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員工試用期養老保險
試用期內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大多數企業存在的用工誤區。實踐中,專企業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屬險或者少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比較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再加上試用期內員工的不穩定性,如果辦理了社保繳納手續,萬一員工試用期內離職,則又要去辦理停保手續,甚是折騰,由此導致了很多用人單位不願意為試用期的員工辦理繳納社保手續。
但是,法律對這種現象是不認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精神,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樣存在勞動關系。依據《社會保險法》,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對社會保險的繳納加以限制,與其他已經過試用期的勞動者區別對待。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社保法又有強制性的要求,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等。
B. 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員工繳納各種保險呢
需要繳納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內人單位和個人依法容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南京企業試用期養老保險繳納擴展閱讀:
試用期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C. 試用期公司不予繳納社會保險合法嗎
問:試用期公司不予繳納社會保險合法嗎? 答: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這是因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D. 試用期不繳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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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必須上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繳納社保,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E. 試用期不買養老保險可以嗎
試用期必來須依法繳自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只要存在勞動關系,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自用工之日起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F. 試用期不繳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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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必須上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繳納社保,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G. 試用期內公司要不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即便是試用期,也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社保。
對於試用期需要不需要購買版社保,大家權一直以來都非常迷茫。其實如果試用期期間沒有參保的情況下,如果你發生醫療、工傷、失業等情況,是沒有辦法得到保障的,以後領取養老金也是有所損失的。
所以說用人單位應該從自用工之日起30日之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不能因為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H. 養老保險單位不繳怎麼辦,說是試用期間也未簽訂勞動合同。
首先,單位在錄用員工後就應該和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以試用期為回名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答法的。
其次,社會保險分為單位繳納和員工個人繳納兩部分,單位有義務為員工繳納保險,以發放到工資中為名不繳納員工社會保險也是違法的。
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保留工資單,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I. 試用期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違法嗎
根據《勞動合抄同法》規襲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
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
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9)南京企業試用期養老保險繳納擴展閱讀:
違法,也稱違法行為。
是指特定的法律主體(個人或單位)由於主觀上的過錯所實施或導致的、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違法行為表現為超越法律允許限度的權利濫用、作出法律禁止的行為以及不履行法定的積極義務等。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