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金法院能凍結執行嗎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批復,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回債務人的合法權答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和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第二、養老金又稱退休金,是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的,至於能否凍結,由法院自由裁量。我個人的傾向性意見是,對扣除你必要的生活費後的部分是可以凍結的。
㈡ 法院是否可以查封養老金賬戶用於還債
法院可以查封養老金賬戶。
當退休人員作為被執行人時,其可以領取的養老金無疑屬於責任財產,可以用於清償債務。社保機構作為養老金的管理和發放部門,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養老金。考慮到退體人員屬於特殊群體,最高法院法研[2002]13號答復,對人民法院執行養老金已經在執行順位和限度上作出了保護性規定,體現了公平、正義原則。實踐中,很多申請執行人的境遇遠比作為被執行人的退休人員困難。故社保機構於法於理於情都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養老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㈢ 養老金法院能凍結執行嗎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批復,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專合法權屬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和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第二、養老金又稱退休金,是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的,至於能否凍結,由法院自由裁量。我個人的傾向性意見是,對扣除你必要的生活費後的部分是可以凍結的。
㈣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保險退休金嗎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保險退休金,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是不可以凍結的,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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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㈤ 欠債不能償還 法院凍結了養老保險賬戶 請問到底有沒有權利凍結
可以凍結,但必須要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如下: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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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認識多年的張某向李某借了幾千塊錢,說是做生意要周轉資金。而當時的幾千塊,並不是一個小數目,一開始李某還有些猶豫,不過看到張某生意很是興隆,礙於朋友情誼,李某還是答應了。
原本張某答應很快就會將這筆錢還回來,結果卻一直拖欠不還。李某催了張某好幾次,張某每次都是以各種各樣的理由來搪塞李某。
李某一開始還以為張某或許是有苦衷,過一段時間就還錢,但沒想到張某借了幾年卻絲毫沒有要還的跡象。
無奈下,李某也顧不上什麼朋友情誼了,一紙訴狀將對方告了。然而,雖然贏了官司,對方卻死活都不履行。得知李某已經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後,張某乾脆人間蒸發,一躲就是30年。
如今,張某和李某也到了退休的年紀了。對於李某來說,幾千塊早已經不值錢了,可他卻一直將此事記在心裡。
前一陣子,他來到法院,要求再次恢復執行。而法院得知「老賴」張某已經退休後,來到社保中心進行了查詢。這一查詢,果然找到了張某的資料。隨後,法院立刻對張某的賬戶進行了凍結。這意味著,退休後的張某,將無法拿到自己的養老保險金。發現這一情況,張某急了,趕緊來法院「投案」,乖乖把錢還給了李某。
金陵晚報記者了解到,根據相關規定,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而社會保險基金中的養老保險金一項與退休金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屬於「五險」范疇,這筆資金在勞動者未退休前不能強制執行。但一旦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這筆資金就轉化為勞動者的退休工資,按月打入勞動者的工資賬戶,這個時候,法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但要給債務人留出必需的生活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人民網—「老賴」欠債30年退休金被凍結才出來還錢
㈥ 你好法院可以凍結養老保險金嗎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保險金,但一定會給被執行人六一部分生活費的。
《民事訴訟法》回第二百四答十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㈦ 交養老金的賬戶法院會凍結嗎
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可以凍結、劃扣被執行人的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版人權員的債務,但是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2002年1月30日)規定:「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㈧ 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法院能否凍結和扣劃
法院不能凍結和劃扣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規定:「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2000年2月18日)規定:「近一個時期,少數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社會保險機構原下屬企業(現已全部脫勾)與其它企業、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時,查封社會保險機構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帳戶,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發放,不利於社會的穩定。為杜絕此類情況發生,特通知如下: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㈨ 請問養老保險法院能凍結嗎
根據現有政策法院無權凍結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同時法院出於人道主義,也不會去凍結個人養老金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