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由父母支付月供,離婚時房產如何判定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在子女離婚的時候,該出資是對子女的單方贈與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的糾紛近年來不斷增加。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發布了民法典婚姻編的司法解釋一(2021.1.1實施),其中,關於「子女登記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這一點的規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是一致的。
但是,對於子女登記結婚後,父母出資如何認定則修改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與原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給一方」。司法解釋三規定,「如果產權只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有著明顯的差別。
也就是說,該司法解釋實施後,子女婚後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根據這一新規定,建議此後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簽訂書面的協議,明確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需約定清楚是只贈與給子女,還是贈與給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
婚前買房、婚後買房、父母出資買房房產歸屬一覽表(2021)
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 房屋產權登記 司法實踐
一人出資 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並還清個人貸款或全款買房 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取得房本,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
結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申請貸款,房屋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貸款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尚未償還的貸款視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房屋登記在非出資方名下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以對方名義購房,若無特殊情況,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按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雙方出資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婚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非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照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照借款或贈與處理,視具體情況而定,法官綜合考慮購房背景、出資數額等因素,以公平原則作出認定。
婚後買房
出資情況 房屋產權登記 司法實踐
以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購房 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 房屋是出資方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後的轉化,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若出資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償還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非出資方名下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 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離婚時不能簡單地完全按照登記情況將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法院重點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思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並非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父母出資買房
婚前:
出資人 房屋登記 司法實踐
一方父母全資出資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認定為產權登記方婚前個人財產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離婚時一般將房產判歸產權登記方所有,由該方支付剩餘貸款。對婚內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包括本金與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夫妻雙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若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額,則按照雙方約定享有房屋產權。若雙方對共有方式未進行約定,視為等份共有。
雙方父母均出資 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
婚後:
出資人 房屋登記 法律規定
一方父母全資出資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有協議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登記在對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協議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支付首付款),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對方子女的贈與,但有協議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除外。
雙方父母均出資 登記在一方名下 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登記在雙方名下 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特別注意:父母出資買房,如未明確表示贈與,一般會視為借款。此時,如房產是共同財產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則該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⑵ 婚前父母出首付款,房子寫兒子名字,父親和兒子共同付月供,離婚時怎麼核算
離婚時房子當然是男方的啊,女方既沒有出首付,也沒有還貸款,完全沒有出資啊,房屋是屬於男方家庭所有。
⑶ 房子還在月供離婚怎麼分
首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對於還在償還貸款中的房屋,司法解釋作出了如上的規定,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若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判決一方使用,後續取得完全所有權以後,再由夫妻雙方對所有權進行處理,若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購買,婚後一起還貸,則一般判決由婚前支付首付的一方所有,再由取得所有權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款。
⑷ 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買房付首付,男方父母還月供,離婚房子怎麼分配
跟女方沒關系。
既然男方父母付首付掏月供,那這房子就和女方沒關系,因為這是人家父母的財產。
哪怕房產證上有寫女方名字,但是男方父母可以提供付款證據。女方呢一毛錢都沒有掏,連月供都沒有分攤過,房子自然也就和女方無關了。
尤其是這房子甚至都不能算夫妻的共同財產,而是人家父母分。除非月供有女方的份子,那麼離婚時還可能要求男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但是在這個案例中顯然女方沒有在房子上有過任何經濟付出 所以女方是不具有房產分配資格的。
⑸ 婚後女方父母出資交付首付及大部分月供,如果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後買房,不管寫誰的名字,都是共同財產。但是有例外,根據婚姻法解釋三,明確了婚後父母給子女買房,歸子女單獨所有。但是前提是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房產登記時,你沒有監督好登記名字,就一般視為同意轉為共同財產。
你可以起訴試一試,要求作為父母的贈與財產單獨分割。但是,你要提供證據1、證明出資人是你父母。2、證明對方擅自改名字,而且你一直不同意改名字。
30%的可能性勝訴吧。
⑹ 結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買房付了首付,由夫妻雙方付月供。請問如果離婚的話房產是怎麼分配的
這個屬於共有財產,當然要平均啦,具體的哪一方佔多一點還是要看誰當當子女的撫養了。
⑺ 房子由父母出資要是離婚了該如何
現在結婚購買婚房大多是父母出資參與夫妻購房,那麼這樣的話,離婚時房子怎麼分?下面就為大家詳細解讀十種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
6、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即為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即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雖然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一般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父母出資時書面約定或聲明該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
8、婚後雙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很常見,爭議頗多。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即為處理這種情況而作出規定。即此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然若是作出其他約定也是可以的。
9、婚後雙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
這種情況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財產。當然夫妻雙方也可做其他約定。
10、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應區別房產的各個部分。首付款可認定為是出資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離婚時該房屋雖然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首付款部分應認定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其因房價上漲等情況導致這部分財產所增值的部分也歸首付款部分出資人的子女所有。
綜上,其實關鍵還要弄清楚這兩個名詞的區別: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1、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對共有物都擁有產權,共有人不能私自處置共有物,必須得到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
2、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協議所簽訂的份額,對自己的那部分份額擁有產權,並按照份額承擔義務。
⑻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按揭月供也是父母付,產權名是兒子,離婚女方能分部分財產嗎
只要是父母出錢有買房手續產權是兒子的離婚也不能分財產因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是婚後財產所以不能分兒孑只有繼承權
⑼ 剛剛結婚後買房子父母出錢首付,父母月供,但是名字登記在我和老婆名下萬一一年左右離婚了房子屬於誰
你好,根據你提供的信息,婚後父母出資付首付並且付月供,房屋寫在你們雙方名下,如果你們另有約定的就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那麼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原則上平均分配,另外還會參考雙方貢獻大小、結婚年限長短、雙方過錯問題等因素。
【相關法條】《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