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單位停發一部分退休補貼,還有一部分人可以得補貼,這個合理嗎
應該是不合理,應該是根據法律法規統一發放退休補貼,一視同仁,不分等級,公正公平對待才對。
B. 企業退休人員有津貼補貼嗎
企業退休人員一般都有一定的補貼或津貼,但由於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的不同,標准也有很大差異。補貼一般是指一種收入補貼形式,用以補償員工或居民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費和生活費用的額外支出。勞動中最常見的工資收入形式是地下采礦津貼、高溫津貼、島嶼津貼、困難和偏遠地區津貼、醫療保健津貼等。生活費用補貼,雖然價格補貼被稱為補貼,但它實際上是補貼的性質。
在北方省市,不能忘記的待遇是冬季取暖補貼。目前,寧夏是全國冬季供暖補貼最高的地區,2019年冬季供暖補貼標准為3996元。青海省冬季供暖補貼標准為3900元。山西是3360元,陝西是2360元,山東是1700元,甘肅是1750元,天津520元(冬季供暖補貼335元,每人每年集中供暖補貼185元)。河北省張家口、承德壩上地區1560元,張家口、承德秦皇島青龍、保定淶源縣1400元,其他地區1240元。河南省據說是480元。當然,一些省市政府機關和企業對退休人員的標準是不同的。
C. 我退休只領了2仟左右企業年金,現在單位停發了每月補貼,原因是我己領過企業年金,請問這合理嗎
合理合法。
依勞動合同法之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單位沒有義務再支付任何補貼
D. 是否停止發放退休後生活補貼
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它福利待遇\r\n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退休金的計發辦法是: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具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r\n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公務員基本退休金也應適時調整。其調節辦法是:在國家統一調整生活必要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按在職國家公務員並入基礎工資的補貼數額增加退休金;在職國家公務員根據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准時,退休公務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度相應提高基本退休金標准。\r\n(2)地區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r\n(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這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生活待遇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r\n3、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r\n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r\n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r\n4、住房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准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並給予優先照顧。\r\n(一)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退休時的標准全額發給。\r\n(二)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根據不同工齡按以下比例計發:\r\n1.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88%的比例計發;\r\n2.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2%的比例計發;\r\n3.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75%的比例計發;\r\n4.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的比例計發;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計發
E. 企業發放給退休人員的各種補貼是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離退休人員如果參加社會統籌,企業再為這些人員支付的各種補貼,不能在企業列支;如果離退休人員沒有參加社會統籌,企業為這些人員支付的上述費用,可以作為企業福利費列支。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謝謝!
F. 國務院暫停企業退休工資發放
這個消息不知你是從何而來,就目前只有上海已經發放到手了,但是發的不很理想,引起了不小的轟動。北京、天津、浙江已傳出消息,大約在今年9月份發放到退休職工的手中,其他省份暫時還沒有消息,具體時間還沒有確定,但漲是肯定要漲的,畢竟是國家出台的統一政策,而且針對上海市率先發放2016年退休養老金的情況,2016年6月18日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調整養老金的比例是在去年退休人員平均工資的基礎上平均調增6.5%,涉及85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和17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這項惠及1億退休人員的政策,地方必須按照人社部、財政部的通知精神盡快落實到位。另外,各地補發的養老金增加部分必須從2016年1月1日起計算
G. 退休人員犯罪停發的基本養老金含各種補貼嗎
監察部2001年9月13日下發的《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監發[2001]3號)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如果因為犯罪而被羈押、被判處管制、或者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但是應根據《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規定發放生活費。
如果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7)企業停發退休人員補貼擴展閱讀: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
1、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2、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3、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
「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5、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6、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7、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8、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對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H. 企業停發退休死亡職工配偶的生活補助是否合法
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後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職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於2000元按20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於4000元按4000元發給。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有困難的,可按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直至受供養者失去供養條件為止。其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25%的標准發給(目前,在執行此標准時,省會城市低於80元,地級城市低千70元,縣級以下城鎮低於60元的,可分別按80、70、60元的標准發給))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計劃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補助標准不得突破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70%。因工死亡的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35%的標准發給(個別遺屬在執行過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補助費高於現行標準的,可以繼續執行。待與此標准同步後,再按此標准執行))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其補助標准不得突破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檔次的基礎上另增加10元。
四、凡與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因工死亡和連續工齡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鎮職工,按上述一、二、三條標准享受有關待遇;連續工齡不滿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業職工(含農民合同制職工),按上述一、二條標准享受有關待遇。五、職工死亡後的上述各項費用,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後,在下列開支渠道中列支:在職職工因工死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 (即生前參加了當地的工傷、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各項費用在當地社會保險機構中的工傷、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在職職工非因工死亡或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而因工死亡以及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各項費用,在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險費項下列支。
六、本文中「社會平均工資和企業平均工資」,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准。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尺中的子女年滿16周歲,繼續在學枝 (不包括軍隊院校)學習的,仍可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七、本文從發文下月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以前所發文件與此文發生矛盾時,以此文為准。在此之前,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現在仍然符合供養條件的,其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本文執行,過去的一律不再補發。
I. 企業退休養老金在什麼情況下會停止發放
離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或暫時停發其基回本養老金:
1、無正當答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員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3、未達到退休年齡,出境定居未辦理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在達到退休年齡又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4、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發生以上第1、2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停發基本養老金後提供有效證明或經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發生以上第3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經發現後即停發基本養老金,退還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後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建賬前個人繳費本息退回本人,終結養老保險關系。發生以上第4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按服刑前或勞動教養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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