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保險個人承擔的部分,會計分錄借方是其他應收款還是其他應付款
養老保險個人承擔的部分,會計分錄借方是其他應收款還是其他應付款 ? ---其他版應收款較好權。現在社保都是當月繳納當月的,而工資大都是當月發放上月的,當月繳納的社保要下月發放工資時,才能扣回,故用其他應收款更能反映真實的經濟業務。
B. 個人養老保險為什麼計入其他應收款
個人養老保險為什麼計入其他應收款
因為按照社保交納比例屬於個人交納的部分是由單位負責代扣代繳的,工資表是由單位做的,發工資時做「其他應收款-個人社保金」,等到交納時,減少「其他應收款-個人社保金」。
C. 養老保險應入哪個科目
企業提取的養抄老保險,失業襲保險,住房公積金,可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2.醫療保險應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不過年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進行納稅調減。
D. 社保費到底應該入什麼科目
不同時間段計入的科目不同,主要涉及以下科目: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版費權、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銷售)費用--社會保險(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個人部分)
庫存現金(實發數)
拓展資料:
隨收即付制度是指當期所收保險費用於當期的給付,使保險財務收支保持大體平衡的一種財務制度。除養老保險項目外,一般社會保障項目都是採用的這種財務制度。
養老保險採用這一制度有利有弊。隨收即付制度最大的優點是費率計算簡單,同時因為沒有巨額基金,不會有保值增值的壓力,不會受到貨幣貶值的不利影響。但這一制度的缺點也是明顯的。必須經常重估財務結構,調整費率,而一般地由於人口結構趨於老化、福利水平的剛性等原因,費率一般是日益提高的。同時,從分配關系看,在退休金保險方面,隨收即付制度實質上是代際間的再分配關系,日益上升的費率,會加深代際矛盾,造成政治問題。
E. 單位在發放工資時替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等 做其他應收款科目的
單位在發放工資時替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等, 在做賬時可暫做其他應收款科目版。這筆款項實際權上是不可能從職工手中收回的, 單位向社會保險機構上繳該款項時,作為生產費用或管理費用處理。
替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等不能算是員工的工資,也不可以直接做為公司的福利費用。因為該筆款項是作為單位向社會保險機構上繳的統籌社保金。公司的福利費用應當是另外的開支渠道。
F. 代扣社保個人的是其他應付款還是其他應收款
如果先交社保,後扣工資,用其他應收款。 但大多都是用其他應付款。
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以下簡稱「新准則」)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
新准則第七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並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對於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為便於理解,現只列舉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會計處理流程,住房公積金參照其處理。
(1)計提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社保(單位承擔部分)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2)計提工資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3)發工資(代扣個人承擔部分)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4)繳納社保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貸:銀行存款
(5)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
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因此會計上的「五險一金」,應作為工資總額核算。
(6)養老保險放其他應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稅法上規定的社保費和公積金既不屬於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屬於福利費范圍,應在所得稅前據實列支。
G. 財務會計中,社會保險費應該計入其他應付款還是應付職工薪酬
財務會計中,社會保險費其他應付款和應付職工薪酬都會用到。
2014年,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
根據會計准則,對於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同理,對於個人承擔的住房公積金應計入「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
(1)計提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保險(單位承擔部分)
借: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研發支出
製造費用
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生育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工傷保險
(2)計住房公積金
借: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研發支出
製造費用
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3)計提工資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4)發工資(代扣個人承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5)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生育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工傷保險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貸:銀行存款
H. 其他應收款(員工養老保險個人)要入到現金流量表的哪一項是入余額還是差額
這個需要分析填列到主表的支付給職工支付的現金流量中。
這個需要考慮的是差額,即期末期初的差額來分析填列。
I. 請問養老保險個人部分是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面核算還是在其他應收或其他應付科目核算
社保個人部分在其它應收款里核算,單位交完後還要從個人工資里扣除。
1,計提工資、個人所得稅及社保費時:
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製造費用-工資等 稅前工資金額
-社會保險費 單位承擔社會保險費金額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扣除個稅工資金額
-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單位承擔社會保險費金額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代收個稅
2.交稅金、交社保、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社會保險費(單位承擔部分)
其它應收款- 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
應交稅費- 個人所得稅
貸:現金/銀行存款 (工資+社保單位承擔部分和個人承擔部分+個人所得稅)
3、收回社保個人承擔部分時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收款-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