老院如雨后春笋,个别养老院无论在设施设备上,还是在人员配备上都不符合养老要求,有的养老院仅以赚钱为目的,照顾老人非常不细心,发生摔伤等意外也不及时告知家属,而是悄悄隐瞒。
孟德尧律师说,此类案件之所以责任认定难,是因为缺乏标准。老年人因认知能力等原因,对摔伤原因难以举证,其家人又对养老院在管理或护理老人方面存在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审判中在对双方责任认定上,往往由法官主观判断为多,导致案情相近的案件在责任认定及判决结果上容易出现较大差异。
如何平衡
民政局只能负责监管和调解
作为养老院的主管部门,民政局是否有好办法去平衡双方的利益呢?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了解到,他们仅有监管责任,没有相关方面的实质性法规可依。
沈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负责养老工作的赵重超感触颇多,“近年来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但民政部门并没有权力去认定哪一方有责任。首先应由家属与养老院自行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家属投诉到民政部门,我们会出面调解,仍不能达成满意结果的,只能走司法程序,靠法院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责任认定难,也是困扰全国养老院的普遍现象。天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范勇处长从岗位退休后仍旧非常关注这个行业问题,他说,家属对养老院功能应该有正确认识——养老院就是替子女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是存放老人的保险箱,养老院并不能完全保证老人不摔倒、不发病。就像老人生活在家里,家属就敢保证老人不摔倒吗?此类事件发生后,双方多一份理解就会少一份伤害。赵重超告诉记者,养老院一旦出现打骂老人、管理疏忽造成老人摔倒等情况,家属可选择报警,通过公安验伤,走司法程序。而对此类养老院,民政局绝对是零容忍,会根据举报进行调查,下发整改通知书,有问题的养老院必须接受整改和处罚。
期待保障
准备为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险
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得到消息,解决养老行业问题专题会议前不久刚刚召开,辽宁省准备为养老院的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险,目前正在起草方案阶段。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老人上保险后第三方保险公司将承担老人发生意外后的责任,此举将有效解决养老院与老人的矛盾。该保险将由财政拨款一部分,养老院缴纳一部分,老人自己交一部分。
全国其他省市养老机构也一直在寻求解决此方面问题的良策。天津养老机构正在探索阶段,南京养老机构已经开始实施购买“公共责任险”方式。
记者从沈阳市几家养老院了解到,他们以前也尝试过为老人上保险,但一方面因为赔付率比较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出这个险种,另一方面理赔相当麻烦,所以养老院以及老人都不愿意上这个险。不过,这次民政厅将提高保险额度,保险公司也因此会愿意设这个险种,老人在理赔时也会相应获得较高赔偿,所以养老机构目前非常期待这项举措的实施推行。
他山之石
服务功能更细化可避免纠纷
截至2012年底,沈阳市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超134万,养老产业的规范化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国外养老产业成型的模式可以成为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天柱山老年公寓陈思院长曾专门去美国考察养老产业。她说,美国的养老机构服务群体特别细化,也就避免了很多纠纷。
养老机构会根据老人身体状况进行分类收取老人,有专门针对特殊群体,如失智老人、癌症康复老人等群体的公寓;有陪住型老年公寓,专门提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服务,包括做饭、洗澡、洗衣等;特护型老年公寓除了提供上面两种类型所需要的服务外,还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从传统的医护房间到特别为老年癌症患者提供治疗的房间;还有自住型老年公寓,不为老年居住者提供任何与日常生活、药物服务有关的协助,只是提供一个环境优美、舒适的居住社区。“我们现在的老年公寓大都属于混合收治,相对而言不能更专业地为老人进行服务。”陈思说。
在防范老人发生意外方面,美国的养老院基础设施采用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结合方式。比如在户外,各处都有紧急呼叫按钮,每个老人都有一块一块机器定位手表,值班室通过GPS定位来对老人紧急状况进行监视。更高级的是,有的公寓在房间内安置红外线传感装置,因为室内安放摄像头是侵犯老人隐私的,红外线传感装置通过热力、动力等不同探测方式机械化自动预警,一旦老人在室内某个地方静止时间超过半个小时或者一个小时,监护人员就会收到报警。
㈥ 泰州颐乐居房子有保障吗
泰州颐乐居房子是有保障的
首先,颐乐居老年公寓的房子是拥有产权证的,是大产权证,只是没有进行产权分割。没有分割的原因是,颐乐居老年公寓出售的是育养服务,而不是房子。房子只是老年人享受育养服务的载体,也就是老年人必须住进来,才能享受颐乐居提供的一系列养老服务。房子是属于公司的,预订老年公寓的老年人只享受房子的使用权以及老年公寓附带的服务功能及服务价值。所以,老年人在住进老年公寓时,颐乐居会颁发使用权证给老年住户,使用权证中会附上公司的大房产证复印件。
养老对象有保证,服务质量有保障因为颐乐居的老年公寓是属于公司的,不属于老年人,因此老年人不拥有随意处置房屋的权利,必须按照公司育养协议上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处置,比如,全额退房、按要求转让育养使用权(转让对象必须是老年人)、继承给子女。老年人不拥有随意处置房屋的权利也是为了规范社区里住户的类型。如果公司把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也就是分割成一个个小的房产证,然后卖给老年人。那么老年人拥有产权证,房屋就彻底属于老年人,老年人拥有随意处置房屋的权利。如果老年人因为某些原因,想要把房屋卖给年轻人,公司也是无权干涉的。这样的结果会导致这个养老社区,慢慢演变成一个全龄社区,就和普通小区一样了。社区内居住人群复杂,老年人的数量得不到保证,那就无法提供一个生活习惯相同,观念想通,有交流倾诉对象的老年群居环境。同时,老年人群不足导致老年设施和养老服务的使用率大幅度降低,那势必养老服务的成本要成倍,几十倍的增加。成本大幅度增加的结果就会导致服务质量无法保证。
房屋质量有保障因为颐乐居老年公寓出售的是育养服务,不是房屋,房屋是属于公司自己的。因此作为公司自己的财产,能保证房屋的质量绝对是过硬的,因为房屋质量不好,损害的是公司自己的利益。入住成本非常低由于颐乐居的每一个项目都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养老机构,是国家政府扶持产业。在建设过程中享受各项优惠政策,颐乐居把这种优惠让利给了老年人,因而入住颐乐居老年公寓的成本通常不超过同区域产权房的三分之二,有的区域甚至只有产权房的一半。拥有保底回购功能交房满3年,如果老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退住,则颐乐居在检查房子没有恶意损坏的情况下,可全额退款。对于老年人来说是一种保障,像银行存款,随存随取一样方便。而目前的普通产权房没有保底回购功能,如果老年人急需用钱,只能卖房变现。但变现的前提是,必须有第三方买主接收。若一时找不到第三方接收,则房子无法变现,也不能解决老年人的燃眉之急。拥有增值效益功能颐乐居老年公寓虽只有使用权,但颐乐居在协议中规定了老年人拥有转让使用权和让子女继承使用权的权利。只是转让必须符合公司的规定,也就是只能转让给老年人,以保证这个社区是养老社区。一旦老年人拥有转让权,也就拥有了增值收益。因为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加剧以及老年人养老需求的不断提升,未来中国的养老市场必将迎来大的井喷。像颐乐居这种带有医疗、生活、文化娱乐服务功能的房子必将受欢迎。而且随着颐乐居后期服务品质的不断提升,颐乐居老年公寓势必要增值,那么老年人在转让老年公寓育养服务和使用权时将因为增值而获得收益。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因为颐乐居老年公寓出售的是育养服务,不是房子。因此在购买、转让、继承等环节中,均能享受国家养老优惠的政策。因老年公寓出售的不是房屋,故也不在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内。比产权房投资更灵活产权房一旦购买后,必须要有第三方接收才可转让,且有降价风险。但购买颐乐居老年公寓,购买的是育养服务,有保底回购功能,像银行存款一样安全方便。并且银行存款存了10年20年,除利息外,本金不变。但颐乐居老年公寓有较大升值空间,10万20万在10年后可能翻2-3倍。很多入住颐乐居老年公寓的老年人会用存款购买老年公寓的育养服务,将原住房出租。在享受幸福养老的同时,通过房租金弥补银行存款利息的损失,在急需用钱时,可转让原住房或老年公寓多种选择。同时由于颐乐居老年公寓具有保底回购功能,能在急需用钱时,进行全额退住,故入住颐乐居老年公寓像银行存款一样方便安全。老年人权益得到保障由于颐乐居每个项目的土地性质为医卫慈善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不是住宅和商业用地。这种土地性质决定了颐乐居老年公寓不能被用作银行抵押和贷款。故而,老年人不用担心公司因经营发展遇到困难时,老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同时,颐乐居的每个项目都是当地的重点民生项目。作为政府引进和重点关注的项目,颐乐居泰州和宁波的老年公寓育养服务受当地民政局监管,签订的育养协议在当地民政局备案。只要育养服务没有达到要求或者违反协议精神,老年人均可到民政局投诉,民政局会勒令公司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