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結婚後父母出錢買房離婚怎麼判
法律分析: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的話,一般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應該平均分配。即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B. 婚後一方父母出錢買房,離婚時怎麼分
我國不動產實行登記制度,無疑也是在發生爭議時進行處理的依據,因此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的財產劃分,就要看房屋登記了誰的名字,如果是房屋登記了自己的名字,應認定為父母對一方的贈與,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如果等急了對方的名字,則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會進行離婚財產分割,如果登記了父母的名字,會認定為父母買房予以子女居住,離婚不會變更房產的所有權,也不會參與離婚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C. 婚後父母出資買的房離婚時怎麼分
主要以房產登記為准,如果這套房產登記上面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那麼這套房子就是這一個人的資產,反則登記的是雙方姓名,則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雙方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財產分割。
如果這套房產是婚前一方買的,又做過婚前財產證明的話,這部分權益法律是保障的,另一方是無權要求分割的。假如是兩人共同出資購買的,就會根據出資份額來決定房產的分配比例。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婚後一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根據規定如果沒有明確贈予單獨一方的話,那麼就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假如明確了只贈予一方的話,那麼另一方是無法獲取這套財產的分配權的。
D. 婚後父母出錢買房離婚怎麼分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婚後由夫妻中一方的父母購買的房屋,如果只登記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贈與其子女的),可以視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該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是夫妻雙方的父母都出資了,然後贈與給夫妻雙方的,可以算作是夫妻雙方按各自父母出資的份額按份共有。具體的規定可以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處理
主要考慮以下幾種情形:
1、如果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也主要是考慮我國的基本國情。
2、如果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此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我國婚姻法對此種情況規定,購買的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4、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後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
5、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F.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麼分
法律分析: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如果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G. 婚後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婚後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處理:一、婚後一方父母全款為子女購房,且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基本沒有爭議,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此種情況房產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後一方父母部分出資(首付或尾款)為子女購房,並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就存在一定的爭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該款雖然並沒有明確說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但該條的立法本意是,當父母全額出資時,子女及其配偶再無需以婚後的共同財產履行繼續出資的義務,因此該款規定只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情況,必須為其父母全額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