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醫院人事代理.有養老保險金嗎
如果在職由在職單位繳納;如果不在職,可以將養老保險轉移到靈活就業人員的個人戶下,每個月由自己繳納。繳納的方式很多:通過網銀,或通過銀行代扣等;一般是通過中國銀行或洛陽銀行然後簽個代繳協議,定期向銀行卡里存錢就可以,人事代理,是一種人力資源外包形式,是企業根據需求將一項或多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由專業的第三方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在其服務項目范圍內,為多種所有制經濟尤其是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及各類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養老保險金收繳、出國政審等全方位服務,是實現人員使用與人事關系管理分離的一項人事改革新舉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託人事代理,可由單位委託,也可由個人委託;可多項委託,將人事關系、工資關系、人事檔案、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等委託區人才服務中心管理,也可單項委託,將人事檔案委託區人才服務中心管理。
㈡ 人事代理時的養老保險怎麼補交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是以自由人身份辦理的養老保險,既然是新辦的,那麼就不存在補交的問題
自由人的身份繳納社保方法:
1、把檔案轉到當地人才中心,辦理個人人事代理,個人來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就可以。
2、養老保險繳費:個體工商戶或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養老保險時,將按照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3、醫療保險繳費: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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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人事代理人員可以補交養老保險嗎
養老保險與人事代理沒有關聯。養老保險由公司直接向稅務局交納即可。
公司不能辦理人事代理的,一般是民營性質的,他沒有人事管理權,為了節省企業費用,也沒有辦理人社局的集體人事代理協議,所以公司一般不給辦人事代理。人事代理得由個人向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請辦理。為了減少費用,在民辦公司就業的,可以辦理人事託管即可,費用只是人事代理的一半。
辦代理也好辦託管也罷,最終目的是個人有個「人事銀行」,請注意:這個人事銀行指的是:教育局和人社局及其所轄部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管師范專業的畢業生的人事,人社局管非師范專業的畢業生,現在私人的人才中心(人才中介)非常多,不要走錯門,他們不是我所說的「人事銀行」。有了「人事銀行」,你今後的人事關系的左證,轉正、定級、計算工齡、干齡等事項,就有「人事銀行」的行政支撐,因為他們是政府機關,至少遇到社保的退休工齡和服務年限的核定,你就有「人事銀行」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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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人事代理買成了機關養老保險怎麼辦
養老保險與人事代理沒有關聯。
養老保險由公司直接向稅務局交納即可。公司不能辦理人事代理的,一般是民營性質的,他沒有人事管理權,為了節省企業費用,也沒有辦理人社局的集體人事代理協議,所以公司一般不給辦人事代理。
㈤ 人事代理有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只要勞動者在人事代理的同時按時交納養老保險 ,到了退休的年齡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㈥ 我是人事代理,現在跟在編人員享受同樣的待遇退休後待遇一樣嗎
人事代理與在編人員享受同樣的待遇時,退休後待遇一樣嗎?
兩者退休後的待遇是不一樣的。人事代理和正規的在編人員,在退休以後,他們兩個的待遇水平就會有出現差距。因為人事代理在退休以後只能享受養老保險,而在編人員可以享受退休金。而且即便是兩個人都享受養老保險的話,那麼在編人員的養老保險也要多於人事代理,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關系。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喜歡的朋友可以在下方評論區點贊關注,我將會和大家積極互動。
㈦ 參加人事代理制度的人員可以享受國家正式職工的養老保險嗎而不是所謂的社保嗎
只要勞動者在人事代理的同時按時交納養老保險,到了退休的年齡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養老金能領取多少,主要看個人繳費年限長短、個人繳費基數高低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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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人事代理有五險一金嗎
法律分析:有。用人單位應當為人事代理交五險一金,勞務派遣是一種形式與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沒有直接關系。但一般的派遣單位為避免風險都會給派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當然這部分費用是實際用人單位承擔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㈨ 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離)休後的基本生活,推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下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
(一)事業單位在職在編的工作人員;
(二)經市、區、縣人事部門批准實行全員聘用制並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中經市、區、縣人事部門批准聘用並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
(三)符合上述條件的退(離)休、退職人員。
原在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現人事檔案委託在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或市、縣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含教育人才市場)(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的人員(以下簡稱實行人事代理人員,因觸犯刑法被開除的人員除外),可以按照本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其他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照本規定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縣統籌。第六條 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縣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服務工作。
市屬四區和三個開發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承辦本區(開發區)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中介服務機構受市、縣經辦機構委託代理實行人事代理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工作。
市財政、人事、稅務、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以本單位上月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33%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31%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以本人上月工資為基數,按3%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人事代理人員以職工上月工資為基數,按34%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工資是指按國家和省、市統一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
達到法定退(離)休年齡的退(離)休人員和退職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八條 單位退(離)休人員佔在職職工的比例超過30%的,單位應為其超出部分的退(離)休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調劑金。調劑金的繳費基數為超出部分的退(離)休人數與本單位人均月繳費基數之積,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33%的費率繳納,差額財政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31%的費率繳納。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的調整,由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第十條 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
(二)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承擔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在稅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單位在稅前列支。第十一條 地稅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第十二條 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在地稅部門辦理繳費登記,按月申報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按月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結算實行全額徵收、全額撥付。第十四條 市、縣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人事代理人員為其繳費基數的3%),按規定據實計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帳戶,並按銀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第十五條 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起,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調入單位應當補齊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至職工調入期間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繳費的差額部分,其中調入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必須由調入單位補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實行人事代理人員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必須補足15年;不能補繳的,一次性返還個人帳戶部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