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老人再婚,應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有什麼辦法
在婚前可以進行財產公證,這樣可以很好的防止婚後因為歸屬不清,可引發的財產糾紛,雙方需要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面,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並做公證,其次可以兩個人協商約定,夫妻雙方互不繼承對方的遺產,一方所遺留的財產可以給對方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是遺囑繼承人繼承。
『貳』 老年人結婚財產如何處理
老人的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但婚後所得依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使用。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老人婚前對財產進行了約定,那就依照約定來認定;如未約定各自財產的權屬,那就只能按照法律規定來認定。
「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即再婚前財產屬於誰的,再婚後仍然屬於誰。對對方的房產和室內傢具等生活資料,「雙方親子關系不變」。老年人再婚後,子女只為自己的父母養老送終,妥善處理後事;第五是繼承關系不變。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對於再婚夫妻婚後所形成的財產,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雙方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只有遺囑繼承權利。夫妻之間有使用權、管理權、維護權,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這就需要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要有正確的再婚動機,如果單純考慮經濟、住房家務,就有失偏頗,本末倒置了。個別老人為解決子女的結婚用房,不惜犧牲自己的晚年幸福,草率地與他人結合,更不可取。
一、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老年人再婚的配偶對其財產也享有繼承權。若沒有遺囑,再婚老人的財產在老人去世後按法定繼承辦理。
『叄』 老年人再婚財產問題的處理
法律分析:老人再婚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財產問題:
1、簽訂財產約定協議書。具體約定雙方的婚前財產歸屬、再婚後的生活、醫療、子女關系等財產歸屬問題。這是再婚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約定,也是對雙方子女的承諾。
2、立遺囑。對於老年人再婚前的個人財產,雙方子女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繼承。對於再婚老人婚後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子女都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因此為了以防雙方子女之間鬧矛盾,可以先立遺囑,在遺囑中對財產進行明確分配。
3、進行意定監護。意定監護是指老年人在意識清楚的時候,書面指定一個人作為自己失能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分自己的財產、權利等。
4、進行財產信託。若再婚老年人的家庭擁有大量資產,為了避免再婚後產生糾紛,可以進行財產信託。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包括各種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權益等)交付給信託公司設立信託,由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根據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法律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肆』 老人二婚財產如何分配
一、老人二婚財產如何分配
1、老年二婚財產的分配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一般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協議不成的,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決。而一方的個人財產,則屬於一方個人所有,不能分割。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雙方還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老人再婚去世房產繼承人包括哪些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
2、無遺囑,按法定繼承。再婚對象作為夫妻財產的共有人,首先享有該房產一半的產權。剩下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其配偶、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原則上平分遺產。對分配份額有異議的,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