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I不簽勞動合同單位是否應為其繳納養老保險
理論上講,不簽勞動合同,他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逃避給 員工提供社會保險等.
國家的相專關法律法規屬有明確的規定,簽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就享有企業為他提供的各種相關的勞動保障,最簡潔的就是五險一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而這些都會成為企業的最大成本支出.所以有很多企業寧可給點錢,都不願給職工簽合同.一但勞動保障部門檢查到了,他們就會以臨時用工的借口,逃避處罰.而相關的員工的保障雖然被侵犯了,但由於缺乏合同保障,在威權是會困難重重.
所以現在國家在 大力推行新合同法,就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㈡ 一個只有四個人的小企業,也沒簽勞動合同,必須要繳養老保險嗎
不論企業大小抄,用工襲一個月內應該辦理社保參保手續,而且應該簽合同,不然職工可以要求補交社保,沒合同超過一個月,第二個月起一年內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㈢ 沒簽勞動合同,也沒繳養老保險
廣東胡律師:來
1、沒簽勞自動合同你可以依《勞動法》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補償;
2、未繳納養老保險你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要求補齊在職期間的所有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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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未簽勞動合同,也沒有交養老保險,我應該怎麼要求賠償
勞動者工作十七年,沒簽過勞動合同,也沒上過養老保險,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版未簽勞動合同第二個月的權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如果勞動者以未繳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起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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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公司不簽定勞動合同,能給入社會養老保險嗎
能上社保。勞動合同只是落實勞動關系的書面形式。在法律上認定勞動版關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銀權行卡發工資的流水等。
不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是一個月以內沒來得及跟你簽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勞動合同期間沒有爭議,一般員工和單位是不會產生勞動方面糾紛的。當雙方產生糾紛,未簽勞動合同就是勞動爭議的一個方面。建議你問下你們單位什麼時候簽合同,既然社保都上,那合同不簽的話公司還是很吃虧的。
㈥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不給交養老保險沒有休息日勞動法不在我們單位怎麼辦
1、簽不簽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擔心,用工專的法律風險在屬用人單位。2、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的,從用工之日起就應當建立,不管簽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辦理是違法的。3、等到你什麼時候不想在這個單位幹了,你在提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公之日起一個月以後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充辦理所有社會保險。4、如果單位不予支付,申請勞動仲裁,百分之百勝訴,但現在不用著急。5、仲裁時可以並要求單位支付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或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監察保障條例》要求單位糾正。6、單位的違法行為還可以作為你合法辭職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比用批准,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索取沒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㈦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和不幫買養老保險的法律
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不為你購買養老保險違反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因此,你可以依法向縣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機關進行舉報、投訴。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於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根據你的情況,將視單位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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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不交養老保險勞動法規定如何補償
不簽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不交養老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
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不簽勞動合同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㈨ 只交養老保險沒簽勞動合同對嗎
只交養老保險沒簽勞動合同是不對的,屬於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社保不僅僅是養老保險,支付沒有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簽勞動合同,其賠償如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補償,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