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違法建築認定標准
違法建築的認定標准:
1、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為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築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築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
2、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
3、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4、未經依法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的建築。
5、縣城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建設、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逾期的建築;鄉(鎮)、村莊(社區)規劃區內。
6、河道管理范圍內與河道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前款規定的建築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建築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Ⅱ 違建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違章搭建的認定標准: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Ⅲ 違章建築如何認定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4)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因此,總體來講,未辦理相關的建設審批手續,擅自佔用規劃以外的土地,擅自建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都應該是違法違章建築。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知道了嗎!
Ⅳ 農村違建要如何認定
農村違章建築認定標准有:
1、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2、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3、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等。
農村違建房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當事人在無土地規劃、准建手續的情況下,在農村土地上建造房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
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章建築存在侵佔安全通道和非法佔用耕地等、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等特點,並且很多違章建築還隱匿在合法建築裡面。違法建築損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壞了城市風貌,並制約城市健康發展和城鄉規劃執行,也影響了城市的未來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Ⅳ 如何判斷是否違章建築
目前官方認可的唯一鑒別方法就是農村《宅基地使用證》和城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處於許可面積內的建築就不是違章建築。
目前城市、城鎮建設發展迅速,部分處於政府動遷安置開發范圍內、在開發規劃出台後新建的建築也會被冠以「搶建」「套取補償款」的名義認定為違章建築。
沒有經過國土部門、建設部門審批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都屬於違建。包括小區內違反房屋出讓合同要求擅自搭建的陽光房也屬於違建。
(5)父母怎麼認定違建擴展閱讀: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功臣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決定。
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製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Ⅵ 什麼是違建違建的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目前關於違法建築的界定,可以定義為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過期的臨時建築。國家法律規定,拆除違法建築不予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Ⅶ 違章建築怎麼界定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7)父母怎麼認定違建擴展閱讀:
當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侵害時,侵害人是否學要負停止侵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法院)保護的應當是合法權益,對違法的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法院不應當保護。
而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產生的利益,國家不應該保護。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違章建築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築,但違章建築不是人人皆可毀損,對違章建築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處理。拆除、沒收違章建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
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佔或毀損違章建築的做法顯然是於法無據。從另外一個方面說,非法財產並不能因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剝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比如搶奪他人佔有的毒品、非法槍支也可以被允許了)。
因此,擅自拆除、毀損或侵佔他人佔有的違章建築也是違法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對由此違法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行為人當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