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工人遺屬補助政策
我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我爸爸去世了,他單位倒閉了,在社保局領退休工資的,可是社保局表示我爸爸的單位沒有改制過,不能申請遺屬補助,我們現在正在咨詢律師!沒辦法,現在的社會有些東西不爭取的話,就是沒有的,他們就是欺負好說話的人,這樣的例子碰到好多了。 你的爺爺單位還在,這個還好辦,問問單位的負責人就好了,或者是社保局,不同地方有些不一樣的
㈡ 江蘇省關於退休職工遺屬補助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供養范圍
參保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供養條件
具備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子女未滿18周歲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無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5、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參保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參保人員死亡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離退休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
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在2004年1月1日後死亡的,其配偶在其辦理離退休手續前已按原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確認為供養直系親屬,且在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符合現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也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死亡人員生前參保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三、停止支付條件
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濟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間的(緩刑除外)。
(2)企業退休職工有遺屬補助擴展閱讀:
雖然終止勞動合同,企業發給的生活補助費,也是給勞動者的一種經濟補償形式,但畢竟與由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勞動法》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含義不同。該復函一對此予以了說明。
其次,支付生活補助費的標准,應是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基本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該復函二未就「標准工資」的含義予以明確:「標准工資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職務)相對應的工資標准。」
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附件《職工工資有關解釋》中已闡明,職工工資總額構成的內容分標准工資(基本工資)和非標准工資(輔助工資)兩部分。標准工資(基本工資)指按規定的工資標准計算的工資。
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崗位)工資和工齡津貼,還包括已經浮動升級的工資。非標准工資(輔助工資)指標准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
由此可見,標准工資(基本工資)只是職工工資總額中的基本部分,並非全部,其他計入工資總額內的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發放的各種假期工資、派遣赴國外短期工作加發的工資,單位發給的住房公積金等)都不在標准工資之內。
從這點來說,與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發給本人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也是完全不一樣的。
㈢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遺屬困難補助如何辦理的問題
需要以下材料:
1、供養者身份證復印件和死亡退休職工版離退休登記表及火化證明權、
2、戶糧性質證明材料:即戶口本復印件
3、如果是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建國前老工人,需要這類審批表復印件
4、供養關系是何種?是子女的,且年滿十八周歲的人員,需在校就讀證明
是父母的,提供在其他單位未享受供養待遇的證明
是夫妻的,提供街道出具的無工資收入的證明
最後,辦理部門是:市總工會的保障部
㈣ 退休職工去世,家庭遺屬的最新補助標準是多少
原參保繳納社保人的供養的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㈤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妻子是否享受遺屬補助
按道理來講是可以享受此待遇的,但前提是妻子必須是沒有正式工作的城鄉居民,否則就不能享受此遺屬補助。
㈥ 退休職工死亡後,遺屬享受什麼待遇
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後,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國家的規定,帶上相關的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另外需要注意: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㈦ 退休職工去世遺屬補助申請
你的抄爺爺單位還在,問問單位的負責人就好了,或者是社保局,下面簡單介紹一下:
1、需要的材料:
申請遺屬補助人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戶口須註明「喪偶」);
證明信(證明關系及無業)(申請遺屬補助人所在居委會、辦事處蓋章);
減少表原件及復印件(勞保中心提供);
檔案(勞保中心提供);
填寫臨時申請表並報送初審後更正材料;
正式申報後列印正式申請表並到企業、居委會、勞保中心、辦事處、社保機構蓋章審批後,錄入社區微機增加遺屬。
2、申請書格式:
(7)企業退休職工有遺屬補助擴展閱讀:
關於非因工緻傷、死亡的待遇沒有規定,現行有效法律《工傷保險條例》的前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的內容已經不能再適用,而現行的法律和法規有沒有明確的規定,以至於大家都不清楚該如何處理。曾經規定的喪葬費待遇和遺屬救濟金的發放是否還可以延續,很多老年人對此問題有點耿耿於懷。
參考資料:退休申請-網路
㈧ 企業退休工人去世後,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補貼嗎
企業退休工人去世後,國家沒有規定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補貼,但是有喪葬補助費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准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准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
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第二十六條
工傷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七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㈨ 退休職工死亡後配偶遺屬補貼應由誰支付
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遺屬撫恤金的領取
去銀行或郵政儲蓄領取由社保局發放的養老金,已經成為每位退休老人生活中的常事。而死亡後能否領取到喪葬補助費、領取多少以及如何領取,卻還是不少離退休人員心中的疑問。
早在2005年,安慶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就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遺屬撫恤金等發放工作程序的通知》,就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等的領取事項做出規定:
1. 適用范圍。凡是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均可申請領取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
2. 申領內容。申領的待遇分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兩部分。喪葬補助費為2000元,只有實行火葬的離退休人員才能享有,其家屬憑借其火化證明及火化收據領取,棺葬人員不能享有。一次性困難補助部分,金額為其生前8個月的月基本養老金。除這兩部分之外,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如果符合供養條件的,可按月享受撫恤金。這里的「直系親屬符合供養條件」是指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它符合規定的直系親屬,並且無任何生活來源。撫恤金按照死亡職工生前所在地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
3. 申領代辦機構。死亡離退休人員的檔案所在地為其申領代辦機構。由單位或勞務代理機構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單位或勞務代理就是其檔案所在地,代為申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對企業破產、倒閉及其它原因而致檔案存放於市社保局的人員,死亡離退休人員的親屬需直接前往市社保局領取材料辦理相關手續,由其所在社區蓋章後,完成申領手續。
4. 申領程序。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其親屬需向其申領代辦機構提供死亡人員的火化證明、火化收據或其它死亡證明,由代辦機構代為申領。死亡離退休人員親屬可直接到其代辦機構領取;而對於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由代辦機構出具相關材料到市社保局和市勞動保障局辦理撫恤金申報審批手續。審核獲批後,市社保局對撫恤金進行社會化發放,其親屬可每月從銀行或郵政儲蓄領取。
㈩ 企業退休職工遺屬生活費為什麼
您好:
遺屬的享受標准
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ps:個人建議到當地勞動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