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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順入刑

發布時間:2020-12-24 04:33:54

A. 在古代,不孝順老人會判重罪,直至死刑,當時處罰為何如此嚴重

因為不論是古代還是現代,都必須要孝順父母,他們生我們養我們,都不應該受內到自己容的孩子不好的對待,照顧自己孩子,照顧了一輩子,最後照顧出一個白眼狼來,所以處罰非常嚴重。

如果不孝順自己的父母就是禽獸的行為,是天理難容的,無論是古代還是現在,中國還是外國,孝敬父母都是應該的。想一下自己的母親從懷胎十月到生下你,母親所受的痛苦是很多的,然後再把你精心照顧,直到你成年,那又要付出多少的辛苦和汗水呢?所以無論什麼時候,我們都應該孝敬自己的父母。

B. 「不孝」入首刑,古代到底有多重視「孝道」

早在先秦就有「不孝」罪,周國成立之初分封諸侯時,周公就對弟弟明確表示:專「最大的罪惡是什麼,就屬是不孝不友。」這個不孝不友就是指不孝順父母,不善待兄弟。
孔子更是「忠孝仁義」的集大成者,把不孝稱為「大亂之道」,對這種「大亂之道」肯定要歸之於刑,所以在《周禮.大司徒》中列有「八刑」,首刑即「不孝之刑」。
孟子繼承了孔子的衣缽,繼續對弘揚「孝道「發揚廣大,甚至總結出來「五孝」,秦漢以後,開始將這些內容具體化、法典化。
唐朝就直接規定,對不贍養父母者,直接在鬧市處以死刑,這刑法也夠嚴厲的。 甚至規定,父母在,不遠游,目的是讓子孫盡心竭力地照顧好老人。
清朝的規定更為具體,兒子再貧困潦倒也必須贍養好父母,假如父母走投無路自縊身亡,就要按照過失殺父(母)的處罰,判處兒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當然,政府為了鼓勵「孝道」,法律條文更是規定的較為具體,從北魏到清朝,都沿用「存留養親」制度,子孫觸犯大刑要流放入大獄,為了給老人養老送終,即使犯有十惡不赦罪行,也要緩期執行,待老人辭世後再去服刑。

C. 中國古代最早將不孝罪狀列入刑法是在什麼時期

不孝為罪始自夏朝。《孝經.五刑》中有「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章太炎先生曾著有《孝經本夏法說》可以證明這一點。

D. 現在的刑法有不孝順罪嗎不孝順罪怎麼處罰

現行刑法沒有不孝順罪。
不贍養父母的,父母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支付贍養費。
如果父母無生活能力,拒不贍養,導致父母生命受到威脅的,可構成遺棄罪。

E. 忤逆不孝的刑罰,我動手打了我的父親。

我和我男朋友是同一個城市的人,但我去別的城市上班,異地戀。我和我男朋友一年多了,在這一年多里,我們也有吵架,但一下子就好了。今年我們公司去了一個新的同事,就想追我,我沒有拒絕,也沒有接受,也沒有說我已經有男朋友了,就是聊天聊得來。每晚我男朋友都有打電話給我,打到11點後叫我快點睡覺,我也跟她說好,在這我也騙了我男朋友一些事,就是打電話後我沒有睡覺,就跟那個男生聊天,聊到一點多。每天早上我男朋友也都要打電話叫我起床,其實我也很佩服他,交了一年多,每天早上他都堅持打一個電話叫我起床,因為他每天都很早就上班,七點半,我晚一點,八點才上班,無論下雨還是刮風,他都在去上班路上的時間叫我起床。被我男朋友知道我每晚都那麼晚睡覺了,而且欺騙了他,我男朋友很生氣,來找我,我直接跟他說分手,他很傷心,問我是為什麼,我說我們不合適。過了四五個月了,我男朋友始終沒有放棄,一直在挽回。他說如果將來那個他不比我好呢,怕他欺騙你,我說的很絕,說那就是我命不好,我說了很多讓他傷心的話,但是他怎麼也不肯放手。這一年多我男朋友沒有對我做那種事,他說不會勉強我做不喜歡的事情,所以一直都沒有。有一天我男朋友來找我,帶著一隻金色的玫瑰花,希望我能回心轉意,我被他感動了,和他合好了。我男朋友也回去了,但是過幾天,我又在一次的欺騙他,和那些同事去唱歌。那晚玩到一點,我男朋友很擔心我,從十點打到一點,我都沒有接,我騙他說剛才睡了,不知道你打來。就在那天晚上那個同事向我表白,我背著我的男朋友,我接受了。最後被我男朋友知道了,他說沒想到我還會這樣對他,說以為這次合好了,不會像以前那樣的對他。他又在一次被我傷害,我男朋友說原諒我,要我再一次回頭,不想讓我一錯再錯。但是我又說了很多讓他傷心的話,說雖然你原諒我,但我原諒不來我自己。我到底該怎麼辦。我男朋友說再給我一次機會,也再最後一次原諒,說好好選擇,我已經選擇了那個同事,我男朋友可能真的徹底死心了,他沒有再里我了。他QQ現在也很少上了,有時QQ看見他在線,我就發一些表情過去,他沒怎麼里我,那天我問他交有新的女朋友了嗎,他對我說他不想再談戀愛了,也不會再去找。有時對我愛理不理的,我問他是不是做不了情侶,就不能做朋友嗎。他也沒有回我這個問題。我問他恨我嗎,他也沒有回答,好像在逃避我這個問題,他現在不怎麼要里我了。那天晚上他突然來找我,問我還不睡,我說快了,然後問他為什麼也還不睡。他說睡不著,我問為什麼,她沒說什麼。他叫我天氣涼了,晚上睡覺不能再踢掉被子,還有睡覺的時候,我腳老是冰冷,要穿雙襪子上去,自己在外面,要好好的照顧自己。我看後心裡很難受,發了一個難過的表情過去。他問我怎麼了,我說沒什麼,只是很對不起你,說把我徹底忘了吧,不想再傷害你。他說他會把我們的從前,當做美好的回憶的。我說對不起,他說沒什麼,過去的就讓它過去吧。他說,我們從前去過的地方,他偶爾會自己一個人去看看,去走走,當再是旅行,他說回家沒有哭過了,哭後真舒服,希望我幸福。看到他說這些,我的心裡很難受,很對不起他。今天看到他在上Q,我問他最近忙嗎,他說還行。我說心情好點吧,他說他從來一向都很好。我說看來我多心了,他說好也是一天,不好也是一天。你愛上別人,我不怪你,你的幸福就是我的幸福,你的快樂就是我的快樂。我說哎,你沒遇到喜歡的人嗎,我也要看到你幸福快樂 ,他說不好意思,他不想談戀愛。我說別這樣,一切順其自然,他說現在不想談這些。我問爸媽還好嗎,他說他們很好,對了,是他的爸媽。他變了很多,也對我徹底死心了。

F. 「五刑之屬三千,而罪大於不孝」是什麼意思

五刑之屬三千,而罪大於不孝的意思是被重罰治罪的人很多,其中最嚴重的罪乃是不孝。

出自《孝經·五刑》。是中國古代儒家的倫理學著作。傳說是孔子自作,但南宋時已有人懷疑是出於後人附會。

清代紀昀在《四庫全書總目》中指出,該書是孔子「七十子之徒之遺言」,成書於秦漢之際。自西漢至魏晉南北朝,註解者及百家。現在流行的版本是唐玄宗李隆基注,宋代邢昺疏。全書共分18章。

原文:子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要君者無上,非聖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此大亂之道也。

譯文:孔子說∶「五刑所屬的犯罪條例有三千之多,其中沒有比不孝的罪過更大的了。用武力脅迫君主的人,是眼中沒有君主的存在;誹謗聖人的人,是眼中沒有法紀;對行孝的人有非議、不恭敬,是眼中沒有父母雙親的存在。這三種人的行徑,乃是天下大亂的根源所在。」

(6)不孝順入刑擴展閱讀:

在中國封建法律中,不孝是一種獨立罪名。

《唐律·名例》規定,不孝罪包括:"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 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就是:檢舉告發祖父母、父母犯罪行為的;罵祖父母、父母的;背地裡詛罵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 母生存期間自己另立戶口、私攢錢財的;對祖父母、父母不盡最大能力奉養,使其得不到生活滿足的;父母喪事期間自己娶妻或出嫁的,父母喪事期間聽音樂、看戲的;

父母喪事期間脫掉喪服穿紅掛綠的; 隱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發訃告、不舉辦喪事的;祖父母父母未死謊報死亡的,這十種情況,都屬於不孝的犯罪行為,都應受到嚴 厲的懲罰。

G. 古代不孝應受何刑

在中國封建法律中,不孝是一種獨立罪名。《唐律·名例》規定,不孝罪包括:「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就是:檢舉告發祖父母、父母犯罪行為的;罵祖父母、父母的;背地裡詛罵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母生存期間自己另立戶口、私攢錢財的;對祖父母、父母不盡最大能力奉養,使其得不到生活滿足的;父母喪事期間自己娶妻或出嫁的,父母喪事期間聽音樂、看戲的;父母喪事期間脫掉喪服穿紅掛綠的;隱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發訃告、不舉辦喪事的;祖父母父母未死謊報死亡的,這十種情況,都屬於不孝的犯罪行為,都應受到嚴厲的懲罰。

先從告言和詛詈說起。告言,是揭發檢舉的意思。「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女必須設法包庇隱瞞,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孝親應盡的義務。如果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孫不但不設法包庇隱匿,反而揭發檢舉,便被視為不孝行為,科以刑事責任。《唐律·斗訟》規定:「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

詛,是詛咒,指用迷信方法祈禱鬼神加害於自己所仇恨的人。按《唐律疏議》解釋,背地裡祈求鬼神加害祖父母、父母的行為,「以謀殺論」。就是比照謀殺祖父母父母的規定處罪,要判斬刑。

詈,是辱罵,歷代法律對於普通人的罵人行為並不認為是犯罪,唯獨明律規定「凡罵人者,笞一十」。唐律本來不認為罵人行為是犯罪,卻在《唐律·斗訟》中規定:「詈祖父母父母者絞。」罵一句就判死刑,可見對不孝犯罪的懲辦嚴厲到了極點。

所謂「別籍異財」,不僅指另立戶籍、私攢錢財,也包括「吃小鍋飯」在內。《唐律·戶婚》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諸居父母喪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自唐以後直至清代,都把子孫別籍異財視為犯罪行為。明律對別籍異財的懲罰較唐律稍輕。《明律·戶役》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清律與明律完全相同,只是在律後增注里說:「或奉遺命,不在此律」。「其父母許令分異者,聽。」看來,不僅父祖臨死前留下遺囑許可分異的可以分異,就是父祖還活著許可子女分家的,也不認為是犯罪,顯然比唐、宋時代寬容一些。

供養有缺,依《唐律·斗訟》規定:「諸子孫違反教令及供養有缺者,徒三年。」明、清律稍輕,均杖一百。什麼叫供養有缺?《唐律疏議》解釋說:「謂可從而違,堪供而缺者。須祖父母、父母告者乃論。」就是說,按照家庭的實際經濟情況,本來可以供養父祖吃穿得好一些,而供給了較次的衣著和食物的,就算是供養有缺,不一定達到挨餓受凍的程度。供養有缺的罪名,屬於親告罪,不告者不理,祖父母、父母告發時才追究刑事責任。

重視孝道的中國古代社會,把父祖喪事看作天塌大事,家庭和國家都對之十分重視。官員家發生了父祖喪事,皇帝即給長假准許回家守喪,叫作「丁憂」。正因為把父母喪事看得很重,所以在父母喪期內發生的一些輕微的違反禮制的行為,都被視為不孝的犯罪。父母的喪期是三年。在這三年期間,做子女的應當全然與世隔絕,必須排除一切物質上和精神上的享受慾念。按照禮制的要求:父母死亡,子女在頭三天不能吃飯,第四天起一直到下葬為止,每天早晚只能各喝一遍粥,送葬結束後也只能吃粗茶淡飯,一直到喪期終了方能飲酒食肉。因此,在父母喪期內,子女一切享受和娛樂行為都被視為不孝的行為。「法出於禮而入於刑」,禮制的要求滲透入法律之中就把父母喪期內子女的某些行為規定為犯罪加以懲罰。《唐律·戶婚》規定:「諸居父母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可見喪期嫁娶,不僅限於家有喪事一方當事人犯罪,對方當事人也要受到懲罰。在法律上把喪期嫁娶叫「違律嫁娶」,違律嫁娶是無效的婚姻,必須解除婚姻關系,「各離之」。明律與清律沿襲唐律精神,將喪期嫁娶列為十惡重罪的不孝之中,僅是刑事責任輕一些,婚姻關系也必須解除。

與喪期嫁娶有關聯的還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諸居祖父母、父母喪生子,徒一年。」第二種情況是「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減一等,徒罪杖一百」(《唐律·戶婚》)。就是說,在為祖父母、父母守喪期間生孩子的要受懲罰;祖父母、父母犯罪在押期間娶妻或出嫁的,都比照喪期嫁娶給予刑事制裁。

喪期生子要判徒刑,在沒有避孕措施的當時來說,就等於在父母三年喪期中不許夫妻間發生性交關系,實在違反自然規律,不近情理。在實際生活中,喪期三年不許男女過性生活,人們往往不能遵守,喪期生子在所難免,生了孩子怕受法律制裁,只好偷偷溺死。明太祖朱元璋鑒於社會上溺嬰事件太多,而且三年不許生育不利於人口繁殖,影響丁稅收入,發布詔書廢除了這條禁律。在朱元璋主編的《孝慈錄》序言中說:「古不近人情而太過者有之,禁令服內勿生子,朕覽書度意實非萬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則生理罷焉。」盡管廢除此禁律的動機可能主要是出於統治利益的需要,不能不說朱元璋作了一件合於自然規律、符合人情的好事。

子孫於父祖喪期有與哀痛心情相違的行為,也認為是犯罪。《唐律·職制》規定:「喪期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即遇樂而聽及參加吉席者,各杖一百。」不僅喪期未終脫掉喪服或奏樂取樂的要判徒刑,就是遇見娛樂活動不加迴避聽取樂聲,或者被邀參加宴會的也責打一百大棒,可見把給父祖守喪的事看得多麼重要。

子孫在外地居官或經商,得知父祖死亡消息「匿不舉哀」的;為了急於當官,在父祖喪期屆滿前「冒哀求仕」的;以及出於某種動機謊報父祖死亡的,按照《唐律·職制》規定,對於這幾種情況都處徒刑一年,當官的要解除現任官職。

還需指出,犯了不孝之罪,不論身分高低都要受到懲罰。國家對貴族官吏的特殊人物加以特殊優待的議、請、減、贖制度,對於犯了不孝罪的人是不適用的。

H. 陝西男子活埋79歲母親獲刑12年,被母親拋棄36年是他不孝的原因嗎

我覺得這不能是他將79歲母親活埋的原因,他這一借口也不能得到大眾的認可以及原諒。我深入了解了這個事件的始末,事件涉及的陝西男子馬某的母親並不能說是將他拋棄,只是母親再婚讓他和父親在一起,母親重新組建了新的家庭。之後由於79歲的母親組建的家庭的所生的二兒子生病,不能接著照顧母親。79歲的老母才由案件涉及的大兒子照顧。 任何借口都不能作為施暴的理由,也不能得到大眾的諒解。不然人人都以有苦衷為借口犯法社會將處於一片混亂之中。

活埋79歲母親,男子獲刑12年。

涉案的老人是再婚之後戶籍簽到第二任丈夫那邊。後和第二任丈夫有了二兒子,老人本是由二兒子居住照顧,因二兒子生病轉由大兒子照顧。大兒子馬某因為要無法生活自理的老人覺得麻煩就做下如此錯事,被母親拋棄一說純屬借口。最終法院是審理被告人馬某犯故意殺人罪獲刑12年。

I. 五刑之屬三千,而罪大於不孝是什麼意思

刑法典則近三千條,而分別以五刑來行懲罰。在三千條刑則,則以不孝的罪責為最大。

J. 不孝敬父母的該判什麼罪刑

不孝敬父母不構成犯罪的。如果有遺棄老人的,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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