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人員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成為熱點問題,對於各地出台的失地養老保險政策,許多農民存在疑問,以下是該政策的相關熱點問題解讀。
一、哪些失地人員不在失業保險參考范圍內?
因非依法征地導致失去土地的人員不屬於失地農民范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轉租者也不屬於保障范圍;失地農民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也不在保障范圍。
二、以往的被征地農民如何參保?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著自願的原則,可參照本細則以村(居)為單位,經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後,按參保時當地繳費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相應待遇。
三、繳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被征地農民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以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准。
四、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什麼原則?
遵循自願參保,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個人、集體共同負擔與政府扶助相結合的原則。
五、被征地養老保險金如何領取?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在到達規定年齡的當月,本人持《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及公民身份證、銀行存摺(工行、農行、郵政)到社保處辦理相關手續,新參保的村由社保處統一下村發放。
七、如何辦理個人賬戶退還手續?
1、退休死亡,由辦理人員攜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殯儀館火化發票原件、所在村委會證明(需寫明死亡時間和辦理人姓名)。
2、在職死亡,由辦理人員攜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殯儀館火化發票原件、所在村委會證明、《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
3、戶籍遷出,由遷出者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手冊》、遷出地村委會證明、遷入地派出所戶籍證明或戶口冊。
4、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本人攜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原件、《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辦理退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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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國家社會保障局關於農村戶口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
以前的都可以加入。是不是保險處的工作人員剛上班,不知道怎麼辦業回務吧?09年繳450,以答後每年遞增10%,知道退休。也可以多繳,多交多領。
看來很多人對農村醫療保險還不了解,我就住在農村,非常了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是08年第四季度開始的,當時每人最低繳納105元(一個季度的)。今年繳納455元。59歲以下的農村戶口都可以參加。你可以給勞動局保險處農保科打電話咨詢。
『叄』 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文件
長沙的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是否允許超過60歲的老人,一次性繳清費用,然後立即就可按月申領養老金啊?
另外,我父母是外省戶口,在跳馬買房後,是否可以辦理這邊的養老保險啊?具體可以辦理農村養老保險還是城鎮養老保險啊?
請知情者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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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農村老年人養老金政策
1、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3、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4、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一、個人養老金領取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目前,我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
二、個人養老金領取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本人的戶口;
3、本人人事檔案;
4、登記照片一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
『伍』 農村養老保險補貼政策文件
2017農村老人補貼政策
財政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關於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
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
財社〔2014〕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老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老齡辦:
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非常嚴峻,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數已超過2億,其中失能老年人口數達到3700多萬。雖然近幾年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城鄉低保等社會保障制度解決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問題,但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問題還缺乏制度性保障。為此,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件)明確提出,「各地要加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機制,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同時要求財政部會同民政部等有關部門提出具體的落實措施。現就貫徹落實35號文件,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問題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與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一項全國性系統工程,也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必然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35號文件,進一步加大公共財政支持力度,切實解決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的後顧之憂,推動實現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同時,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評估機制,不斷完善老年人權益保障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從戰略和全局高度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
(二)目標任務。
總的要求是,通過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達到五個目標: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將35號文件提出的「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要求細化為具體的政策措施,有效推動養老服務體系發展。二是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示範效應,吸引社會資本投入養老服務業。三是有效緩解部分老年人的實際困難。減輕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負擔,幫助他們提高支付能力。四是更好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理念。通過中央層面出台統一制度和要求,指導地方規范、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有效回應社會各界的關切,倡導公共財政公平與效率的理念,正確引導輿論。五是推動實現基本服務均等化。力爭「十二五」末,全國范圍內基本建成覆蓋廣泛、內涵豐富、銜接緊密的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保障水平不斷提高,服務類型日益豐富,推動實現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
二、基本原則
(一)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程度,因地制宜地制定經濟困難的高齡和失能等老年人的補貼政策。同時,根據經濟困難的高齡和失能等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類指導,制定具體可行、有針對性的補貼方案,注重提高補貼政策的實效。
(二)統一要求,分散決策。各地要按照35號文件的要求,盡快出台有關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政策,明確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保障措施等。具體補貼標准、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實際情況、充分考慮財力狀況自主決定。
(三)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各地在制定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政策時,要科學測算,合理確定補貼標准,既要考慮這部分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又要做好新出台的補貼政策與其他老年人社會保障政策的銜接。補貼政策要公平、公開、透明。主動按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補貼內容
(一)補貼范圍。
補貼人員范圍為經濟因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各地應結合實際情況,清晰界定人員范圍,明確補貼發放對象。其中:經濟困難的高齡老人需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定;經濟困難的失能等老年人需經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鑒定。
(二)補貼內容。
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難,原則上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城鄉低保制度、社會救助制度和臨時救助制度解決。
(三)補貼標准。
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標准,由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變動情況和財力狀況自主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制定統一的省級補貼標准;沒有條件的地方,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補貼方式。
原則上按月給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發放現金、代金券。具體發放方式,由各地自定。但無論選擇何種發放方式,都應做到及時、透明、便捷。
(五)經費保障。
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補貼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各地財政部門應准確測算養老服務補貼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四、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情況復雜。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會同民政部門、老齡工作部門抓好各項落實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補貼政策的及時出台和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民政部門、老齡工作部門要盡快摸清底數,建立完整的統計台賬和檔案,建立和完善養
老服務評估機制;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切實保障養老服務補貼政策的順利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時研究解決制度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切實把好事辦好,實事抓實。
(二)及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老齡工作部門,根據本通知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及時制定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資金管理辦法和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具體補助項目、補助范圍、補助標准、資金籌集渠道、申請條件和審查公示、發放程序以及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已經出台了相關補貼政策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補助政策,強化資金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老齡工作部門要加強監督,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後相結合,日常監督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監管體系、確保補貼政策落實到位,補貼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等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相應責任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四)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帶動作用。各地要以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為契機,進一步推動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轉變政府服務供給方式。要引導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興辦居家養老、社區日間照料、社區衛生、機構養老以及網路信息等服務,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和醫療、康復、護理等服務。同時,加強對養老和護理人員的培養(訓),不斷提高服務技能,形成與老齡化社會需求相適應的專業化養老護理隊伍。
(五)推進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各地要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35號文件的要求,建立統一規范的養老服務評估制度。認真制定評估方案,合理設計評估流程,委託第三方獨立機構開展服務評估。在服務評估中,要注重受益對象對養老服務的滿意度評價。通過建立服務評估制度,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使養老服務方便可及、價格合理,更好地滿足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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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農村養老保險)
農村養老保險的新政策:現在正逐步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
《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四條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集體補助。
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
『柒』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文件
農村戶口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籌集:
第一:個人繳費。
參加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來繳納養老保險費。繳納的標准目前設定的是每年100、200、300、400、500,總共五個檔次,地方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增設另外的繳費檔次。參加保險的居民可以根據上述檔次自行自由選擇,多繳則多得。國家也會依據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長的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繳費的檔次。
第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可以對參保人進行繳費補助。補助的相關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的村民會議民主確定。積極鼓勵其他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那些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進行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保險金,當中中央財政要對西部地區按中央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東部地區則是50%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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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規定
1、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2、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http://www.gov.cn/zwgk/2009-09/04/content_1409216.htm
『玖』 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
不能一次性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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