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蘇州市民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民辦養老機構的管理,維護老年人及民辦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養老機構的設立、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辦養老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養老服務的機構。
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的設立及管理,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市、縣級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財政、公安、衛生、人社、住建、國土資源、物價、稅務、環保、安監、工商、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養老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養老機構發展規劃應當合理確定民辦養老機構的設置規模、布局以及發展方向。第五條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舉辦民辦養老機構。對民辦養老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關政策扶持。第六條對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民辦養老機構可以參加所在地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或成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民辦養老機構自律機制,制定或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二)有向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事項的建議權,制定或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和服務標准,組織開展民辦養老機構服務等級評定;
(三)開展行業統計、培訓和咨詢,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調或參與協調民辦養老機構之間及民辦養老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五)開展其他行業自律、服務、協調等活動。
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八條設立民辦養老機構,應當符合養老機構的發展規劃,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辦人是單位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申辦人是公民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完善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合法的且符合養老機構建築設計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的服務場所;
(四)老年人單人間居室使用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雙人間不小於14平方米,三人間不小於18平方米;
(五)床位數達到50張以上;
(六)有基本生活用房和室內外活動場地,有與業務性質、范圍相適應的生活、康復、醫療設施;
(七)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衛生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衛生技術人員應當符合衛生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
(八)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民辦養老機構設立內設醫療機構的,應當履行相應的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手續。第九條籌建民辦養老機構,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及可行性報告;
(二)申請人資格證明;
(三)擬辦民辦養老機構合法場所的證明文件;擬新建的,應當提交行政區域內國土、規劃部門的用地、規劃審批文件。第十條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籌建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民辦養老機構發展規劃等要求的,核發《蘇州市社會福利養老服務機構籌建批復書》,並書面告知設立條件。對不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籌建批復書有效期為一年。民辦養老機構在籌建批復書的有效期內未籌建的,應當按照籌建批復程序,重新辦理籌建手續。第十一條民辦養老機構開業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提出執業申請,並遞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合法場所的證明文件;
(三)醫療設施配套情況證明;
(四)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六) 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證明;
(七)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B.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同時要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在養老機構的各出入口、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要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本標准規定了養老機構服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風險評估、服務防護、管理要求。本標准適用於養老機構的服務安全管理。
基本要求:1.養老機構應符合消防、衛生 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葯品、建築、設施設備標准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
2.使用安全標志應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3.養老護理員應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4.應制定晝夜巡查、交接班制度.並對檢查、服務開展情況進行記錄。
5.應制定老年人個人信息和監控內容保密制度。
6.應防止在養老機構內兜售保健食品、葯品。
7.污染織物應單獨清洗、消毒、處置。
8.老年人生活、活動區域應禁止吸煙。
C. 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規范養老服務行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復護理、精神慰藉以及緊急呼叫與救援等服務。第三條養老服務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養老服務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並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融合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長情況等因素,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增加對養老服務事業的財政投入。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管理、監督養老服務活動。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教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葯品監管、價格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參與相關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范圍內的養老服務有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組織等開展養老服務。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市場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養老服務。第九條支持成立養老服務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第三方評估,參與標准制定、質量監督等活動,發揮第三方社會組織的作用,引導和規范養老服務發展。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養老服務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養老服務宣傳,在全社會營造敬老、養老、助老、愛老氛圍。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准,分區分級規劃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制定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服務設施,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三條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准,並滿足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綠色建築等要求。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閑置的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等場所適宜用於養老服務的,優先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將其閑置用房整合改造用於養老服務的,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五條規劃、建設部門會同民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對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第三章居家養老服務和社區養老服務第十六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的扶持政策,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居家養老提供服務。第十八條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免費培訓,向家庭成員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
D. 養老機構服務宗旨
服務宗旨是養老機構的核心理念,它不僅是理想追求,也是具體目標。首要任務是妥善安排、照料和護理好每位老人,確保他們的生活滿意,讓他們的子女和親屬能夠安心。我們的目標是減輕政府和社會的負擔,而不是單純追求經濟利益。我們不能忽視老人的安全、溫暖和權益,否則將面臨社會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
在2001年《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中,明確規定各養老機構在設立之初就必須明確其服務宗旨,並以此為准則開展養老服務工作。雖然在具體表達上可能有細微差別,但宗旨的核心思想是一致的。目前,國內養老機構常用的表述有「尊老、敬老、愛老、熱情、周到、服務」、「關愛、真誠、溝通、服務」、「勤懇、熱誠為入住老人服務」、「老人至上、服務第一」、「讓老人滿意,讓親屬放心」和「替兒女盡孝,為政府分憂」等。
在制定服務宗旨時,我們鼓勵機構結合自身的特色和名稱來巧妙設計。宗旨不僅體現了養老機構的價值觀和使命,也是與社會溝通和宣傳的重要工具。它不僅為機構的日常運營提供了方向和指導,也是吸引和留住顧客的關鍵因素之一。在構建和諧的養老環境和提升服務質量的過程中,服務宗旨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總之,養老機構的服務宗旨是關於尊重、關愛、服務和責任的承諾。它不僅關乎對老人的照顧和關懷,也體現了對社會和政府的貢獻。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始終將老人的需求和權益放在首位,才是真正的養老機構所應具備的核心價值觀。
E.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2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維護勞動者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相應待遇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建立本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基金全省統收統支,基金缺口分級負擔,政策全省統一制定,基金預算全省統一編制,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運行。第四條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鼓勵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支持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對確保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履行主體責任,並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組織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對確保本地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履行工作責任,並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財政監督;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實施財政監督。
省稅務機關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的管理;設區的市、縣(市)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規范和指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具體經辦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設區的市、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權益有關事項進行監督。第七條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建設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平台,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銀行等部門和單位信息共享機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第二章參保范圍和征繳管理第八條本省行政區域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三)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編制外人員;
(四)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僱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依照國家和本省其他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九條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取得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其他用人單位在注冊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後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
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到就業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靈活就業人員的新增、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第十條參保人員(不含靈活就業人員)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每年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公布。工資收入超過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省公布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檔次的繳費工資基數,具體檔次劃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稅務機關確定並發布。
F. 江蘇養老機構抗震等級要求標准
1、養老設施建築基地應選擇在工程地質條件穩定、日照充足、通風良好、交通方便、臨近公共服務設施且遠離污染源、雜訊源及危險品生產、儲運的區域。
這其中,交通方便、臨近公共服務設施,是市場化養老機構選址的重要因素,它直接決定養老公寓最終的租售價格。
2、二層及以上樓層設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醫療保健用房、公共活動用房的養老設施應設無障礙電梯,且至少1台為醫用電梯。
3、養老設施建築的地面應採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4、養老設施建築應進行色彩與標識設計,且色彩柔和溫暖,標識應字體醒目、圖案清晰。
5、養老設施建築中老年人用房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且建築抗震設防標准應按重點設防類建築進行抗震設計。
6、養老設施建築及其場地均應進行無障礙設計,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規定,無障礙設計具體部位包括
(1)室外場地:道路及停車場、廣場及綠地;
(2)建築:出入口、過廳和通道、垂直交通、生活用房、公共活動用房、醫療保健用房。
7、養老設施建築應進行節能設計,並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夏熱冬冷地區及夏熱冬暖地區老年人用房地面應避免出現返潮現象
G. 養老機構服務規范和等級護理的區別
根據老人的年齡、生活自理程度、身體狀況及特殊要求分為六個級別:流動護理、三級、二級、一級護理、特級護理和專人護理。
1、流動服務
1.1流動服務包括一日三餐、定時清洗外衣及床單、被罩。
1.2代采購日常用品。 1.3流動服務無專人監護。
2、三級護理
2.1 幫助老人做好「流動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2.2督促安排老人做好個人衛生(包括洗澡、早晨漱口、洗臉、洗手、梳頭、下午個人清洗等)
2.3為老人做好室內及床單的衛生工作。
2.4 每月清洗床上用品一次。
3、二級護理
3.1 幫助老人做好「三級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3.2 定期為老人洗外衣,幫助老人剪指、趾甲,提醒老人理發剃須。做好老人各類生活用品的消毒工作
3.3 做好老人的夜間服務工作。
3.4 鼓勵老人到食堂用餐,並參加院里的各項活動。
3.5 協助老人去衛生間。
4、一級護理
4.1 為老人提供「二級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4.2 為老人洗衣、助浴、擦身,夏季擦席子。
4.3 攙護行動不便的老人行走、上廁所。
4.4 對能力差的老人應使用安全帶、床欄等保護器具,注意安全。
4.5 幫助老人到餐廳用餐,為老人開展各種康復及談心活動。
5、特級護理
5.1 為老人提供「一級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5.2 做好老人口腔、皮膚和大小便護理,保持老人清潔無異味。
5.3 提供24小時服務,細心觀察、掌握老人飲食、起居、情緒及精神狀態情況。
5.4 對卧床老人建立翻身卡,對患病老人要嚴密觀察,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5.5 為老人開展針對性的個體康復活動。
6、專人護理
6.1 為老人提供「特級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6.2 護理員與老人同屋居住,隨時照料。
6.3 飯菜、茶水供應到床邊,(鼓勵、提倡老人堅持到食堂用餐,有利老人身心健康)根據需要按時喂飯、喂水、喂葯。
6.4 每天陪老人聊天,給老人做心理疏導工作,保持老人心情愉悅。
6.5 老人衣物隨臟隨洗。
6.6 打理老人事務,負責管理老人身邊的零錢、衣物、葯品等。
H. 鹽城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行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發展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復護理、教育培訓、精神慰藉以及緊急救援等服務。第三條養老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機制,統籌協調養老服務工作,推動信息共享和資源整合,研究解決養老服務重大事項。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的統籌組織、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產業規劃和發展促進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推進醫養結合、老年人健康服務等工作。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科協等人民團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參與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養老服務機構等開展養老服務。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養老服務,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健全開放、競爭、公平、有序的養老服務市場,引導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
鼓勵公民、法人和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第八條支持成立養老服務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第三方評估,參與標准制定、質量監督等活動,發揮第三方社會組織的作用,引導和規范養老服務發展。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互補、信息互通、市場共享、協調發展的原則,開展長三角區域養老合作,促進區域養老服務一體化發展。第十條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精神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十一條全社會應當弘揚中華民族養老、孝老、敬老的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廣泛開展養老、孝老、敬老的宣傳教育活動。第十二條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發揮知識、技能、經驗、品德等方面的專長和作用,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等相關工作。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養老服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家庭、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准分區分級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第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根據老年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各類養老服務設施,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明確養老機構、鎮(街道)養老服務綜合體、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等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准。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新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依法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新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租賃、出讓等方式,優先保障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