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21年吉林省養老金怎麼漲
法律分析: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增加36元。
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0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2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6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8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為2020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數額的1%。
傾斜調整:以下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縣(市、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0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2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6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8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為2020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數額的1%。
(三)傾斜調整
以下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縣(市、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B. 吉林省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根據2021年總體的調整細則,今年吉林省的養老金調整可以總結為「兩降三不變」。「兩降」指的是定額調整金額下降、繳費年限掛鉤金額下降;「三不變」指的是養老金掛鉤比例、高齡傾斜補貼、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傾斜補貼金額不變。調整細則如下:第一步,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6元,相比去年的39元,少了3元。第二步,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掛鉤部分:繳費年限 25年,每滿1年,養老金增加1元;26年繳費年限30年,每滿1年,養老金增加2.2元;31年繳費年限35年,每滿1年,養老金增加3.6元;繳費年限36年,每滿1年,養老金增加4.8元。這部分調整,對比去年的調整金額,各少了0.2元、0.4元、0.3元、0.2元。與養老金水平掛鉤:這部分調整跟去年保持一致,都是按比例增加1%。第三步,傾斜調整。 高齡傾斜,吉林省今年高齡傾斜補貼,主要是針對2020年12月31日之前,年滿70周歲的老人進行傾斜補貼。70~74周歲,養老金每月增加40元;75~79周歲,養老金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人員,養老金每月增加60元。 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傾斜補貼,這部分也是跟去年保持一致,都是增加5元。吉林省今年養老金調整的亮點是,工齡單價偏高,36年以上的工齡,單價達到了4.8元,如果是40年的工齡,那麼單單繳費年限掛鉤部分增加的養老金就可以達到78元。
法律依據:《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0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2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6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8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為2020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數額的1%。
(三)傾斜調整
以下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縣(市、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C. 2021年吉林省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在每人每月定額增加的基礎上,額外增加了與繳費年限掛鉤、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以及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縣(市、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法律依據:《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0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2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6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8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為2020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數額的1%。
(三)傾斜調整
以下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縣(市、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D. 吉林省養老金上調方案
法律分析:調整如下:
1、定額調整為,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從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養老金。
2、掛鉤調整為,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1、6%增加。
12月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算此項增加額。
3、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特殊人群適當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2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35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法律依據:《吉林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全文
E. 吉林省35年工齡退休金8133能漲多少錢
吉林省正式對外公布了養老金上調方案,接下來我們來看看調整的具體細則:
第一,定額調整,所有調整范圍內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6元,比去年的39元,降低了3元錢。
第二,掛鉤調整,一方面是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0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2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6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8元。另一方面是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以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為基數,每月增加1%。
第三,傾斜調整,主要是對三類人進行傾斜:
其一是高齡退休人員。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其二是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其三是企業軍轉幹部,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以上三個步驟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要求補足到該水平。
F. 2022年吉林省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2022年吉林省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如下: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6元;
2、掛鉤調整,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0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2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6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8元;
3、傾斜調整,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縣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