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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養老院規章制度

發布時間:2023-09-22 00:29:09

⑴ 民辦養老院最新政策

養老院政策,民辦養老院優惠政策有哪些
「養老院行業前景是不錯,但絕對是微利行業。」紅葉敬老院院長彭家惠是渝中區首家民營敬老院的創辦者。她介紹,在民辦養老機構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虧損,剩下的勉強維持。而創辦已10年的紅葉敬老院,就屬於勉強維持的類型。

「養老服務屬高風險行業,特別是面對一些有頑疾的高齡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風險就非常大。」除資金壓力和高風險,好護工難求也是每個養老院所面臨的難題。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學教授徐曉玉近年一直關注我市民營養老產業的發展。她介紹,重慶目前的養老產業,跟不上社會老齡化發展的需求。據統計,截至2009年底,我市60歲以上人口已513萬,而目前全市城鄉養老機構床位數僅7萬余張,按老年人口3%的機構需求量測算,缺口達8萬張。「養老院數量不足、質量不高是現實問題。從總體上來說,這說明社會還沒有做好應對老齡化的准備。」此外,護工很辛苦且工資不高,造成大量護工流失。徐教授認為,最終解決辦法還得靠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全民關懷。「國家應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還應免費為民營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做專業化培訓、指導,提高服務質量,奠定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後勁。」

(本文來源:重慶晚報) 根據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提出辦院申請。
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國家大力支持社會各界力量以及個人投資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補助:有床位補貼和一次性建築補貼。免徵稅的。
市民政局答復:社會力量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福利機構)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維護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 號)中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並制定優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將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及床位數作為社會發展的指導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在基本建設規劃中統籌安排社會福利設施建設,社會福利事業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優先審批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用地,採用行政劃撥或有償方式供地。對新辦福利事業的項目屬於出讓土地的,要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收取標准和拆遷補償費,減免土地管理費。土地規劃和測量費及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三)城市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無論是新區建設還是舊區改造,都要將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特別是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兒童福利設施及公益事業的服務設施納入公共設施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考慮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的發展需求,盡可能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便於服務和發展的區域給予安排。社會福利項目編制、設施建設工程的收費,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酌情減免。
(四)對民政部門批准設置的社會福利機構,有關部門在辦理法人注冊登記時應優先辦理。
(五)合理確定各類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自費代養人員的收費標准,既要考慮公益性或社會承受能力,又要照顧投資者的回報。
(六)按照現行國家稅法和有關規定,對社會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殘疾人康復中心、工療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務中心(站、點),老年人護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機構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務、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的第三產業,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或減免。
(七)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社會福利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貸款的支持力度。
(八)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款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其捐款在規定限額以內的部分,在計征所得稅時准予扣除。
(九)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用電按當地最優惠價收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收費;對福利機構使用的救護車、生活用車等免徵養路費;對社會福利機構使用的電信業務、郵政業務、廣播電視(有線)傳輸等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和照顧。
(十)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和在社區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養、寄養的就讀於小學、初中的孤兒(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免收學雜費、書本費等各種費用;對高中(職業高中)、技校、中專錄取的孤兒,免收學費(培養費)、住宿費;高等學校錄取的孤兒免收住宿費,其學費主要以發放助學金、接受社會資助、申請助學貸款等方法解決。
(十一)衛生等部門要積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老年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勵並扶持社會力量興辦以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為服務對象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可根據勞動保障部下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9]14號)和《關於印發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勞社廳發[2000]82號)的規定,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險定點范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的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十二)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殘人員,有關部門應採取積極措施,優先推薦就業,並免費給予上崗前的培訓。對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福利企業,民政、稅務、工商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國家和地方的各項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十三)重視和保護社會福利機構中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及社會棄嬰的合法權益,積極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能夠就地、就近、及時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
(十四)老年福利服務機構是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要抓好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中關於「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規定的落實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通知

三、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養老機構工作的登記管理。養老機構按其機構性質劃分,可分為福利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養老機構。福利性養老機構(即國辦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養老服務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養老服務機構;營利性養老機構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養老服務機構。鼓勵各地重點興辦非營利性的養老機構。各有關登記機關要認真做好養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二)改革和完善養老機構收費制度。除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的收費標准應報價格管理部門確定外,其他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由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設施條件、服務項目和標准,自行確定收費標准。養老機構接收的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其費用由政府按規定支付或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承擔;接收符合分層分類救助的其他困難老人,收費應適當減免或由政府予以適當補助。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要會同省民政廳研究制定養老機構收費管理辦法。
(三)加大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認真落實國家對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扶持政策,暫免徵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營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管理許可權,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照顧;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予以減免照顧。
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養老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優惠收費。其中:用水、用電、用氣(燃料)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並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免收養老機構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並減半收取通信費、聽視費。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按規定予以扣除。
(四)優先安排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養老機構建設一般採取劃撥的方式供地,對符合規劃要求並具備劃撥條件的養老機構用地,要優先予以保證;對不具備劃撥用地條件的,也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但應嚴格審批,確保土地真正用於養老事業。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利用閑置的房屋資產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五)加大財政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各級政府要將養老服務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養老服務事業投入,在繼續安排好養老機構建設資金的同時,根據需要適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機構補助、購買服務和貸款貼息。
(六)鼓勵金融部門充分發揮信貸支持作用。金融機構要支持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增加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信貸投入,適當放寬貸款條件,並提供優惠利率。政府有關部門要主動做好服務,協調擔保機構解決養老機構的貸款抵押問題;對於規模較大、前景較好、市場急需的養老服務項目,財政部門要給予必要的貸款貼息。
(七)支持養老機構開展對外服務。養老機構具備對外開展護理、康復及醫療服務條件的,可申請納入社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審批可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八)加強養老機構的日常管理。養老機構要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對老年人的日常護理和管理,切實防止意外傷亡事故發生。對發生意外事故後,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養老機構做好協調工作,保證其日常工作的正常進行。在法律法規作出規定前,省民政廳要會同衛生、法制等部門和法院,研究制定有關事故鑒定、責任認定和賠償的有關意見,指導各地處理好養老機構的責任分擔問題。

⑵ 虛擬養老院的介紹

虛擬養老院 ,就是政府建立一個信息服務平台,當老年人有服務需要時,撥一個回電話給信息服務平答台,信息服務平台就會按照老年人的要求,派服務企業員工上門為老年人提供服務,同時對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虛擬養老院實現了居家專業化養老。

⑶ 養老院在托養期間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我認為可以把家屬的合同義務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約定義務,另一方面是法定義務。
先分析下約定義務。
約定義務就是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的義務。根據合同自願原則,合同中當然可以約定家屬的義務。有些義務也是應當約定的,如家屬交納押金的義務。目前我了解,個別機構還沒有約定,還沒讓家屬交這個押金。當然這是機構的權利,你可以放棄權利,可以不收。但是如果老人突發疾病需要及時知辯余送醫,家屬又沒有及時趕到,你就要墊付住院押金,你不能以未交押金而不送醫。因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標準的規定,老人突發疾病及時送醫也是機構的強制性法律義務。
在實踐中,無論是一些示範合同,還是養老機構單方起草的合同,總的來講,都是格式合同。有些格式合同,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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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家屬義務約定得還不周延、不全面。舉個例子,如有的沒有具體約定家灶友屬探望老人的義務,沒有根據實際,約定家屬一定期限內探望老人的次數。家屬花錢把老人送進養老院,養老院要提供心理護理服務,但不能完全代替家屬精神慰藉的法定義務。現實中一些老人因心理問題自殘、自殺,很多情況跟家屬、家庭有關,家屬也有責任。但因為你在合同中沒約定或約定了在履行中沒記錄,想讓家屬承擔一定的責任,就存在一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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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是有些約定不公平、不合理,最後到了法院也不認。如有個單位的合同約定,家屬給老人送葯應及時,養老機構沒有事先提醒的義務,因送葯延誤導致的一切後果由家屬承擔。法院認為,養老機構你應盡的提醒義務自己給排除了,你把家屬的義務規定的太重了,這樣不對,責任,雙方要一起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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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問題,就是約定了家屬義務,但未建立起家屬履行義務的機制。如有個單位合同約定,對老人實施安全保護約束措施時要徵求家屬同意,家屬應做出是否同意的判斷,如同意怎麼樣,不同意怎麼樣。這個約定是很好的,但履行過程中,機構未徵求家屬意見,也沒有實施約束。最後,老人在床上躁動把手碰破了,還很嚴重,家屬不依不饒,機構承擔了全部責任。如果此案,機構讓家屬簽字,家屬不同意,至少能減輕機構的責任。
說到這里,機構如何進行風控,至少有幾點已經清楚了,在把自己的義務定好的同時,要詳盡約定家屬的義務,要約定的公平合理,要建立家屬履行義務的機制,包括制度、流程、記錄等,要留痕跡,也就是證據材料。
第二方面的合同義務就是法定義務。
所謂法定義務,就是法律規定搭滾的合同當事人的強制性義務。那麼家屬法定的強制性義務是什麼,有哪些?目前,我國與養老服務合同相關的一些法律和標准,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01年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2013年《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范》等,寫的基本上都是養老機構的強制性義務,基本上沒有明文、具體規定家屬的義務,注意,我這里說的是明文、具體規定。說到這里,有的朋友可能會問了,我們的《婚姻法》、《繼承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里不是寫了晚輩對長輩的贍養、扶養義務嗎?沒錯,這些法確實規定了這個義務,並且還是強制性義務,但這些規定不是針對養老服務合同的,我們不能簡單把這些義務作為家屬在養老服務合同中的義務。這個問題,後面我還提到。
既然目前法律,強制性標准沒有明文、具體規定家屬在養老服務合同中的強制性義務,這不就是說,家屬沒有法定義務嗎?這不就麻煩了,義務和責任都成我們養老院的了?各位朋友,不是這樣的,沒有明文具體規定,不等於就沒有規定。這里,大家要牢牢記住民法、合同法的講的「誠實信用」原則。
2017《民法總則》第七條、1999《合同法》第六條都規定了這個原則。大家還要牢牢記住一個法條,1999《合同法》第六十條,這一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根據誠信原則,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另外參照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承攬合同最相類似的規定,我認為,家屬在養老服務合同中至少具有六項法定義務,一是如實告知的義務、二是協助機構服務的義務、三是善後義務,四是未委託給機構的義務、五是交納費用的義務、六是向機構提出的服務要求合理、合法的義務。這六項法定義務,不管合同中有沒有約定,都是要履行的義務。這六項義務內容到底是什麼,為什麼說它們是家屬的法定義務,篇幅關系,下面我只就前四項義務稍展開來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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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法定義務是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告知義務就是在簽署合同前家屬應向機構如實告知老人的情況,如脾氣秉性、家庭成員、既往病史、健康狀況、葯品使用等情況,如實告知老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等,具體應做的事就是要如實、全面填寫或協助老人填寫《健康狀況自我陳述書》,就是在評估老人能力時要如實、全面回答評估員的詢問,不能做的事就是不隱瞞、不說謊,不欺詐。這條義務在法理上,也叫作先合同義務,是在簽署合同前需要履行的。
把如實告知作為家屬的法定義務,除了誠信原則和合同法第六十條,另外的依據是什麼?至少有兩點。一是《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該條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二是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評估》標准(MZ2009-T-034-2009)1.1.1的規定。該標准說,評估員通過詢問被評估者或主要照顧者進行逐項評估。大家想一想,如果不把如實告知義務作為家屬的法定義務,養老機構的評估義務、實施分級分類服務的義務就無法落實,為老人提供精準服務的合同目標也就難以實現。
與這項義務相應的機構風險控制,就是要通知或告知家屬,他要如實告知,就是要設計和提供《健康狀況自我陳述書》等文書讓家屬填寫,就是要做好老年人能力評估記錄。機構只有這樣做了,家屬如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有問題,機構才能依法維權,或要求家屬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否則機構倒成了過錯方,倒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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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法定義務是協助機構服務的義務。協助機構服務,就是協助機構服務好老人。如何協助,協助的內容是什麼?機構服務內容是多樣的,家屬協助的內容也是多樣的,當然並不是機構所有的服務都要家屬協助。家屬協助義務不可能羅列殆盡,但一般有如下內容,如同意入住或續約時與機構簽署書面協議的義務;入住時向機構如實告知身份和戶口信息、有效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並有變化及時通知機構的義務;如向機構如實告知與老人身心健康及機構服務緊密相關、為機構所不知的一些情況的義務;勸導老人遵守養老機構規章制度、接受管理、愛護服務設施、與其他老人和諧相處、遵守醫囑的義務;如遵守機構探視規定的義務;如對老人是否應使用約束用具進行判斷並簽署意見的義務;如及時協助機構處理老人走失、突發疾病等緊急情況的義務。
為什麼把這些義務作為家屬的法定義務,除了誠信原則和合同法第六十條,另外的依據是什麼?每項義務依據的具體規則不盡相同。拿與機構簽署書面協議的義務舉例,這項義務依據的具體規則至少包括《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三十三條的規定。按照這些規定,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家屬簽訂服務協議,(大家注意,法律上的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如未與老年人、家屬簽訂服務協議,民政部門應依法責令機構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大家想一想,如果不把簽署合同作為家屬的法定義務,那養老機構的義務就無法落實,養老機構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在養老服務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很多情況合同雙方是如膠似漆的關系,誰都離不開誰,離開誰都不行,所以協助是法定義務。
同樣道理,如家屬不告訴機構有效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養老機構就無法落實通知家屬的義務;如家屬不遵守機構探視規定就會影響機構履行服務的義務,影響老人們的生活,甚至健康、生命,去年就有一位家屬探望老人時吸煙,與同屋其他一位老人發生爭執,老人一生氣,心臟病犯了,最後搶救無效死亡。每項義務都有依據,時間關系,不一一舉例了。
與這項義務相應的機構風險控制,就是要通過合同、制度手冊等告知家屬這些義務,或者說要把這些法定義務變成你們之間的約定義務,在我國目前養老立法未健全的情況下,這點很重要;就是需要時,要通知家屬履行義務,並把通知存檔保存;就是要制定家屬履行義務的一些操作文本,如《家屬探視記錄》、《老人回家居住在家情況告知書》等;如家屬拒絕履行義務,要盡可能固定證據材料。各位朋友,風險控制措施多樣,這里只是舉例而已,無法詳細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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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法定義務是善後義務。善後義務就是妥善處理合同終止事宜的義務。就家屬而言,就是養老服務合同因到期、解除、老人去世等原因而終止後,家屬有義務辦理出院手續,將老人接走。如家屬拒不把老人接走,或拖延接走老人,就可能對養老機構造成損害,這不僅違反誠信原則,也有違法律的公平,甚至公序良俗。
針對現實中合同終止後個別家屬不接走老人的棘手問題,如何進行風險控制?這個問題也比較復雜,簡單地說,機構就要把這項法定義務轉化為約定義務,詳細約定合同續簽、合同解除、老人去世善後等事宜;就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程序向家屬履行通知義務,並留有痕跡;就要合理約定老人出院的方式,2016年民政部《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考慮到機構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不得而知,機構將老人送回風險較大,所以引導機構採取訴訟方式解決這個問題,但這個示範文本並沒有禁止,當然也不會、也不能夠禁止機構將老人送回。只不過機構如要採取這種方式,一定要保證你解除合同、履行通知義務等沒有問題,對老人安全也盡到了高度注意義務,必要時要邀請公權力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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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法定義務是未委託給機構的義務。什麼是未委託給機構的義務?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婚姻法》第二十一、二十八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九條等的規定,家屬具有對老人的贍養或扶養義務,或監護職責,這些義務如何叫履行得好,一般意義上而言,是沒有邊界的、是無限的。而養老機構服務合同,我認為僅僅是一種服務合同,而不是贍養或扶養協議,更不是監護協議,機構的服務義務是有邊界的、是有限的。如果機構與家屬簽訂的服務合同,服務范圍清晰,服務范圍之外的義務,大多數應當是家屬的義務,我把它叫做未委託給機構的義務。未委託給機構的義務到底有哪些?這不好籠統地講,要看你們簽的協議,要看相關法律和標准,比如協議中沒約定機構有陪伴老人外出的義務、沒有約定機構有給老人看病的義務,那麼這些義務仍然是家屬的。
有一點前面已提到,不管協議是否約定,機構對老人有精神慰藉的義務,但家屬仍然也有該義務。不能認為,家屬已經把該義務全部委託給機構了。
另外,家屬還有依法依約為老人擔責的義務,還有依法依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義務,今天不再詳細說了。
今天主要跟大家交流了家屬在養老服務合同中的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法定義務中重點談了四項,一是如實告知的義務、二是協助機構服務的義務、三是善後義務,四是未委託給機構的義務。

⑷ 養老院的管理都有哪些

就我所了解的,我覺得有以下優勢:
1、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和客戶化定製,完全符合養老機構信息管理需求,並保證了系統穩定性、安全知性、先進性、維護的簡易性;
2、系統設計充分考慮了養老機構系統所涉及的各子系統和綜合業務系統的集成和信息共享,保證各子系統總體上的道先進性和合理性,採用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模式,總體結構具有兼容性和可擴展性;
3、各子系統採用標准化和模塊化設計,集成後的系統是一個開放系統,系統集成的過程主要是解決不同系統產品的介面和協議的標准化問題,以使它們之間達到:「互操作性」;
4、系統建立規范的養老院工作流程,協調各個部門的管理回工作並實現制約,快捷方便的獲取各種基礎業務數據,並可以通過業務報表為計劃和決策的執行提供有力科學的數據保證;
5、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對外介面,隨時了解院內的運營情況,做出的響應的工作布置。通過功能完備、高效便捷、安全可靠、開放性強的管理信息網答絡為更好的開展業務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⑸ 養老院員工的獎罰制度

安全考核和獎懲制度

為加強養老院的安全工作管理,促進安全工作的深入開展,結合養老院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一、養老院成立由xxx任安全工作組組長、劉繼亮任副組長。xxx,xxx組員。安全工作考核領導小組。
二、領導小組每季度對養老院消防安全目標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一次。
三、安全考核工作與養老院經濟利益掛鉤,考核結果列入目標責任制考評。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老院將根據情況給予獎勵:
1、認真履行養老院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2、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的。
3、發現初起火災並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火災損失的。
4、在撲救初起火災工作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的。
5、積極參加養老院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在業務理論、技能考核中取得優異成績的。
6、在安全工作中有其他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的。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根據情況予以處罰:
1、不履行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對安全工作造成影響的。
2、擅自使用院內的消防設施、器材的。
3、堵塞、佔用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擺放物品的。
4、不會使用滅火器材、不會報火警的。
5、無故不參加安全培訓的。
五、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⑹ 民營養老院開辦條件要求

開辦養老院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開辦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有符合養老機構的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且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數在10張以上;
4、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老年人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等國家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5、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30平方米,每張床位用地面積20至25平方米,每張床位不少於1萬元的開辦經費;
6、符合建設規劃、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等方面的規定,且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7、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療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和社工等專業技術人員;
8、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范和條件。
一、敬養老院院長的主要職責具體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3、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總之,凡具備相應條件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養老院內部需要擁有固定的服務區、生活區、室外及室內休息場所,並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同時有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的經費,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有開展相關服務的服務人員和醫療人員。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定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⑺ 開養老院需要具備條件 開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條件

開辦一家養老院,需要具備的條件參考如下:

1、要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2、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范》;

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4、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5、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符合以上這些條件,就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養老院籌辦申請了,注意是民政部門,而不是工商局。

⑻ 國家對敬老院的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養老院屬公益性事業,按國家有關舉辦公益性的法律辦.優惠政策各地可能會有些差別的
敬老院政策
敬老院是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申報程序:1、村民本人申請;2、村委會審核;3、鄉鎮人民政府批准;4、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訂入院協議。(精神病、傳染病患者不得入院。)
財產處理:1、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屬國有、集體財產,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撥給敬老院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鄉鎮人民政府及敬老院不得將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設備等作其他用途抵押,不得改變其主要場地和設施的用途。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3、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集體為五保對象配發的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具用品,五保對象只能自己使用,不得自行處理。五保對象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4、未成年的五保對象,其個人財產任何人不得侵佔或變賣;其年滿16周歲停止五保供養時,其個人原有財產中如有他人代管的,應當及時交還本人。
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服務機構:60張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審批,60張床位以下的由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報市民政局備案。其中兒童福利機構和涉港、澳、台或外資申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由市級民政部門審批。申
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由受理民政部門進行實地審驗,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不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申請人書面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並重新提出執業申請。

⑼ 養老院相關法律法規

您好,關於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現行法案僅有《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皆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2
第二章供養對象
第七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條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第九條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3
第三章院務管理
第十條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第十二條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條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第十四條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第十五條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4
第四章財產管理第十六條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第十七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第十八條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5
第五章生產經營編輯第十九條敬老院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第二十條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第二十一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6
第六章工作人員第二十二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第二十三條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採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第二十四條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第二十五條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二十六條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真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7
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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