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上父母需要養子女到多少歲
法律分析:我國婚姻家庭法規定,父母應該撫養兒女到18歲,因為我國法律規定中能完全承擔民事責任的年齡是18周歲。但如果已滿18歲的子女有著不能獨立生活的狀況,此時兒女也有權要求父母給予其一定的撫養費以支持他的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2. 父母為什麼不能養活孩子一輩子呢
按法律規定父復母有撫養孩子制的責任和義務,按法律規定父母把孩子撫養到18歲就算完成了,但由於18歲孩子還正處於學習時期,正常情況下孩子要念大學,有的甚至還要讀研讀博等,象這樣的孩子父母會義不容辭的盡力去供養。孩子學成後,父母就算完成任務了。孩子就該自立了,再要父母供養這叫啃老,無論從那方面都說不過去了,父母肯定不能養活孩子一輩子,不能讓孩子當一輩子寄生蟲,萬一那一天父母雙方去世,那當孩子的該怎麼活呢?
3. 父母有義務將孩子養到多少歲呢
法律規定撫養義務盡到18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幫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給付撫養費,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喪失勞動能力或缺乏經濟來源的父母,可以要求給付贍養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無需法定和約定變更撫養關系 。
(3)父母養活多少子女擴展閱讀
當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
1、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4. 父母必須養孩子到多少歲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父母養子女到18歲。子女年滿18周歲,父母不再具有撫養義務,但是也有些特殊情況。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周歲。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屬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應繼續給付孩子的撫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 為什麼父母只義務撫養子女到18周歲,而子女需贍養老人到老
為什麼父母只有撫養孩子到18歲的義務,而孩子卻需要贍養老人到老?
因為贍養義務和撫養義務是兩種法律關系,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有權主張對父母的贍養權,但不能因為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而對抗贍養義務。即使父母沒有盡到撫養子女的義務,在子女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情況下主張撫養子女的權利,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在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虐待嬰兒的行為。延伸資料:案例:父母未盡到撫養義務,仍應盡到撫養義務。原告牛慶英、奚國華育有兩子一女。1984年,牛慶英與奚國華因家庭矛盾離家出走,女兒牛愛玲(已去世)隨牛慶英生活並由她撫養,子女齊麗陽、齊麗珊隨奚國華生活並由她撫養。1986年1月,同鎮居民劉與牛青英結婚後,兒子劉紅鳳和女兒同居。2000年8月,牛青英與劉經法院調解離婚後獨自生活,當地政府每月支付生活費120元。2012年10月,牛青英以劉洪峰、劉海榮未履行撫養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劉洪峰、劉海榮每年各支付牛青英撫養費970元。2016年4月,牛慶英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要求齊立陽、齊立山、劉洪峰、劉海榮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不因任何原因而改變。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原告牛青英是被告齊立陽、齊立山的母親。現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被告齊立陽、齊立山應承擔撫養義務。另外兩人以原告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為由,提出不承擔贍養義務。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四被告各負擔牛青英每月生活費200元。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參考:人民法院報道父母未盡贍養義務仍應盡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