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養老保險 > 四川省企業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四川省企業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0-12-11 13:55:41

① 四川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檔次

沒找到四川省的文件,現將成都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全文轉給你,其中有養老金計發辦法,供你參考,個體參保和企業職工參保的養老金待遇及計算方法是一樣的。由於你的歷年繳費情況我不熟悉,你自己根據實際情況計算領取多少養老金吧。你今年2月份滿56歲,三月份辦退休手續,應該從三月份領取養老金。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

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勞社發[2006]134號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節 繳費基數

第二節 繳費規定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一節 個人賬戶建立

第二節 個人賬戶記息和收益

第三節 個人賬戶轉移

第四節 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和退還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一節 一般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二節 特殊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六章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

第七章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繳費工資指數

第三節 增發養老金

第四節 特殊情況下基本養老金計發

第五節 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和調整

第八章 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令第 133 號印發,以下稱《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二條 《辦法》實施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應當自《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按《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法》實施後成立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三條 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機關事業單位與編制外聘用職工簽訂聘用合同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或聘用,下同)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從單位支付工資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和職工從規定的轉制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或成為個體勞動者的,從到企業工作或從事個體勞動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六條 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稱個體參保人員),應在從業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七條 一直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國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有參保願望的,可按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類人員本人申請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可從本市企業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月(即1992年7月)起,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還應加收滯納金。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節 繳費基數

第八條 企業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九條 企業應以繳費時上月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企業應繳數額後,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

企業未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該企業上月繳費基數核定應繳數額,企業補辦申報手續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按核定後的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按照繳費基數計征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繳費基數不得變動。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應為職工設立工資收入台賬,逐月進行登記,經職工簽字確認,作為申報繳費基數的依據。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每年一季度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企業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企業上一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基數以及繳納情況,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月保存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表、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在接受勞動保障監察和社會保險稽核時,如數提供,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申報和核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

(一)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到新單位後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以後月工資收入變動的,按變動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二)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按到企業工作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三)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如果內退期間生活費高於該收入的,以內退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內退生活費有增長的,相應調整繳費基數。

(四)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因企業停工放假連續半年以上的職工,按實際領取的疾病津貼或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五)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自謀職業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六)對按承包協議等情況不能准確核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七)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八)企業派出的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勞動關系由企業支付工資的,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支付工資的脫產學習人員,按脫產學習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九)參保人員已建立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合並計算。

第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逐年過渡到位的辦法,即2006年繳費基數可在2005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三檔之中確定一檔;2007年繳費基數可在2006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兩檔之中確定一檔;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繳費基數按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按前款規定確定繳費基數,其中僱主按12%、僱工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五條 企業和職工個人、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第二節 繳費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逐步實行國有商業銀行代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銀行賬戶作為代扣賬戶,並按月在規定時間內將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該賬戶,確保通過銀行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 個體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按月代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協議,通過國有商業銀行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崗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改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九條 企業破產或停業注銷的,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或注銷之日止,分流職工應當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由破產清算組組織生產自救或留守繼續發放工資的職工,破產清算組和職工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條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應繳納而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當年底仍未繳納的,在補繳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算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按月足額繳納,不得欠繳。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繳納。

第二十二條 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每年度結束後的30日內公告或通知補繳;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政府批准停產整頓的企業,暫時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緩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部分,緩繳期滿應及時補繳。

第二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暫緩繳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如無特殊情況,應及時補繳。

第二十五條 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確有困難的,應制定補繳計劃,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備案,並嚴格按計劃執行。補清欠費之前,在辦理職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含退職,下同),停止或終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時,企業應按記載該職工欠費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其中,在辦理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企業還應按計算出的該職工基本養老金乘以36個月的數額一次性補繳欠費。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兼並、破產等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置:

(一)企業實行兼並,對於實施兼並後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被兼並企業,其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兼並方負責補繳。

(二)企業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協議分別負責補繳。

(三)企業被拍賣、出售或實行租賃的,應在拍賣、出售、租賃協議或合同中明確補繳欠費的辦法。

(四)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國有企業,其破產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企業破產財產收入,以法定的順序清償債務時,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支付所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以及服刑、勞教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案件被撤銷或無罪釋放的,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第二十九條 職工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費。個體參保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個人應繼續繳費。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一節 個人賬戶建立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一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利息及其收益。

《辦法》實施前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各種原因已存在多份個人賬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多份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合並為一份個人賬戶。

第三十一條 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職工繳費基數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企業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劃入。

參保人員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記賬額不變。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從1996年1月1日起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為11%,2006年1月1日後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為8%。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在轉移已有的個人賬戶基礎上補建。補建的個人賬戶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負擔,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建立和記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每個參保人員發給《社會保險卡》,作為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憑證。參保人員可持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等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信息,憑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第二節 個人賬戶記息和收益

第三十四條 未做實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6月以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上年12月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並登記一次利息。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死亡或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下同),終止繳費前的當年未做實個人賬戶本金,根據四川省的統一規定,按本年記賬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利息。

第三十五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死亡時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的計算,除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外,對截止上年底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在死亡時不足一年的利息計算辦法為:死亡時上一年底為止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乘以本年記賬利率乘以死亡時當年繳費月數除以12。

計算利息時,如本年記賬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記賬利率計算。

第三十六條 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在按有關規定按月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額後,余額部分按四川省的統一規定計息。

第三十七條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由於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前後的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按四川省的統一規定不間斷計息。

第三十八條 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收益率每年計算一次收益。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個人賬戶轉移

第三十九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在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含歷年繳費工資記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記錄、參保者身份等信息,下同)和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含本金和收益,下同),按國家現行規定隨同轉移。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後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不轉移。

第四十條 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不含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時,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2號)和省的規定,調出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調入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轉移按以下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資金。

(一)轉移資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規定計算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以及從2006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建立的個人賬戶累計本息。

(二)對年中調轉職工的調轉當年未做實的記賬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未做實的記賬額一並計息。

第四十一條 企業中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個人賬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省內企業重新就業或跨省統籌范圍就業的,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

(二)回農村且自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以後重新就業時按規定接續或轉移。

(三)回農村不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戶籍所在地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所在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戶籍所在地未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如本人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

第四十二條 已參加綜合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由非城鎮戶籍轉為城鎮戶籍的,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綜合保險老年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綜合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四節 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和退還

第四十三條 企業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尚未領取的儲存額或未領取完的余額中的以下金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一)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的繼承金額:2005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加2006年1月1日以後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本息及收益。

(二)退休人員死亡時的繼承金額: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乘以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占個人賬戶全部累計儲存額的比例。

第四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個人賬戶的利息和收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上述人員原為企業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四十五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未領取完的余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六條 職工或退休人員、個體參保人員在服刑或勞教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的繼承,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但人民法院判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職工在職期間出國、出境定居的,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前出國、出境定居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體參保人員原為企業職工的,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還應一次性退給本人。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一節 一般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四十八條 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已經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按規定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記錄到月。

第四十九條 下列人員的繳費年限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國有企業(含改制後的企業)原固定職工,從1992年7月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起,按企業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992年7月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二)國有企業原勞動合同制工人(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按企業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實際繳費年限,其在企業工作前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

(三)經原勞動部門批准辦理了招工手續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含其改制後的企業)職工,從市或區(市)縣政府實施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月起,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非公有制企業或單位的職工,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原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這類人員如原系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有的實際繳費年限及其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五)個體參保人員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原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這類人員如原系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有的實際繳費年限及其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轉業、退役軍人和按國家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編制內職工,到企業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軍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② 四川省德陽市企業職工補交養老保險怎麼辦:我到60歲退休,養老保險還差5年能一次性補交嗎

養老金補繳
可以在到達退休年齡後繼續繳費,直到繳滿15年,就可以按月領內取養老金了。
全容國各省市結合當地情況都出台了相關補繳的規定,可以找當地人社局咨詢,結合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相關規定,補齊滿15年的養老保險費率,即可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
補繳或一次性補齊養老金是最優選擇,畢竟已經繳了13年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結合當地情況補繳,按月繳費,繳滿15年後,就可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了。
城鎮職工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半年全省平均工資+個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繳費年限*1%

③ 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文件

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最近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回整水平為答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近段時間,四川省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耐心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都是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的,敬候佳音。

④ 四川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檔次

沒找到四川省的文件,現將成都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全文轉給你,其中有養老金計發辦法,供你參考,個體參保和企業職工參保的養老金待遇及計算方法是一樣的。由於你的歷年繳費情況我不熟悉,你自己根據實際情況計算領取多少養老金吧。你今年2月份滿56歲,三月份辦退休手續,應該從三月份領取養老金。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

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勞社發[2006]134號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節 繳費基數

第二節 繳費規定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一節 個人賬戶建立

第二節 個人賬戶記息和收益

第三節 個人賬戶轉移

第四節 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和退還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一節 一般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二節 特殊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六章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

第七章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繳費工資指數

第三節 增發養老金

第四節 特殊情況下基本養老金計發

第五節 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和調整

第八章 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令第 133 號印發,以下稱《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二條 《辦法》實施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應當自《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按《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法》實施後成立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三條 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機關事業單位與編制外聘用職工簽訂聘用合同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或聘用,下同)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從單位支付工資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和職工從規定的轉制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或成為個體勞動者的,從到企業工作或從事個體勞動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六條 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稱個體參保人員),應在從業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七條 一直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國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有參保願望的,可按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類人員本人申請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可從本市企業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月(即1992年7月)起,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還應加收滯納金。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節 繳費基數

第八條 企業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九條 企業應以繳費時上月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企業應繳數額後,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

企業未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該企業上月繳費基數核定應繳數額,企業補辦申報手續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按核定後的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按照繳費基數計征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繳費基數不得變動。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應為職工設立工資收入台賬,逐月進行登記,經職工簽字確認,作為申報繳費基數的依據。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每年一季度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企業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企業上一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基數以及繳納情況,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月保存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表、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在接受勞動保障監察和社會保險稽核時,如數提供,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申報和核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

(一)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到新單位後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以後月工資收入變動的,按變動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二)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按到企業工作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三)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如果內退期間生活費高於該收入的,以內退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內退生活費有增長的,相應調整繳費基數。

(四)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因企業停工放假連續半年以上的職工,按實際領取的疾病津貼或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五)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自謀職業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六)對按承包協議等情況不能准確核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七)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八)企業派出的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勞動關系由企業支付工資的,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支付工資的脫產學習人員,按脫產學習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九)參保人員已建立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合並計算。

第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逐年過渡到位的辦法,即2006年繳費基數可在2005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三檔之中確定一檔;2

⑤ 四川省養老保險繳納規定

四川省養老保險繳納規定:

1、繳交比例方面: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2、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帳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帳問題。

3、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其中: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5)四川省企業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自由職業者在辦理個人交社保業務中需要根據社保的等級進行選擇,不同等級養老保險費用也不同,當然,交的越多享受的越多。

選好等級後,社保局一般會根據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結合個人選好的等級比例,推算出每年需要交的費用。因為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會有變化,所以每年個人需要交的費用可能也會有變化,以下2016年度自由職業者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參數(僅供參考):

繳費基數:個人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繳納比例:按照參保地規定執行(20%,12%記入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納比例×12

繳費年限:15年

自由職業者個人養老保險繳費規定:自由職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生育)保險費,以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數的20%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9.5%繳納。

⑥ 四川省2月份企業給個人扣繳養老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個人以前怎樣扣2月份,甚至2020全年該怎樣扣還怎樣扣。國務院決定階段性減免中小微企業2-6月份社保,與個人無關。

⑦ 四川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建帳時間

2018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 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 8%建立,將上一年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

閱讀全文

與四川省企業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黃島開發區體檢多少錢 瀏覽:278
杭州餘杭老年大學報名2019 瀏覽:968
秋天養生男人該吃的蔬菜是哪些 瀏覽:800
長沙老年大學大學五一放假安排 瀏覽:52
父母懷了二胎大寶如何調節 瀏覽:6
養生堂之如何化解腰痛危機 瀏覽:360
湖南退休教師工資演算法 瀏覽:963
拌長壽菜 瀏覽:189
上海男士養生會所哪裡好啊 瀏覽:188
黑龍江退休養老金上調 瀏覽:211
九零後退休是不是更多退休金 瀏覽:647
教師資格證認定體檢掛什麼科室 瀏覽:233
今年個人養老金繳多少錢 瀏覽:269
老年人丘腦 瀏覽:989
總排氣腹瀉是什麼原因老人 瀏覽:412
酒店服務員體檢一般多久 瀏覽:608
怎麼和父母說欠大額外債 瀏覽:595
如何勸退休父母少打麻將 瀏覽:713
和興路50號老年大學 瀏覽:381
昏睡的老人能夠活多久 瀏覽: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